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約定,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網友咨詢:
關于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的情形有何規定?
律師解答:
下列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
(一)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如產權人之間存在糾紛、產權歸屬尚未明確的房產,此類房產抵押可能侵害未確定權利人的利益。
(二)用于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這類房產因其特殊的社會功能,法律給予特別保護。
(三)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地產。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律師補充: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房地產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30日內,抵押當事人應當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房地產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
因國家建設需要,將已設定抵押權的房地產列入拆遷范圍的,抵押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抵押權人;抵押雙方可以重新設定抵押房地產,也可以依法清理債權債務,解除抵押合同。抵押人占用與管理的房地產發生損毀、滅失的,抵押人應當及時將情況告知抵押權人,并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抵押的房地產因抵押人的行為造成損失使抵押房地產價值不足以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擔保以彌補不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四十八條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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