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15時18分許,吳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沿崇左市江州區(qū)S313省道往環(huán)城路方向行駛,行駛至環(huán)城路與S313省道路口實施左轉(zhuǎn)彎時,與沿環(huán)城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的梁某駕駛的重型自卸貨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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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認定,吳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 “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三)轉(zhuǎn)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 之規(guī)定,負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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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yōu)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之規(guī)定,負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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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廣西交警微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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