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手小張接到一單,爬樓梯把餐送到顧客家門口。“咚咚咚”,敲門,沒人應。再敲,還是沒動靜。他看了眼手機,下一單取餐點還在兩公里外,時間快到了。急得又喊了一句:“您好,外賣!”依舊死寂。
沒辦法,小張把餐盒放在門口地上,拍了張照片上傳平臺,匆匆下樓。
沒過多久,處罰來了:顧客投訴“未收到餐品”,小張被扣37元,外加10分服務分。半天白跑了。
小張又氣又委屈,回去找顧客理論。顧客理直氣壯:“你放地上說得過去嗎?地上多臟,沒交到我手上,就是沒收到!”
小張急了:“我敲門了沒人應啊!”
顧客說:“我在家啊,前后不到兩秒鐘我就開門了。”
小張氣笑了:“兩秒鐘?我從樓梯跑上來敲門再跑下去,兩秒鐘?你意思我能飛?”
顧客攤手:“我不知道是不是我的,你沒交到我手上,說明你沒給我東西。”
小張徹底無語。這場對話,以騎手崩潰告終。
一、網友吵翻了:到底誰有理?
這事傳到網上,評論區直接兩極分化。
有人站騎手:“敲門沒人應,放地上拍照留證,已經是行業最合理操作了。非要親手交,那騎手等半小時,超時罰款誰賠?”
也有人站顧客:“放地上確實不合適,地上臟,萬一被人拿走呢?至少掛門把手上。”
馬上有人反駁:“掛門把手也不行,之前有騎手掛門把手,顧客開門一拉,餐掉地上,反手又是一個投訴。”
還有網友一針見血:“顧客說兩秒就開門,那騎手敲門時你為啥不應一聲?哪怕喊一句‘放門口’,也不至于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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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分析:騎手到底有沒有違約?
拋開情緒,從法律角度看,這事核心就一個問題:騎手把餐放門口拍照,算不算“完成送達”?
1. 合同履行:交付標準是什么?
顧客點外賣,和平臺之間成立的是配送服務合同。根據《民法典》第469條,合同可以采用口頭、書面或其他形式。平臺規則里通常寫著:騎手應按訂單地址送達,并聯系顧客。
問題在于,什么叫“送達”?是必須“親手交給本人”,還是“放到指定位置并通知”?
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看兩點:一是騎手有沒有合理履行送達義務;二是顧客有沒有過錯。
本案中,騎手敲門、喊話,無人應答。時間緊迫,他選擇將餐放在門口并拍照留證。這個做法,在很多法院判決中被認定為已經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
舉個例子:杭州曾有類似案件,騎手敲門無人應,放門口拍照,顧客投訴沒收到。法院判決認為,顧客未及時回應,存在過錯,騎手不構成違約。
2. 顧客的“兩秒鐘”說法站得住腳嗎?
顧客說“我在家,兩秒就開門”。如果真是兩秒,那騎手敲門時他應該能聽到并回應。既然沒回應,說明要么不在門邊,要么故意不應。
根據《民法典》第592條,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責任。顧客未及時開門,是導致騎手無法親手交接的直接原因。這種情況下,顧客反過來要求騎手承擔全部責任,法律上很難得到支持。
3. 平臺扣款是否合理?
騎手被扣37元和10分服務分,依據是平臺規則。但平臺規則不能凌駕于基本法律原則之上。如果騎手已經盡到合理義務,平臺單方面扣款,可能涉嫌不合理加重勞動者責任。
《民法典》第497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加重對方責任的,該格式條款無效。平臺規則本質上就是格式條款。
換句話說:不是平臺說扣就能扣,得看騎手到底有沒有錯。
4. 顧客投訴“未收到”可能涉及什么?
顧客向平臺聲稱“未收到外賣”,但實際上餐就在門口。如果顧客明知餐已送到,卻謊稱沒收到,導致騎手被罰,這種行為可能涉嫌誣告,甚至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可處拘留或罰款。
當然,本案中顧客的理由是“放地上不算交到我手上”,屬于對“交付標準”的理解分歧,不一定構成惡意誣告。但這種“摳字眼”式的維權,確實讓人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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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別讓“規則”變成刁難的借口
騎手爬樓送餐,為的是幾塊錢的配送費。顧客點餐在家,圖的是方便。
如果非要較真“親手交接”,那騎手只能在門口干等。等多久?等半小時?一小時?那超時的罰款誰出?下一單的顧客怎么辦?
服務行業有服務的標準,但服務不等于無限遷就。
顧客有權利維護自己的用餐體驗,但這份權利不應該建立在壓榨騎手的基礎上。敲門沒人應,喊話沒人回,放門口拍照——這已經是騎手在規則和現實之間能做的最大平衡。
真正該反思的,是那種“我花了錢我就是爺”的心態。你點了一份外賣,買的是餐和配送,不是買了一個可以隨意刁難別人的理由。
結語:互相體諒,才是這個城市最溫暖的底色
這一單,騎手被扣了37塊錢和10分。對顧客來說,37塊可能不夠一杯奶茶,但對騎手來說,可能是半天的血汗錢。
我們支持依法維權,但反對濫用規則去傷害一個努力生活的人。
你怎么看?騎手放門口拍照算不算送到?顧客該不該投訴?歡迎在評論區聊聊你的看法。
案件來源:綜合自網絡報道(上海外賣騎手與顧客糾紛事件)。法律分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69條、第497條、第59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及相關司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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