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全稱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國家法律規定實行的強制性保險制度,旨在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夠依法獲得及時有效的經濟賠償。
網友咨詢:
機動車交強險“次日零時生效”條款的效力應該如何認定?
律師解答:
所謂“次日零時生效”條款,是指保險公司在投保人繳納保費后,將保險責任開始時間約定為投保次日零點,導致投保后至次日零點間出現保險“真空期”。交強險是強制保險,具有明顯的社會公益性和法定性,不允許脫保。交強險保單中對保險期間有關投保后次日零時生效的規定,使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后、保單未正式生效前的時段內得不到交強險的保障,期間被保險車輛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則不利于保護交強險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所以“零時生效”條款明顯與上述法律規定的立法宗旨相悖,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即使保險公司履行了提示義務,若投保人系脫保后續保,法院仍可能基于公益性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責任。
對于第三者責任險等商業險,保險人能夠舉證證明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已就“零時起保”條款對一般情況下的投保人作了明確說明,投保人已知悉并接受該條款的,則該條款成為合同內容,具有法律效力,否則,不認定“零時起保”條款有效。
律師補充:
投保人在投保時應當選擇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選擇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或者拖延承保。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應當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保險標志。保險單、保險標志應當注明保險單號碼、車牌號碼、保險期限、保險公司的名稱、地址和理賠電話號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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