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紅包”曾一度成為社交群體的流行活動。不法分子正是利用這一方式作為轉移犯罪所得的手段,如果不注意甄別,參與搶紅包者可能會面臨刑事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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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黃某明知加入QQ群搶紅包是為了將犯罪所得資金轉移,仍進入QQ群搶紅包,并與上家約定按所搶紅包金額的4%計算提成。2024年3月至5月間,被告人黃某使用多個QQ賬號搶得紅包45604.33元,提現到自己的銀行賬戶后再通過轉賬給上家,從中非法獲利2000元。經查證,被告人黃某所搶QQ紅包中有6800元是詐騙犯罪資金。案發后,被告人黃某退出其掩飾、隱瞞的被詐騙資金6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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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郁南法院審理后,依法判決被告人黃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郁南法院對被告人黃某退出的6800元依法發還給被害人。
法官說法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主觀要件是行為人明知是違法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人往往存在誤區,認為自己不清楚上游犯罪的情況,只是動動手指賺零花錢并不違法。司法實踐中,對行為人主觀的認定并不要求“確知”上游犯罪的性質、金額、被害人情況等細節,而是結合全案證據對行為人的認知能力與經驗、搶紅包的場景、交易時間等綜合判斷,采用“應知”的推定。當下移動支付已經深度融合到日常生活中,法律不禁止娛樂社交性質的“搶紅包”行為,關鍵是厘清“社交娛樂”和“掩飾犯罪”的法律界限,如果存在報酬異常、行為異常、渠道異常等情況,仍然通過搶紅包、發紅包、轉賬等方式為非法資金“洗白”提供幫助,很可能觸犯刑法。
供稿:郁南法院
編排、一審:葉佩琳
二審:朱峰立
三審:李秋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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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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