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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門發布《人工智能科技倫理審查與服務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共37條。
《辦法》提出,推進人工智能科技倫理服務體系建設,強化人工智能科技倫理風險監測預警、檢測評估、認證、咨詢等服務供給,提升企業技術研發和人工智能科技倫理風險防范能力,加大對中小微企業人工智能科技倫理審查的支持和服務力度,推進人工智能科技倫理國際交流合作。
《辦法》明確,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企業和科技類社會團體等開展人工智能科技倫理審查研究,支持人工智能科技倫理審查技術創新,強化以技術手段防范人工智能科技倫理風險;促進人工智能科技倫理審查高質量數據集有序開源開放,加強通用性風險管理、評估審計工具研發,探索基于應用場景的科技倫理風險評估評測;推廣符合科技倫理的人工智能產品和服務,保護科技倫理審查技術知識產權。
《辦法》要求,從事人工智能科技活動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企業等是本單位人工智能科技倫理審查管理的責任主體,應按照《科技倫理審查辦法(試行)》第四條有關要求,設立人工智能科技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委員會應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辦公場所和經費等條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委員會獨立開展工作。鼓勵有資質的相關單位開展人工智能科技倫理管理體系相關認證。
《辦法》指出,開展人工智能科技活動應將科技倫理要求貫穿全過程,遵循增進人類福祉、尊重生命權利、堅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風險、保持公開透明、保護隱私安全、確保可控可信的人工智能科技倫理原則,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來源:金融時報
責編:葉 揚
美編:陳路漫
一審:何百岳
二審:方佳佳
三審:王陸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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