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張傳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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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4月1日,廣西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發布警情通報:2026年4月1日11時許,柳州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柳南大隊在柳南區南站路附近開展執法檢查,出租車司機黃某家(男,56歲)拒不配合檢查,并將一名執法人員頂撞至引擎蓋上行駛百余米,造成該執法人員受傷。目前,犯罪嫌疑人黃某家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司法解釋
2000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事業編制人員依法執行行政執法職務是否可對侵害人以妨害公務罪論處的批復》:對于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有事業單位人員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行政執法職務的,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中受委托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事業編制人員執行行政執法職務的,可以對侵害人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犯罪構成
1.行為對象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在中國各級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2.行為內容是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3.必須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時實施阻礙行為
4.必須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職務
本罪的暴力,是指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法行使有形力,即廣義的暴力。只要求針對正在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暴力,不要求直接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體實施暴力;既可以通過針對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具有密不可分關系的輔助者實施暴力,以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也可以通過對物行使有形力,從而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體以物理影響(間接暴力),以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
5.責任形式
責任形式為故意。行為人必須明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正在依法執行職務,而故意以暴力、威脅方法予以阻礙;阻礙的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實踐中,行為人可能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的合法性產生認識錯誤,例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來是在合法執行職務,但行為人誤認為是非法的,進而以暴力、威脅進行阻礙。法律的錯誤說認為,這種認識錯誤屬于對法律的認識錯誤,不影響故意的成立,因而不影響本罪的成立。這種認識錯誤屬于對事實的認識錯誤,影響故意的成立,因而不成立本罪。
罪數問題
妨害公務的行為,可能成為其他犯罪的手段,在這種情況下,原則上應從一重罪處罰,但刑法有特別規定的,按特別規定處理。例如,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應以走私罪和本罪實行數罪并罰。再如,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中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應選擇刑法規定的較重法定刑。此外,本罪的暴力行為如果觸犯了其他罪名,如暴力行為致人重傷,搶奪依法執行職務的司法工作人員的槍支等,則屬于想象競合,應從一重罪處罰。先前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查處時,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暴力、威脅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的,應當實行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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