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趙某為非法牟利,私接油田的高壓線“偷電”,在廢棄豬圈內架設36臺比特幣礦機挖礦。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黑龍江大慶市紅崗區人民法院公布一審判決書,法院以盜竊罪分別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十年、趙某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
經審理查明,2024年9月8日,張某私接大慶某有限責任公司某采油廠的油田高壓線,在其租賃的屠宰場廠房的廢棄豬圈內,竊電用于給比特幣礦機挖礦使用,張某先后購買了24臺礦機。后張某與趙某聯系讓其入伙,共同運行比特幣礦機挖礦。
2024年12月12日,趙某因見張某挖礦獲利,在明知張某私接油田電力的情況下,參與竊電用于給比特幣礦機挖礦,趙某出資購買了12臺礦機,二人共計運行比特幣礦機36臺,張某負責聯系購買礦機、私接電力、提供礦機運行場地、外出維修、出售比特幣等,趙某幫助張某負責日常檢查36臺機器運行情況并提供現場礦機開關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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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據圖蟲創意
2025年8月1日,張某、趙某被公安機關抓獲。經計算,張某盜竊油田電力電量565375.2千瓦時,價值人民幣438580.52元。趙某自2024年12月12日起,盜竊油田電力電量468060千瓦時,價值人民幣363750.78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趙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張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趙某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鑒于張某、趙某有坦白情節且認罪認罰,趙某系從犯,量刑時可依法從輕、減輕處罰。
綜上,法院判決:張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趙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責令張某退賠438580.52元,趙某對其中的363750.78元承擔共同退賠責任;本案中扣押的比特幣礦機、手機、交換機、變壓器等物品,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編輯 許媛
審核 何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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