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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日,周深新歌上線,隨歌附帶的版權聲明明確禁止歌曲用于人工智能訓練、模仿、學習和生成。從“AI孫燕姿”到“AI方大同”,AI翻唱侵權亂象頻發,歌手的聲音權與著作權正遭受前所未有的沖擊。周深這一聲明因何而發?又能否有效維護自身權益?
周深新歌聲明禁止用于AI訓練
近日,古裝奇幻劇《月鱗綺紀》開播,周深獻唱的主題曲/片尾曲《月之紀》在QQ音樂、酷狗音樂等平臺同步上線。與以往不同的是,這首歌曲在發布時附帶了一則版權聲明:“未經著作權人書面許可,嚴禁以任何方式(包括翻唱、翻錄、混音等)使用或發布。未經授權,本作品禁止用于人工智能(AI)的訓練、模仿、學習、生成等相關活動。違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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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平臺上,周深新歌聲明作品禁止用于AI相關活動。
這份聲明具體限制了哪些行為?從AI音樂的技術鏈條來看,聲明中的四個關鍵詞覆蓋了從模型“輸入端”到“輸出端”的完整流程。“訓練”指向最基礎的模型學習環節,禁止將《月之紀》的音頻文件、歌詞文本或聲學特征納入AI訓練數據集,更禁止提取周深的聲線特征用于構建聲紋數據庫。“模仿”則指向AI模型的輸出端,禁止以AI技術生成周深聲線演唱任意歌曲的音頻,或以該聲線進行商業配音、直播等任何形式的演出。“學習”是一個比“訓練”更寬泛的概念,即使沒有將作品直接用作訓練數據,只要AI通過分析該作品習得了周深的演唱技巧、編曲風格或審美取向,同樣在禁止之列。“生成”則覆蓋了所有通過AI技術產出的、以任何方式涉及周深聲音或作品風格的內容,包括二次創作、混音改編以及以周深為原型的虛擬歌手開發等。
AI音樂侵權亂象頻發
周深之所以在新歌發布之初就主動作此聲明,與近年來AI音樂技術的快速發展和隨之而來的侵權亂象密切相關。
當前,AI在輔助音樂創作、自動配樂等方面展現出強大能力,各類AI音樂大模型正以驚人的速度迭代、應用。美國AI音樂新創公司Suno和Udio持續推出新一代模型,在音質、創作可控性和真實感方面不斷取得突破,ElevenLabs等AI語音巨頭也相繼切入AI音樂賽道,谷歌DeepMind旗下的Lyria 3深度集成在Gemini應用中,支持通過照片或視頻生成配樂。國內,昆侖萬維旗下的Mureka V8在第三方評測中登頂人聲和樂器雙項第一,騰訊音樂發布AI創作工具VEMUS未音并嵌入QQ音樂生態,稀宇科技旗下的MiniMax Music主打專業級可控生成,其2.5版本支持對前奏、副歌等14種音樂結構進行精細調控,人聲與混音已達專業水準。
然而,這些技術進步很大程度上依賴于海量版權音樂數據的“喂養”,目前已引發多起侵權糾紛。2025年10月,索尼音樂、環球音樂和華納音樂三大唱片公司指控Suno與Udio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使用受版權保護的錄音訓練AI模型。同年11月,德國慕尼黑地區法院判定OpenAI在訓練與輸出歌詞過程中侵犯音樂版權,法院認為,使用受保護作品進行數據訓練以及ChatGPT復制生成這些作品均構成侵權。
與此同時,技術的快速成熟大幅降低了克隆歌手聲音、生成翻唱作品的成本與門檻,AI翻唱、聲線模仿等侵權內容在網絡上泛濫,直接威脅到音樂人的聲音權與著作權。2023年“AI孫燕姿”翻唱《發如雪》走紅網絡;2025年“AI方大同”翻唱《珠玉》傳播甚廣,方大同生前創立的音樂廠牌“賦音樂”與其遺產管理方隨即發表聲明禁止將作品用于AI訓練。2026年2月,有博主用AI模仿碧昂斯聲音,制作發布了“雷霆版泡沫”,翻唱鄧紫棋的《泡沫》,最終遭投訴下架。
“禁止AI訓練”聲明有一定法律效力
周深在新歌發布時標注禁止AI訓練的聲明,在法律層面究竟能否起到維權作用?
行業專家指出,這種“前置防御”策略能顯著降低后續維權的舉證門檻。作品發布時明確告知使用限制,一旦侵權,可證明侵權方存在主觀故意,為訴訟提供關鍵證據。
針對AI音樂侵權,我國現行法律具體可從著作權與聲音權益兩個層面來看。著作權層面,《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對侵權行為的界定遵循“授權許可”原則,未經許可復制、改編、傳播他人作品即構成侵權。2025年11月,上海金山區法院一審宣判的上海首例人工智能大模型著作權侵權案中,法院明確認定以商業使用為目的,在LoRA模型訓練、發布及使用過程中再現在先作品的獨創性表達,侵害了原告的復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
在聲音權益層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2024年4月,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結了全國首例“AI聲音侵權案”,判決認定被告未經合法授權使用原告聲音開發AI文本轉語音產品,構成侵權。法律人士指出,未經授權使用AI合成聲音,只要能被一般社會公眾依據音色、語調、發音習慣等特征識別為特定自然人,就涉嫌侵犯他人的人格權益。
然而,現行法律體系在應對AI音樂侵權時仍面臨多重挑戰,如何在保護權益的同時不阻礙技術創新,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副理事長兼總干事周亞平認為,一方面,要推動AI音樂創作繁榮,建立分級授權體系、確保依法創作和傳播、開發能夠識別AI內容中使用版權元素的技術工具、制定AI音樂倫理準則等;另一方面,也要規范市場版權秩序,比如明確針對AI生成內容的法律框架、開發AI音樂版權轉化協議、提高用戶對AI使用他人版權的認知等。2026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齊秀敏建議加快出臺關于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著作權問題的行政法規或司法解釋,并建議修改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增設專章,明確AI相關侵權責任構成要件與舉證責任分配規則。
出品:南都大數據研究院 AI新治向工作室
采寫:南都N視頻記者 陳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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