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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4日18時32分
湖北武漢硚口區中山大道某經營部發生火災
接警后,消防員迅速到場處置
18時41分明火熄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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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查
市民閆某、閆某、王某三人
違規使用煤氣噴槍引燃廣告裝飾板引發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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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三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并引發火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可以適用行政拘留處罰。
目前,公安機關已依法對其作出行政拘留2日的處罰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01
第二十一條規定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02
第六十三條規定
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處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03
第六十四條規定
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來源 // 武漢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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