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記者 胡倩 實習生 倪紛紛 編輯胡杰 校對 張彥君
從1991年徐庭軍被害算起,今年是第36年。從2024年兩個女兒為他追討榮譽算起,今年是第3年。
徐庭軍遇害時,大女兒徐如璐剛滿一歲,二女兒徐璐丹還在母親腹中。
35年前,江西省上饒市上饒縣高泉鄉(現廣信區皂頭鎮)聯防隊員徐庭軍因查處一起盜竊案,遭嫌疑人報復殺害。兇手已于2023年落網,2024年被判處死緩。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明確了徐庭軍“系履行職責的合法行為”,兇手“因該查處行為對被害人進行報復”。
但對徐如璐和妹妹徐璐丹而言,兇手落網并不是終點,而是另一段奔走的開始。她們開始嘗試通過法律程序,為父親申請烈士認定、工傷認定以及相關賠償。
然而,一條條路徑走下來,結果并不明朗:刑事判決附帶的民事賠償款未拿到,工傷認定被駁回,烈士評定一審敗訴……
對于相關部門來說,在認定方面也存在著現實的難題,案件發生在30多年前,而30多年來的法規條例也發生了重大變化,“這種案例本來就是100年都碰不到一次的。”
2026年3月13日,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徐庭軍烈士評定案進行了二審開庭,未當庭宣判。對于徐氏姐妹來說,她們關于賠償、撫恤與名譽的追索,仍懸而未決。
32年后兇手落網被判死緩
1991年5月,江西省上饒市上饒縣高泉鄉(現廣信區皂頭鎮)政府為徐庭軍舉辦了追悼會。徐庭軍的弟弟后來常跟家里的小輩講起那天的場景:當時書記、鄉長,派出所的民警、附近村民都來了,差不多有百來人。領導們站在臺上,哭得說不下去,有人跪在地上哭。
事后,鄉里以政府名義為徐庭軍立了碑,墓碑上刻著“高泉鄉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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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庭軍(前排左一)在皂頭派出所前與同事合影。 受訪者供圖
徐庭軍生于1969年,高中畢業后進入原高泉墾殖場下屬單位農工商公司工作。1989年,為配合公安機關打擊犯罪,原高泉鄉成立了以干部職工為骨干的治安聯防隊,徐庭軍是隊員之一。1990年3月,他被調入原高泉墾殖場的另一下屬單位機磚廠,任團支部書記、保衛干事。
汪天保是徐庭軍弟弟的女婿,他聽家里長輩說,二叔有兩個外號,一個褒一個貶。領導同事叫他“老勇”,因為他工作勇猛果敢,總是沖在前面;但那些被他盯上的小偷小摸的人,背地里叫他“豬頭”,罵他多管閑事,認死理。
據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1991年4月,余聯騰在上饒縣高泉鄉高泉機磚廠盜竊工人養的雞,被時任機磚廠保衛科干事的徐庭軍調查處理,收繳贓款并處以罰款。余聯騰不服,于同年5月6日上午,得知徐庭軍在岳母家幫忙插秧后,攜帶家中的殺豬刀前往理論。他要求退還部分罰款被拒,趁徐庭軍挑擔背身時,朝其臀部捅刺兩刀后逃離現場。次日,徐庭軍經搶救無效死亡。
案發后,余聯騰潛逃。判決書顯示,他用撿來的“黃某某”的身份證,在浙江德清的貨船上打工。在2000年、2001年和2004年,他多次因盜竊被當地警方處理,每一次都在公安機關留下指紋。
三十多年過去,2023年6月,在江西省指紋會戰中,警方將余聯騰的指紋與2001年浙江采集的“黃某某”指紋比對成功。當年6月27日,余聯騰被抓獲。
2024年8月,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認定余聯騰捅刺的部位是臀部,并非人體要害部位,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兇手判不了死刑,我們實在難以接受。”徐璐丹說,也正是因為這個結果,她們才更堅定地要給父親討一份榮譽,“他是因為維護集體利益被害的,憑什么不能有個榮譽?”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判令余聯騰賠償喪葬費、醫藥費等共計四萬余元,但徐如璐說,這筆錢至今一分也沒拿到。
不符合革命烈士的認定條件
余聯騰落網后,徐家人看到了申報榮譽的希望。他們翻出一份泛黃的會議記錄——1991年5月8日,高泉鄉黨政聯席會討論過徐庭軍的后事。記錄上寫著:(提議)追認徐庭軍同志為革命烈士,并向上級有關部門申請決定。
時任高泉鄉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楊林回憶,當時鄉政府班子會議對申報徐庭軍為烈士一事進行了專題研究,同意上報。但由于余聯騰沒有落網,致使案件定性困難,申報一事一直沒有得到落實。
2024年5月,徐如璐和徐璐丹決定重啟這份遲來的申請。根據《烈士褒揚條例》第九條規定,申報烈士應向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提供有關死者犧牲情節等材料。她們將整理好的材料遞交給了廣信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汪天保說,廣信區退役軍人事務局讓家屬補充證人證言,他們把能找到的老領導、老同事都找了個遍,一個一個上門請他們簽字、按手印。材料補了一次又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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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5月8日高泉鄉黨政聯席會記錄。記錄中寫明:提議追認徐庭軍同志為革命烈士。 受訪者供圖
皂頭鎮派出所退休所長劉曉鳴說,徐庭軍遇害后,他發過誓,挖地三尺也要抓到兇手。這一輩子過去了,兇手是別人抓到的,這成為他的終生遺憾。劉曉鳴說,當年徐庭軍任保衛干事時,每個月都會來所里匯報工作,為人忠厚,工作踏實,“是個好人。”
徐如璐記得,2024年下半年的一天,在廣信區退役軍人事務局一樓辦公室,“一名工作人員對我們說,你父親不符合烈士認定條件。”
徐如璐愣住了,她反問:“那40厘米的殺豬刀捅進身體,你們想過有多長嗎?”坐在一旁的徐璐丹沒有說話,眼淚直接流了下來。
2024年12月25日,廣信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出具《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意見書中回復,徐庭軍因查獲余某盜竊后被報復殺害,對其崗位、單位作出了積極貢獻,其敬業精神應該弘揚。但其死難情節缺乏直面危險、奮不顧身、敢于犧牲的主觀態度和具體行為表現,其死難情形與烈士稱號相比還是有一定的差距,評定徐庭軍為烈士不符合《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立法本意和烈士定義。
徐如璐等家屬申請復查。2025年1月26日,上饒市退役軍人事務局維持原意見,認為“死難情節缺乏勇于獻身、忘我犧牲的主觀態度和事跡特別突出的具體行為表現”。
家屬再申請復核。2025年3月14日,上饒市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委員會作出復核意見,維持原決定。
2025年5月,家屬向萬年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起訴廣信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和廣信區政府,請求法院撤銷廣信區退役軍人事務局的回復和廣信區人民政府的復議決定,并判令廣信區退役軍人事務局重新作出處理,對徐庭軍評烈申請予以立案受理、上報有關機關批準追認其為烈士。2025年12月,法院一審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判決書認定,徐庭軍履行的是“一般的‘保衛’職責”,與“保衛國家安全以及建設四化的保衛任務”有本質區別,其犧牲“缺乏與不法侵害或危險進行正面、英勇抗爭的過程”,因此不符合烈士評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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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5日,廣信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出具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認定徐庭軍不符合評烈條件。 受訪者供圖
徐如璐等提起上訴,2026年3月13日,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代理律師楊明利在庭審中提出,本案的核心在于法律適用問題。1980年《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第三條第四項規定,“因執行革命任務遭敵人殺害”的可批準為革命烈士。1983年,民政部發布《關于對〈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第三條第(四)項“因執行革命任務遭敵人殺害”的補充解釋》(民〔1983〕優89號),進一步明確:“因執行軍事、公安、保衛、檢察、審判任務,而被犯罪分子殺害或被報復殺害”,視為“因執行革命任務遭敵人殺害”。徐庭軍作為保衛科干事和聯防隊員,符合這一法定情形。
楊明利指出,1983年補充解釋采用封閉式列舉,只要符合上述情形即應評定為烈士。一審判決及被上訴人將條例中概括性的“忘我犧牲”“壯烈犧牲”作為評烈前置條件,屬于法律適用邏輯倒置。
“上述表述僅是立法精神,并非1980年條例及補充解釋規定的法定要件。”他還提到,1983年補充解釋中的“軍事、公安、保衛”是并列情形,一審判決將“保衛”窄化為“保衛國家安全以及建設四化的保衛任務”,屬于限縮解釋,違背立法原意。
跨越30年申請認定工傷當地無先例
申報無果后,有工作人員建議,可以先申請評定工傷,等人社部門認定工亡后再推進辦理。
2024年徐庭軍被害案一審判決后,徐如璐和徐璐丹向廣信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徐庭軍的工傷認定申請。廣信區人社局經審查后認定,徐庭軍死亡情形不符合應當認定工傷的條件,作出不予認定決定。家屬申請行政復議。2026年3月,廣信區人民政府復議決定維持原結論。
復議決定書顯示:徐庭軍系在幫助其岳母插秧期間被捅刺臀部致死,雖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其所受報復殺害與其履行工作職責直接相關,但未能滿足《工傷保險條例》關于暴力傷害認定為工傷所需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時間空間要求,亦難以認定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中“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情形。決定維持廣信區人社局此前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3月9日,新京報記者致電廣信區人社局工傷科。一名工作人員表示,這個案子局里多次接到過,也多次出具過回函。當記者問及是否有類似“事后被報復殺害”成功認定的先例時,她回答:“時間這么長久的還真沒有。”
她解釋,聯防隊員是特定歷史時期的稱謂,本案發生于1991年,距今已三十余年,如此久遠的工傷申請在區級層面尚無先例可循。2018年之前工傷認定并不在區縣級層面辦理,而是由市級人社部門負責。她建議向上饒市人社局進一步咨詢。
新京報記者致電上饒市人社局工傷保險科。一名工作人員表示,全市都沒有處理過時間跨度這么長的工傷申請,“這種案例本來就是100年都碰不到一次的。”
工作人員表示,市里開展工傷認定工作是從2010年才開始的,在此之前相關業務由省級統一負責。即便回溯市里的歷史案例,也“全都是當年的案子”,像徐庭軍這樣1991年遇害、三十多年后才申請認定的情況,在全市范圍內尚無先例可循。
該工作人員建議家屬繼續走司法程序,等待法院的最終判決。她強調,類似情節的工傷認定,需要非常謹慎,可能還是要等司法機構先作出進一步判決后,人社部門才能根據判決結果研究是否調整認定。
“他至少應該有一個榮譽”
北京民知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建立長期關注烈士評定領域的法律適用問題。他分析認為,徐庭軍案應適用1980年《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第三條第五項的規定——“?為保衛或搶救人民生命、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壯烈犧牲的?,可批準為革命烈士。”
“徐庭軍因查處盜竊案而得罪兇手,最終被報復殺害,其行為本質屬于為維護集體財產而犧牲,符合該條款的規定。”趙建立說,對于身份問題,1980年《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第二條將適用對象規定為“我國人民和人民解放軍指戰員”,聯防隊員作為普通公民,應當屬于這一范圍。
“犧牲情節的認定不應拘泥于是否正面搏斗,徐庭軍因履行職責與犯罪分子產生矛盾,遭到報復殺害,本身即是與違法犯罪行為斗爭的一種形式。”他認為,本案適用條例第三條第五項即可,無需援引第五條關于“事跡特別突出”的更高標準。從保護犧牲者及其家屬權益、倡導更多人維護國家和集體利益的角度,都應當予以認定。
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葉竹盛認為,如果主體資格符合,因執法被報復殺害認定為壯烈犧牲是合理的。他解釋,執法行為本身就帶有危險性,是與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的過程,因此因執法而導致的犧牲,理應屬于壯烈犧牲的范疇。”
而在工傷(工亡)認定上,葉竹盛解釋,1991年《工傷保險條例》尚未出臺,當時沒有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法律原則上不能溯及既往。“工傷認定的前提是繳納工傷保險,而當年并沒有這項制度,因此認定工傷缺乏法律依據。”
法理探討之外,徐家伴隨此事的傷痕綿延不絕。
“爸爸走后,這個家便散了。”徐庭軍出事時,大女兒徐如璐剛滿一歲,二女兒徐璐丹還在母親腹中。
徐璐丹在外婆家出生長大。姐姐徐如璐跟著爺爺奶奶,兩家人隔著幾座山,很少見面。
徐璐丹告訴新京報記者,關于父親的一切,她都是聽來的。她不知道他的聲音,不知道他的步態,不知道他笑起來是什么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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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庭軍生前照片。 受訪者供圖
這幾年,為了申請烈士認定和工傷認定,她和姐姐徐如璐一起跑材料、找證人、去法院,“彼此相互支撐。”徐璐丹生活在鷹潭市,兇手落網后的這兩年半時間,她坐動車往返上饒市和鷹潭市,攢下厚厚一沓車票。
每年清明,姐妹倆會去給父親掃墓。墓在一片茶樹林里。正是花開時節,白色的小花鋪滿墓地周圍。她們拔去墳頭的雜草,站在那里,誰也不說話。
徐如璐說,那一刻她突然有一種很奇怪的感覺,“就像在看一部電視劇一樣,好像是別人的故事,可又是自己的。”
“父親對我來說是生命中的一種缺失。”站在父親墳前,徐璐丹甚至說不上來具體是什么樣的感情,只是覺得,“他至少應該有一個榮譽。”
值班編輯 康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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