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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近日,北京海關在監管中發現,某國際知名頭盔品牌在國內的銷量與正規進口申報數據存在明顯背離,部分經銷商的進貨量遠超其申報進口額度,且價格異常偏低。北京海關緝私局隨即開展線索核查,逐步鎖定了5家涉嫌走私的核心企業。經查,這5家公司均為該品牌在國內的一級代理商或核心經銷商。
而后,北京海關緝私開展收網行動,對分布在4省市的5家涉案公司、12個倉儲點及23名核心涉案人員的住所同步實施查處,現場抓獲犯罪嫌疑人11名,查扣大量涉案頭盔以及大批合同、發票等書證材料。經查,上述公司三年內累計走私頭盔涉案貨值達8000萬元。
走私刑事辯護律師 李小梅:
從已經公布的新聞報道中可以看出,本案呈現出行業性的特征,按照以前客戶的說法,整個行業都是這樣操作,不這樣操作就沒辦法進入這一行。雖然客戶說出了其心里的無奈,但其中里面存在的法律風險不容忽視。
一、進口摩托車頭盔的應交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進口摩托車頭盔的稅號為6506100090,其對應的關稅稅率為4%,增值稅稅率為13%,綜合稅率為16.39%。
二、 影響定罪量刑的主要法律點
(一)主觀故意的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于印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法〔2002〕139號):“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進出境貨物、物品的應繳稅額,或者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應認定為具有走私的主觀故意”。在司法實踐中,辦案機關通常會通過查獲的“兩套合同”、溝通記錄、異常資金流水等證據,來認定行為人“明知”低報、偽報仍為之的故意。
(二)偷逃稅款的認定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是一種涉稅走私犯罪,即以偷逃稅款數額作為確定法定刑的標準,因此,研究偷逃稅款數額是首要且重要的問題。
一般情況下需要分析偵查機關認定偷逃稅款的邏輯和方法,針對涉案數量、計稅價格、商品歸類、原產地認定、匯率適用等進行細致的審查。這其中涉案數量和計稅價格的認定是重中之重。涉案數量,簡單來說就是要確定哪些涉嫌走私的商品與當事人有關、應當由當事人承擔責任,實踐中,涉案時間、工作崗位等都有可能影響涉案數量的認定。
(三)是否構成單位犯罪的問題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其起刑點不一樣,單位犯罪的起刑點是偷逃稅款數額達到人民幣20萬元,個人犯罪的起刑點是偷逃稅款稅額人民幣達到10萬元。另外,對于罰金刑部分,如果是單位犯罪,承擔罰金刑的主體是單位,單位中的個人不需要承擔。因此,是否構成單位犯罪通常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辯護點。
走私案件的復雜性,導致每個案件反映出來的法律風險或者說具有的辯護點是不同的,本文無法面面俱到,需要回到具體案件具體分析。
針對行業性犯罪的案件,其背后往往折射出一種復雜的困境,當某種不合規的做法在業內被默認為“常態”時,單個企業主動選擇合規的成本和壓力便會劇增,甚至可能面臨被邊緣化、被淘汰的風險。從本案的頭盔走私,到其他領域的案件,一旦形成風氣,便會悄然改變行業的競爭規則,讓許多參與者陷入“跟著做”還是“做不了”的兩難。
然而,法律的評價不會因行為的普遍性而改變,“大家都這樣做”也不能成為刑事免責的理由,所以企業在經營的過程中,準確的認識風險是必須的,因為如果企業一旦涉案,那無論是對企業還是對企業家個人都是毀滅性的打擊。
編輯:張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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