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慢阻肺致死后的理賠爭議
2020年,張先生(化名)購買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險。保險合同約定,嚴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屬于保障范圍,并要求滿足“靜息時出現呼吸困難、肺功能測試嚴重異常”等具體標準。
2022年,張先生因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導致呼吸衰竭,經搶救無效身故。家屬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以“肺功能檢查數據未完全達到合同約定數值”為由拒賠。保險公司的拒賠依據是:合同約定慢阻肺需滿足FEV1<30%的標準,而張先生的肺功能檢測顯示FEV1=32%,一項指標未完全達到約定數值。家屬對此表示強烈異議,認為慢阻肺是漸進性疾病,其嚴重程度應根據臨床表現綜合判斷,而非單純依賴個別指標。在多次交涉無果后,家屬委托君審律所代理此案。
爭議焦點:合同約定的數值標準是否為理賠的唯一依據?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當患者的肺功能指標與合同約定的數值存在微小差距,但患者已因該疾病直接死亡時,保險公司能否以“不達標準”為由拒賠?
保險公司的立場:保險公司主張,根據合同約定,慢阻肺需同時滿足多項肺功能指標和臨床癥狀標準,張先生的檢查結果有一項指標未完全達到約定數值,因此不符合賠付條件。
君審律所的代理策略:君審律師團隊從多個維度構建了強有力的訴訟策略:
- 醫學實踐標準優先:團隊收集了張先生的完整病歷資料、檢查報告、死亡證明等證據,并邀請呼吸科專家出具專業意見,證明慢阻肺的嚴重性和致死性。專家指出,慢阻肺的診斷和嚴重程度評估應以臨床表現為主,結合多項指標綜合判斷,而非單純依賴FEV1一項數值。血氣分析顯示張先生的PaO2≤55mmHg,已符合呼吸衰竭的臨床診斷標準,這是疾病危重程度的直接證據。
- 疾病進展特征論證:團隊強調,慢阻肺是漸進性疾病,不同階段的臨床表現可能有所差異,且急性加重期的肺功能檢測結果受多種因素影響,不能代表患者的真實疾病嚴重程度。張先生因慢阻肺直接導致呼吸衰竭并死亡,死亡本身就是疾病嚴重程度的最佳證明。
- 條款滯后性批判:團隊向法庭提交了權威醫學指南(GOLD指南),指出該指南已明確推薦采用綜合評估體系取代單一肺功能指標來判斷慢阻肺的嚴重程度。保險公司固守過時的單一指標標準,與當代醫學實踐嚴重脫節。
- 不利解釋原則:根據《保險法》第三十條,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當“嚴重慢阻肺”的解釋存在爭議時,應作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
法院審理與判決
遼寧省鞍山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后,采納了君審律所的主要代理意見。法院認為,慢阻肺是明確的重大疾病,其導致死亡證明疾病已達到嚴重程度。保險公司設定的數值標準過于機械,未考慮臨床實際情況和個體差異。法院最終判決:當存在多器官功能衰竭時,應認定達到重疾標準。
法院同時指出,根據保險法的不利解釋原則,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張先生家屬支付保險金50萬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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