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日讀到IAM關于IPBC Europe會議的報道,其中有關“SEPs for biotech?”的小組討論饒有趣味。法國公司Astraveus以研發下一代細胞和基因療法制造技術為核心業務,其知識產權負責人Azatuhi Ayrikyan在討論中提出建議:生物技術行業應當學習高科技領域的標準必要專利(SEP)與專利池模式。來自美國眼科制藥公司Cloudbreak Pharma的首席專利官Elizabeth Capan隨即呼應,指出部分農業技術已經開始走向標準化,并期待這一趨勢能夠擴展至治療領域。
由此聯想到,2017–2018年,全球知名專利池管理機構MPEG LA1曾嘗試將專利池模式復制到CRISPR領域,推出CRISPR-Cas9聯合許可平臺。該嘗試雖最終未能落地,卻為當下探討“生物技術領域能否借鑒SEP模式”提供了極具價值的實踐樣本。本文將從CRISPR技術的專利困境出發,回顧MPEG LA此次嘗試的背景、過程與失敗原因,進而探討SEP模式對生物醫藥專利保護的啟示,以期為破解行業專利困局、平衡創新激勵與公共利益提供思路。
一、MPEG LA 嘗試:將 SEP 專利池模式引入 CRISPR 領域
01
CRISPR 專利叢林:專利池構想的現實背景
CRISPR全稱為“成簇規律間隔短回文重復序列”,本質是細菌和古菌的適應性免疫系統,經人工改造后成為精準、高效、低成本的基因編輯工具,可實現對DNA序列的精準操作,廣泛應用于基礎研究、疾病治療、農業等領域,2020年其核心研發者獲諾貝爾化學獎,彰顯其技術價值。
與技術快速發展形成鮮明對比的是,CRISPR領域的專利布局極度碎片化,專利權分屬全球多家科研機構和企業,形成復雜的專利叢林。其中最核心的沖突發生在兩大陣營之間: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及其合作機構主張擁有CRISPR-Cas9技術的基礎專利,博德研究所及其合作機構則主張擁有該技術在真核細胞(含人類細胞)中的應用專利。兩大陣營自2012年起圍繞CRISPR核心專利歸屬展開長期訴訟,爭議尚未完全解決。
這種專利碎片化與權屬沖突,導致企業和科研機構商業使用CRISPR技術時,需獲得多家專利權人許可,提高了許可費用和侵權使用的風險,易形成所謂“專利叢林”(patent thicket),并可能造成“產權反公地”(anticommons)問題,制約技術普及應用和行業發展。
02
MPEG LA 的實驗:將通信專利池模式引入基因編輯
成立于1998年的MPEG LA是全球最具影響力的專利池管理機構之一,在數字視頻等標準相關技術領域積累了豐富的池化許可經驗。在電子通信行業的成功經驗,讓MPEG LA看到了將專利池模式應用于其他領域的可能性。而CRISPR領域嚴重的專利碎片化問題,恰好與電子通信行業早期的專利困境相似,這成為MPEG LA嘗試進入CRISPR領域的核心契機。
需要說明的是,SEP、FRAND與專利池并非必然綁定關系。SEP是圍繞技術標準形成的必要專利集合,FRAND是SEP常見的許可原則,而專利池則是一種專利整合與集中許可機制。2017—2018年MPEG LA在CRISPR領域的嘗試,本質上是專利池與FRAND思路的結合,即以專利池為核心載體,借鑒SEP領域FRAND(公平、合理、非歧視)許可原則,整合CRISPR領域核心專利構建一站式許可平臺,并非嚴格意義上的SEP許可體系。
2017年4月,MPEG LA正式發起“CRISPR-Cas9聯合許可平臺”(CRISPR-Cas9 Joint Licensing Platform)的邀約,向全球范圍內擁有CRISPR相關專利的科研機構和企業發出邀請,希望整合CRISPR領域的核心必要專利,構建一個類似SEP專利池的一站式許可平臺。MPEG LA當時提出的口號是“Like MPEG LA did for digital video, but for healthcare”,即“像MPEG LA在數字視頻領域所做的那樣,為醫療健康領域服務”,明確體現出其嘗試借鑒標準相關專利池與FRAND許可機制,將類似的池化許可模式引入CRISPR領域。
2017年7月,博德研究所率先響應邀約,正式加入該聯合許可平臺,并向MPEG LA提交了22件CRISPR相關專利(涵蓋10個專利家族),這些專利主要涉及CRISPR-Cas9技術在真核細胞中的應用,是CRISPR技術商業化的核心專利之一。博德研究所的加入,為該平臺的推進注入了重要動力,也吸引了部分其他機構的關注。
2018年,MPEG LA召開了CRISPR專利池的首次正式會議,邀請了多家潛在的專利權人和被許可人參與,共同討論專利池的構建細節、許可協議的起草、費率的制定等關鍵問題。當時,MPEG LA計劃將專利池定位為“覆蓋CRISPR領域所有基礎/必要專利的一站式、非排他、全球許可平臺”,核心邏輯與SEP專利池保持一致:先通過專業團隊篩選出使用CRISPR技術不可繞開的必要專利,然后將這些專利打包,以透明的FRAND費率向被許可人提供一攬子許可,同時按照專利的技術價值對許可費用進行公平分配。
然而,盡管MPEG LA做出了諸多努力,該CRISPR專利池最終未能正式上線,也沒有公開的許可費率和被許可人,到2018年底,此次嘗試基本處于擱置狀態。
一
二、MPEG LA 嘗試為何失敗:SEP 邏輯與生物技術產業結構的錯位
MPEG LA將SEP專利池模式復制到CRISPR領域的嘗試之所以失敗,核心在于電子通信行業的SEP模式與CRISPR技術領域存在根本性差異,這種差異導致SEP模式無法直接適配CRISPR領域的專利保護需求,具體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01
沒有技術標準,就沒有“必要專利”
SEP專利池能夠成功的核心前提是“技術標準鎖定”——在電子通信行業,技術標準一旦被行業協會或國際組織確定,所有相關產品生產企業都必須遵循該標準,而構成該標準的專利即為“必要專利”,具有不可繞開性。因此,MPEG LA能夠清晰地篩選出某一標準下的必要專利,構建專利池。
但CRISPR領域截然不同,目前全球范圍內尚未形成統一的CRISPR技術標準,反而存在多條并行的技術路線。除最常用的Cas9蛋白外,還有Cas12a、Cas13、Cas14等多種Cas蛋白變體,每種變體均有其獨特優勢與適用場景;此外,堿基編輯、Prime Editing等衍生技術持續迭代,為基因編輯提供了更多選擇。這意味著,企業和科研機構使用CRISPR技術時,無需局限于某一種特定專利技術,可根據自身需求選擇不同技術路線,“必要專利”的界定在CRISPR領域缺乏類似通信標準中的明確技術鎖定基礎,因此難以形成穩定的SEP式必要專利集合。
即便MPEG LA篩選部分核心專利納入專利池,被許可人仍可通過池外替代技術路線規避許可,這使得專利池失去核心價值,無法實現“一站式許可”的核心目標。
02
核心專利對立,專利池難以形成
SEP專利池的構建依賴多個專利權人之間的協作配合,這些專利權人通常擁有互補性專利,無根本性權屬沖突,因此能在MPEG LA的協調下達成一致,共同參與專利池運營。例如,H.264專利池中,高通、三星、索尼等專利權人各自擁有不同環節的必要專利,彼此呈互補而非對抗關系。
但CRISPR領域的專利權屬格局完全不同,核心專利分屬博德研究所與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兩大陣營,雙方圍繞核心專利歸屬展開長期訴訟對抗,矛盾尖銳且難以調和。MPEG LA發起CRISPR專利池嘗試時,伯克利分校始終拒絕加入,而其擁有的CRISPR基礎專利是該技術不可或缺的核心,缺少這部分專利,MPEG LA構建的專利池便失去完整性與商業價值,被許可人即便獲得專利池許可,仍面臨侵犯伯克利分校專利的風險,這也是眾多潛在被許可人持觀望態度的核心原因。
此外,除兩大核心陣營外,全球還有多家機構擁有CRISPR相關外圍專利,這些機構之間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專利沖突,進一步增加了專利池構建的難度。
03
非排他許可與藥企獨占需求沖突
SEP專利池的非排他許可模式。CRISPR技術的核心應用場景是生物醫藥領域,尤其是疾病治療領域,與電子通信行業應用場景存在深度差異。這種深度差異決定了SEP非排他許可模式的不適配性。
從行業核心邏輯來看,電子通信行業的核心是“技術標準化落地+規模化復制獲利”,其產品屬于標準化工業品,研發投入集中于前期技術突破,一旦量產,邊際成本極低,盈利邏輯依賴“薄利多銷”,風險主要集中于技術迭代滯后和市場競爭,且產品本身不直接關系生命安全,監管門檻相對寬松。而生物醫藥領域,尤其是CRISPR基因治療所在的細分領域,核心邏輯是“個體化研發+高風險高回報”,其產品(基因治療藥物)屬于精準醫療產品,每一款藥物的研發都需針對特定疾病、特定人群開展針對性研究,不存在可直接復制的標準化生產模式,研發投入不僅集中于前期技術探索,更貫穿臨床試驗全階段,每一期都存在極高的失敗風險。此外,生物醫藥產品直接關系人體生命健康,面臨全球最嚴格的監管審批體系,從研發到上市的全流程監管周期長、要求高,進一步拉長研發周期、增加投入成本。相較于電子通信行業“一次研發、批量獲利”的輕風險、規模化模式,生物醫藥領域的研發投入是“沉沒成本”——一旦研發失敗,前期數十億美元的投入將全部付諸東流,這種風險強度、投入規模和價值實現邏輯,與電子通信行業有著天壤之別。
MPEG LA專利池采用的非排他許可模式,意味著多個企業可同時獲得專利許可,開展同類產品研發與商業化,這將直接加劇市場競爭,導致藥企的市場獨占權無法得到保障,研發投入回收面臨巨大風險。這種非排他許可模式可能削弱單一企業的市場獨占預期,從而降低部分藥企參與專利池的積極性,這被認為是影響該專利池推進的重要因素之一。
04
技術迭代過快,專利池難以穩定
相較于快速迭代的新興技術領域,標準相關專利通常在標準生命周期內具有相對穩定的許可需求。技術標準確定后,相關必要專利在10–20年內均具有穩定價值,技術迭代速度相對較慢,因此專利池能夠長期穩定運營。例如,MPEG-2專利池自1998年成立以來,持續運營近20年,為相關企業提供了穩定的許可服務。
但CRISPR技術屬于快速迭代的新興技術,其專利價值與生命周期具有極強的不確定性。一方面,CRISPR基礎專利穩定性不足,受兩大陣營訴訟對抗影響,部分核心專利存在被無效的風險;另一方面,CRISPR技術迭代速度極快,新的Cas蛋白變體、編輯方法不斷涌現,舊專利可能快速被新技術取代,喪失商業價值。此外,CRISPR領域專利布局呈現“核心專利+外圍專利”的立體格局,外圍專利數量眾多、更新速度快,難以持續篩選與評估,這也為專利池的長期穩定運營帶來巨大挑戰。
一
三、MPEG LA 嘗試失敗中的啟示:SEP 思維在生物技術中的可能路徑
MPEG LA在CRISPR領域的嘗試雖以失敗告終,但此次嘗試為我們探討核心議題提供了重要實踐啟示——當科技巨頭大舉進入醫療健康領域、平臺技術成為行業創新基礎設施、藥物可及性公共壓力持續累積時,傳統生物技術領域保護模式是否仍適用?向SEP模式學習,是破解困局的良方還是忽視行業本質的誤用?事實上,SEP模式與生物醫藥專利保護并非完全對立,借鑒其核心思維,同時明確應用邊界,在創新激勵與公共利益之間找到平衡,應該是有可能的。
01
當前生物醫藥專利保護面臨的現實挑戰
當前生物醫藥專利保護面臨多重結構性困境,既影響創新效率,也加劇了創新激勵與藥物可及性之間的張力,這也是Ayrikyan等業界人士提出借鑒SEP/池化思路的直接原因。
(1)平臺技術興起與“專利叢林”風險
傳統藥物研發以單一分子或靶點為核心,知識產權布局相對清晰。隨著基因編輯、mRNA遞送、AAV載體與細胞治療等通用平臺技術崛起,單一下游產品往往依賴多項上游專利,權利分散與多方重疊的格局增加了許可復雜性,并可能形成“專利叢林”,進而帶來交易成本上升與“反公地”風險。
在此背景下,集中許可與專利整合機制的需求明顯上升,這正是SEP專利池在通信領域發揮作用的制度基礎之一。
(2)科技跨界參與帶來理念碰撞
大型科技公司加速布局醫療健康領域,進一步凸顯了生物技術保護模式的滯后性。蘋果、谷歌、微軟等企業在可穿戴設備、數字療法、AI輔助診斷等領域布局深厚,這些企業習慣于高科技領域以標準化、互聯互通為核心的專利運作模式,其進入生命科學領域,必然引發理念碰撞。
在高科技領域,SEP制度的核心是“技術標準鎖定后,必要專利以FRAND原則開放許可”,其前提是“互聯互通”——不同廠商設備需遵循同一標準才能協同工作。盡管生物醫藥領域的“互聯互通”需求遠不及通信領域強烈,但平臺技術的通用性特征,正催生類似的“標準化需求”。正如Ayrikyan所困惑的,行業已具備技術共性,卻缺乏相應規范結構,而SEP模式的成熟經驗,恰好為解決這一問題提供了可能。
(3)藥物可及性壓力倒逼專利制度優化
Ayrikyan在發言中強調的“致力于藥物可及性”,是生物醫藥行業面臨的重要公共訴求。全球范圍內,高價藥、專利壟斷與公共健康之間的張力從未緩解,新冠疫情中mRNA疫苗的知識產權爭議,更暴露了現行專利制度應對公共衛生危機的局限性——專利權的獨占性與公共健康的普惠性之間的矛盾,亟需通過制度創新加以平衡。
在此背景下,探討SEP和專利池等機制,本質上是尋找創新保護與可及性之間的新平衡點。SEP模式依托FRAND承諾與池化機制,旨在平衡專利權人回報與技術獲取門檻,在實踐中可減緩許可摩擦、提升可預測性,這是行業向SEP模式學習的核心動力。但SEP許可也面臨定價爭議、參與度不足、專利許可費疊加及潛在權利人“劫持”等挑戰,因此,將SEP思想引入生物醫藥領域,需謹慎設計配套治理與救濟機制。
02
可借鑒的 SEP 思維
盡管SEP模式無法直接照搬,但其核心思維對生物醫藥專利保護具有重要借鑒意義,可為破解行業專利困局提供思路。
(1)專利整合思維
以專利池模式破解專利叢林。SEP專利池的核心價值在于“整合”,通過打包分散的必要專利,降低交易成本、減少專利訴訟。這一思維同樣適用于CRISPR、抗體藥物等專利碎片化嚴重的生物醫藥領域。可構建“有限度專利池”,由第三方機構整合某一細分領域的核心專利(如診斷用CRISPR專利、特定靶點抗體專利),提供一站式許可服務,幫助企業和科研機構降低許可成本、規避侵權風險,破解“反公地悲劇”。
(2)FRAND 原則
平衡創新激勵與公共可及性。SEP模式的FRAND原則,為平衡專利權人、被許可人與公共利益提供了重要參考。在傳染病治療藥物、罕見病藥物等涉及公共健康的領域,可借鑒FRAND原則,通過透明、合理的許可費率,既保障專利權人合法權益、激勵研發投入,又避免專利權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提升藥物可及性、降低患者用藥成本。
(3)平臺化治理思維
第三方獨立管理提升效率。MPEG LA等獨立第三方機構在專利池運營、協調中發揮了關鍵作用。生物醫藥領域可引入第三方獨立管理機構,負責專利篩選、評估、許可談判與費用分配,協調專利權人與被許可人之間的利益沖突,減少專利訴訟,提升專利許可的效率與透明度。
(4)分層許可思維
適配不同應用場景的需求。SEP專利池通常根據被許可人產品類型、市場規模等制定分層許可費率,這一思維可適配生物醫藥領域不同應用場景的需求。
生物醫藥領域的應用場景差異巨大(科研、診斷、治療),不同場景下,專利的應用價值、被許可人的研發投入、盈利預期完全不同 —— 比如科研用途無需承擔商業風險,治療類藥物需承擔高額研發成本和失敗風險,若采用 “一刀切” 費率,要么會增加科研機構、中小企業的負擔,要么會挫傷藥企的研發積極性。而分層許可思維,恰好能解決這一問題:針對不同場景制定差異化費率,既鼓勵基礎研究和中小企業參與,又保障專利權人的合理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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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忽視的行業差異
借鑒SEP思維的同時,需清醒認識到生物醫藥領域與電子通信行業的本質差異,避免盲目照搬SEP模式,否則可能忽視行業本質、加劇行業困局。
首先,生物技術領域通常不存在嚴格意義上的“標準必要專利”。通信標準一旦確立,技術路徑基本固定,而生物醫藥領域往往存在多種替代技術路線,專利難以形成不可繞開的必要性。
其次,生物醫藥研發具有高風險與長周期特征,對市場獨占權依賴更強。非排他許可機制更適用于研究工具或診斷技術,而在治療性藥物領域全面采用專利池模式,可能削弱研發激勵。
最后,專利權利人之間的關系結構存在顯著差異。SEP領域的專利通常圍繞統一標準形成互補關系,而生物技術核心專利往往具有競爭性。以CRISPR為例,不同技術陣營圍繞基礎專利長期存在權屬爭議,這類零和競爭關系顯著增加了專利池構建難度,也解釋了MPEG LA嘗試推進CRISPR專利池時面臨的協調障礙。
結 語
MPEG LA在CRISPR領域的嘗試雖然未能形成實際專利池,但這一實驗揭示了SEP模式跨行業擴展的關鍵前提:統一技術路徑、互補性專利結構以及規模化應用場景。
這些條件在通信標準中天然存在,而在生物技術領域則僅在部分平臺技術與工具型應用中初步顯現。因此,生物技術行業更可能出現的,并非完全復制通信行業的SEP模式,而是一種“有限專利池+分層許可”的混合結構:在科研工具與平臺技術領域推動專利整合,在治療產品領域保留排他激勵。
注釋
[1] MPEG LA 專利池管理職能于2023年整合至 Via LA,但其作為法律實體名稱保留。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知產力立場)
封面來源 | 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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