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奔流新聞報道,近日,華東師范大學2026年碩士復試落榜考生王先生舉報綜合成績第1的4號考生在候考室翻閱紙質材料,涉嫌違規。4月7日,華東師大研究生招生辦公室工作人員回應奔流新聞記者稱,此事正在調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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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信息
今年39歲的王先生是江西人,曾是一名地產從業者,他決定考研為自己爭取一次“突圍”的機會,白天兼職,晚上刷題。以初試第8名的成績進入華東師范大學設計學院2026年碩士研究生復試,復試成績排名第2,綜合成績第6。根據華東師大設計學院招生計劃(5人),他落榜了。
“我覺得不公平,因為4號考生在復試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所以我開始舉報。”王先生說,2026年3月27日上午,華東師大設計學院復試候考區。所有考生已簽署《誠信復試承諾書》,現場PPT明確提示:“不得攜帶任何復試有關資料進入候考室,如有按違紀處理。”候考期間,4號考生曾被工作人員叫離座位,返回后“手中持有文件夾并進行翻閱”,周圍多名考生也看到了這一幕。
“候考室是封閉管理區域,如果允許翻閱材料,規則就等于白紙。”王先生當日向華東師范大學設計學院反映情況。3月30日,他正式通過郵件請求調取復試當日9:30-10:30時段的監控錄像。
校方回復 不構成違紀
3月31日,設計學院回復稱:“經調取監控、核實現場情況、查驗相關材料,未發現與面試有關的資料,相關考生行為不構成考試違紀。”王先生不服。4月1日,他將申訴材料同時發送至該校研究生招生辦公室、紀委和設計學院。
4月3日,華東師大研究生招生辦公室正式回復。校方稱,已成立專項調查工作小組,反復逐幀查看監控錄像,確認4號考生攜帶的材料為“準考證、學歷證書備案表、在校證明、身份證復印件等資格審核材料”。校方解釋,該生因“系統操作原因未能上傳全部復試資格審核材料”,經考前征得設計學院同意,于復試當天攜帶紙質材料進行現場核驗。由于材料與復試專業內容無關,且系工作人員允許帶入候考室,故認定不違反相關管理規定。
4月6日,校方再次回復,進一步界定“復試有關資料”是指“可能影響考試公平性、可被用于獲取或提示考核內容的信息性材料”,明確“并不包括用于身份及資格審核的核驗材料”。
質疑回應 申請查閱監控
王先生向記者提供了他在華東師大報考系統中的上傳記錄截圖。截圖顯示,系統要求必須上傳的材料僅三項:居民身份證、學籍學歷材料、誠信復試承諾書。他本人全部上傳成功,審核結果為“通過”。
據此,他向校方提出三點質疑:第一,4號考生究竟未能上傳哪一項必須材料?請提供后臺日志或截圖。“如果連必須材料都沒傳全,他根本不該獲得復試資格。”第二,若確實未上傳全部材料,按照校方規定,線上審核不應通過,為何該生仍被允許參加復試?第三,校方所稱“系統操作失敗”,至今未提供任何證據。截至發稿,校方未就上述證據請求作出回應。
王先生認為,要還原事實,最客觀的證據是監控錄像。他多次申請查閱候考區完整監控,以及走廊監控和外出登記臺賬。
4月6日,校方在回復中稱可以安排查閱監控,但附加了一個條件:“如您申請調閱監控,也即您默認資格審核材料與復試相關資料無關,調閱監控的目的僅為確認4號考生除了資格審核材料外是否還攜帶了其他與復試有關的專業資料。”校方還寫道:“假使您依舊堅持認為這些資格審核材料為復試相關資料,那恐怕也就沒有調閱監控的必要了。”
王先生明確拒絕這一條件。他向記者表示:“查閱監控是我的程序性權利,不應以預先承認校方結論為前提。這是‘你不認輸,我就不給證據’的邏輯,完全違背程序正義。”他愿意簽署保護其他考生隱私的承諾書,但拒絕簽署任何要求預先承認校方結論的文件。同時,他要求調取4號考生的《外出登記表》臺賬記錄及走廊監控,以核實該生離開候考室后的行動軌跡。校方對此未予回應。
堅持舉報 校方正在調查
王先生援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第五條:“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第九條規定,有上述違紀行為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他指出,該辦法第五條并不要求證明所攜帶物品與考試內容相關——那是第六條“作弊”的認定要件。換言之,無論材料內容是什么,只要是“規定以外的物品”,即構成違紀。
王先生坦言,該專業今年計劃招生5人,4號考生初試第4、復試第1、綜合第1;他初試第8、復試第2、綜合第6。若4號考生被認定違規并被取消資格,他將遞補為第5,成為錄取對象。
“我今年39歲,就算補錄,畢業也42歲了。我爭的不是一個名額,而是規則能不能一視同仁,證據能不能無條件公開。”王先生說。
4月7日上午,華東師范大學研究生招生辦公室工作人員告訴奔流新聞記者,王先生反映的內容,學校有專門的調查小組處理此事,調查工作正在進行。
(來源:奔流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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