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S611,是WTO爭端案件編號,正式案名為“China —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它表面上看像是在討論中國法院在幾起標準必要專利(SEP)案件中簽發的禁訴令,但本質上并不是對某一個具體案件的單獨審查,而是歐盟把中國法院在五起SEP糾紛中的禁訴令實踐,連同其背后被指已經形成的“未成文禁訴令政策”,作為一個整體提交到WTO審查。歐盟的核心主張是,中國法院通過禁訴令和高額罰金,限制SEP權利人在德國、英國等其他法域繼續提起侵權訴訟或執行判決,這已經不只是程序協調問題,而是實質影響了專利權人在其他WTO成員境內行使排他權和許可談判權。WTO最終也正是沿著這條思路展開審查,并在2025年7月21日的第25條上訴仲裁裁決中認定,中國這項未成文的ASI政策違反了TRIPS相關義務。
4月1日,歐盟委員會進一步對外宣布:中國已在WTO正式表示撤回其“禁訴令政策”。這意味著,圍繞DS611的履行進程,已經走到了一個極具象征意義的節點。這里首先要分清一個時間層次:2026年4月1日不是新的裁決日,而是中方履行2025年7月21日WTO第25條上訴仲裁裁決的公開節點。真正具有裁判意義、真正改寫規則邊界的,是2025年7月21日那份裁決,而4月1日,更像是這場制度爭議進入履行收束階段的公開確認。
這起案件之所以重要,不在于它又多了一場中歐知識產權爭端,而在于它第一次把一個更深層的問題擺上了WTO桌面,單一國家的法院在SEP糾紛中,能否通過禁訴令這種程序工具,實質性改變全球專利權的行使格局?
DS611給出的答案很明確,個案性的司法措施,未必當然違法;但一旦這種做法被認定已經形成一種具有一般性、前瞻性、制度化傾向的“政策”,并且其效果足以挫敗其他成員境內專利權的保護、執行與許可談判機制,就可能觸碰TRIPS的底線。
一、DS611真正裁的,不是五個案件,而是一種“做法”
我們容易把DS611理解成“歐盟把中國五起SEP案告到了WTO”。這話不算錯,但并不準確。
更準確地說,歐盟在DS611中挑戰的,并不是某一紙禁訴令本身,而是中國法院在五起SEP案件中簽發禁訴令所體現出來的一套整體實踐,并進一步主張這種實踐已經上升為一項未成文的、具有一般和前瞻性適用效果的“ASI政策”。WTO第25條上訴仲裁裁決明確記載,歐盟所挑戰的既包括“ASI policy”本身,也包括五個具體實例:Huawei v. Conversant、ZTE v. Conversant、OPPO v. Sharp、Xiaomi v. InterDigital、Samsung v. Ericsson。
這也是DS611最關鍵的法理突破所在。
如果只是五個已經失效的個案,WTO完全可能把它當成一次性爭議處理掉;但當歐盟成功把這些案件組織成一套“規則性實踐”的證據鏈后,案件性質就變了。它不再只是某幾家企業之間的許可費率攻防,而變成了對中國SEP司法工具箱整體邊界的一次國際審查。專家組先認定歐盟已經證明中國存在一項未成文、一般且前瞻適用的ASI政策;2025年7月21日的上訴仲裁沒有推翻這項認定。
所以,DS611真正落下的,不是一句“中國某個法院那次發禁訴令不對”,而是一句更重的話:WTO接受了“禁訴令政策”作為一項可被整體審查的措施。
二、這場爭端的核心是“禁訴令能不能跨境改寫專利權”
從裁定文本上看,DS611并沒有簡單宣布“禁訴令違法”。這點很重要。
2025年7月21日的第25條上訴仲裁裁決,一方面維持了專家組對于“ASI政策存在”的認定,另一方面推翻了專家組在TRIPS第1.1條、第28.1條和第28.2條上的關鍵解釋,并最終完成法律分析后認定,中國的ASI政策與TRIPS不符。歐盟委員會4月1日的公告也明確概括了這一點,仲裁員認定,中國這項未成文政策限制了SEP權利人對非中國專利在其他WTO成員法域中的執行與有意義行使。
簡單說,WTO這次真正盯住的,不是禁訴令這三個字本身,而是它的跨境效果——當一種國內司法工具,開始實際改變外國法院禁令的意義、外國專利的可執行性,以及全球FRAND談判的力量分配,它就不再只是程序問題,而變成TRIPS問題。
三、五起案件是“政策存在”的證據,而不是裁判的終點
DS611中常被提到的五起案件,都是2020年前后中國SEP訴訟格局迅速抬升時出現的關鍵樣本。歐盟和歐委會的公開材料都指出,自2020年8月起,中國法院開始簽發相關禁訴令,并伴隨高額罰金風險,阻止權利人在境外繼續尋求救濟。
但從WTO裁判結構來看,這五個案件的作用,并不是讓仲裁員逐一打鉤式認定“每個個案都違法”,而是作為證據去證明,這不是偶發性的司法創新,而是一條已經成型的裁判路徑。
這也是為什么,最終WTO沒有必要再對五個已經失效的個案逐一重復作出TRIPS第28.1或第28.2條的實體違法判斷。因為對于爭端解決來說,把政策層面的口子堵住,比事后追認每個失效決定更重要。
這是一種典型的國際爭端解決邏輯,不算舊賬,而是優先處理仍在“繼續發生約束力”的那一層規則或做法。
四、DS611改寫的是SEP全球治理的權力結構
如果只把DS611理解成“歐盟贏了、中國撤了”,那就”膚淺”了。
這場爭端真正揭示的是,SEP爭議已經不是單純的侵權訴訟,也不是單純的FRAND費率之爭,而是全球司法管轄權競爭的前沿。
過去幾年里,中國法院通過全球費率裁判、禁訴令、平行訴訟協調等工具,迅速進入SEP全球治理中心;英國、德國法院則繼續通過禁令傳統、反禁訴令、反反禁訴令等路徑維護權利人優勢;歐盟在政策層面不斷試圖把SEP爭議重新納入更可控、更透明的制度框架;美國也在通過政策協調和產業安全邏輯重新介入標準必要專利秩序。DS611并沒有終結這些競爭,它只是把一個被WTO認定越界的制度工具,先按下了暫停鍵。關于本案程序本身,WTO案件頁顯示,歐盟于2022年2月18日提出磋商請求,案件此后進入專家組和第25條仲裁程序,中國則于2025年8月20日表示有意執行裁決。
也正因此,這起案件的意義,不只是“以后中國法院還能不能發ASI”。
值得關注的是,在全球FRAND秩序尚未統一、各國法院都在爭奪費率裁判權和禁令主導權的現實下,未來誰有資格定義“公平、合理、無歧視”,誰就仍然握有技術交易的定價權。
全球標準是統一的,專利是分國別的,訴訟卻越來越全球化。
這意味著,下一輪博弈不會停止,只會換工具、換路徑、換語言繼續發生。
知產力判斷
撤回政策,并不自動等于全球SEP訴訟中的中國因素減弱;更不等于中國法院以后在FRAND爭議中失去塑造力。
換句話說,DS611結束的是一個階段,不是一種競爭。當專利訴訟開始承擔全球技術定價功能時,司法邊界到底畫在哪里?從這個層面來看,4月1日的“撤回”,不是尾聲,更像是SEP國際治理進入下一階段的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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