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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財經廳網站截圖。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轉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盟市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現將《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 <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的通知》(財社〔2026〕1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自治區實際,提出如下補充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資金的分配及支出范圍
中央財政和自治區本級財政安排的就業補助資金,采用因素法、項目法方式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就業工作任務量、就業工作成果、當年就業重點工作、地方資金投入和預算執行情況,并通過績效調節系數和財力調節系數進行調節。
自治區各級財政安排的就業補助資金主要用于高校畢業生服務基層項目、基層勞動保障、失業動態監測、就業崗位調查統計服務、就業創業“以獎代補”項目、就業創業活動、就業政策宣傳以及財社〔2026〕1號文件規定的支出范圍。
二、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就業創業補貼
1.就業見習補貼
就業見習補貼標準不低于自治區一類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70%,對見習期滿留用率達到50%及以上的單位,補貼標準提高到100%,對見習期未滿與見習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的,給予剩余期限見習補貼。
2.一次性創業補貼
對首次創辦小微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且所創辦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正常運營1年以上的離校2年內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人員、返鄉農牧民工、退役軍人,給予10000元一次性創業補貼。對帶動就業3人以上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1年以上的,再給予20000元一次性創業帶動就業補貼。對正常運營3年以上且帶動就業人數未減少的,再給予20000元的創業補貼。
(二)培訓服務補貼
1.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人員范圍包括: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含技工院校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技師班畢業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下同)、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農村牧區轉移就業勞動者、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等(以下統稱五類人員)。五類人員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按照自治區職業培訓補貼現行政策執行。
(1)對自治區重點產業目錄內的職業(工種)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可在基準補貼基數上上浮20%。自治區級、盟市級職業培訓品牌可在基準補貼基礎上分別上浮30%、20%。強化培訓就業導向,對就業技能培訓后6個月內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的,課時基準補貼標準上浮50%。以上3項上浮比例可按最高執行且不累計、不疊加。
(2)參加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技師培訓的,按照自治區現行規定執行。
(3)參訓學員實際培訓課時不足本班期培訓計劃總課時數80%,不得享受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實際培訓課時超過80%(含80%)且連續請假課時不超過本班期培訓計劃總課時數10%并完成結業的,由培訓機構提出申請,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準后,根據取得證書類型給予補貼:取得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給予全額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以實際參加培訓課時給予職業技能培訓補貼,補貼金額=實際參加課時數÷本班期培訓計劃總課時數×本班期單人全額補貼數。
(4)創業培訓項目按照《創業培訓標準》組織實施,五類人員在取得培訓合格證書后,給予創業培訓補貼,其中創業意識(GYB)500元/人、創辦企業(SYB)1200元/人,網絡創業(電商、直播)1600元/人,對參加SYB、網絡創業培訓后1年內成功創業且穩定經營6個月及以上的人員,補貼標準上浮40%。
(5)對組織畢業學年高校畢業生、離校兩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創業實訓的培訓機構給予補貼,合格人員的補貼標準按每人2000元據實核定,其中,6個月內實現創業的按照培訓補貼標準的100%給予補貼,6個月內沒有實現創業的按照培訓補貼標準的80%給予補貼。
(6)青年求職能力實訓項目按照求職能力實訓管理指南組織實施,培訓補助標準參照馬蘭花創業培訓項目標準實施。其中,學員班按照每人每期不超過1500元的標準給予補貼,求職能力實訓每班不超過30人,不少于56個課時。青年求職能力補助學員班每人享受1次,與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可重復享受。
(7)職業技能評價補貼標準按照自治區現行規定執行。對自治區重點產業職業培訓需求目錄內的職業(工種),可在基準補貼基數上上浮10%。自本通知印發之日后取得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須在證書核發之日起6個月內進行申領。同一職業(工種)不得重復申領享受。
上述補貼可使用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賬結余資金,人員范圍、享受次數執行本辦法相關規定,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賬結余資金與就業補助資金不得重復使用。
2.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
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采用項目法分配,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和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項目支出。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要按照自治區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和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項目實施辦法要求組織實施。自治區定期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
3.就業創業服務補助
就業創業服務補助用于加強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能力建設。各地在使用中央資金安排就業創業服務補助支出時不得超過當年中央就業補助資金總額的15%。
(1)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信息化建設及維護補助。旗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可使用就業創業服務補助資金,支持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加強就業信息網絡系統建設及維護。其中,使用中央資金部分不得超過中央就業創業服務補助的50%。
(2)對于基層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含“家門口”就業服務站、零工市場、零工驛站等基層就業服務網點)承擔的免費公共就業服務,盟市可按站點規模、服務覆蓋面、工作量和成效等給予每年不高于3萬元補助。主要用于基層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免費公共就業服務產生的支出。
(3)對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及其與高校開展的招聘活動給予補助。由旗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根據實際發生的成本和成效對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給予補助。補助標準可按照參會企業(展位)數量核算,其中,利用自有場地開展招聘活動,每個企業(展位)按不超過300元的標準予以補助;租用場地開展招聘活動,每個企業(展位)按不超過800元標準予以補助。
(4)就業崗位調查統計服務補助。旗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可對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開展的城鄉勞動力信息采集更新、就業崗位調查統計和追蹤落實等服務予以補助。各盟市可根據采集數量和成效等確定補貼標準、服務績效考核辦法。
(5)創業服務補助。對企業、高校和社會組織、創業園(創業孵化基地)、創業指導大師工作室、創業培訓機構等為勞動者提供創業指導、項目開發、注冊登記、投資融資、風險評估、法律咨詢、幫扶落實創業扶持政策等創業服務的,根據其提供創業服務的數量和創業服務的效果等,對經工商注冊登記并穩定經營6個月以上的,按每個實體2000元的標準給予創業服務機構創業服務補助,具體服務績效考核辦法由盟市制定并執行。
(6)失業動態監測服務補助。每戶監測企業每年補助1200元,用于失業動態監測企業經辦人員交通、通訊補貼。
(7)基層勞動保障補助。用于村嘎查開展勞動保障工作補助(每人每年1500元)及政策培訓方面的支出。
(8)就業創業“以獎代補”資金。對創業園(孵化基地)、創業指導大師工作室、優質技工院校實訓基地建設項目、勞務品牌給予獎勵補助。優質技工院校實訓基地建設項目由自治區評審確定獎補對象,其他項目由各盟市評審確定獎補對象,嚴格控制獎補數量和獎補額度,同一項目三年內不可重復獎補。
(三)求職幫扶補貼
1.一次性求職補貼
對在畢業學年積極求職的低保家庭、零就業家庭、特困人員中的高校畢業生,殘疾及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給予每人2000元一次性求職補貼。
2.城鎮公益性崗位補貼
各盟市在安排城鎮公益性崗位補貼支出時不得超過當年財政安排就業補助資金總額的25%。公益性崗位社會保險補貼按照“預撥+清算”方式執行。各盟市要嚴守公益性崗位定位,嚴防不合理增加規模,完善退出機制,嚴防超期或長期安置問題。
(四)高校畢業生服務基層項目人員相關經費
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包括社區民生工作志愿服務計劃人員和中小企業人才儲備計劃人員)相關經費的支出按照自治區現行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三、職責分工
(一)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是就業補助資金的管理主體,全面負責申報資金預算、制定資金分配方案、資金管理使用和項目實施監管,并具體負責巡視、督察、紀檢監察、審計監督、財會監督等發現問題整改工作。負責開展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二)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資金下達和撥付,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和財會監督。
四、有關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要求,認真編制就業補助資金預算,不斷提高預算編制的完整性、準確性、科學性。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在編制就業補助資金需求表、資金統計報表(決算)以及相關基礎數據時,按照“誰提供、誰負責”原則,對就業補助資金相關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二)各盟市應優化資金分配審批流程、縮短審批時間,收到中央就業補助資金15日內分配下達到旗縣,收到自治區就業補助資金30日內分配下達到旗縣。自治區將對超期分配下達的地區進行約談、通報。
(三)各地要根據服務標準、服務數量、服務效果制定各類補助和獎補項目操作實施細則和績效評價辦法。
(四)各地要嚴格按照中央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規定和本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就業補助資金管理,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分清責任,立行立改。對違規違紀的案例要通報批評,嚴肅處理。對截留、挪用就業補助資金,擅自改變資金用途的地區,扣減該地區就業補助資金數額。
(五)自治區現行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規定中,如有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六)各盟市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本通知制定本地區就業補助資金管理具體實施辦法。
五、其他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修訂 <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的通知》(內財社〔2025〕179號)同時廢止。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6年3月25日
丨來源: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丨初審:邱 露
丨編校:郭楷彥 張邇鑫
丨審核:朱 肸 張金玲
丨終審:高海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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