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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遞
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是百度旗下公司,成立于2021年6月,擁有網頁搜索、hao123、百度推廣等多條業務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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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公司在運營百度搜索引擎期間發現,云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通過公司網站對外宣傳,可以提供“7天網站關鍵詞排名首頁,達標不到1000不花錢”“通過豐富的網盟媒體資源實現萬詞霸屏推廣”“7天做到百度首頁”等服務。
百度公司認為,云某公司行為破壞了百度搜索引擎正常收錄和排名秩序,影響了搜索用戶的體驗,降低了用戶信任度,造成百度公司產生大量經濟損失,已構成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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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云某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06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審查被告公司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需查明:被訴行為是否利用技術手段干擾他人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營;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合法商業利益是否因被訴行為受到實際損害;被訴行為是否有違誠信及商業道德、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首先,云某公司在短時間內生成大量關鍵詞,通過關鍵詞優化等技術手段,將特定關鍵詞與特定推廣網頁相關聯。同時利用高權重網站易于被百度搜索收錄和高排序的特點,在網站二級域名下添加關鍵詞和推廣網頁并批量發布。當用戶使用百度搜索輸入特定關鍵詞后,特定的推廣網頁就會出現在搜索結果首頁,無需客戶自行創建網站、無需優化網站、無需網站存在任何權重和點擊量,更無需向百度公司支付競價排名費用,即可獲得百度搜索高排位的結果。
上述行為利用百度搜索算法漏洞,使得百度搜索算法誤認為特定推廣頁面具有較高權重進而獲得高排序,干擾了百度搜索的正常收錄和排序。
其次,百度公司通過大量的投入和長期的技術研發后,建立了一套復雜的動態算法并不斷優化升級,同時配備海量的服務器資源,已基本實現搜索結果展現的方式與用戶個性化需要的匹配,故該服務已成為公司重要的商業資源,承載了合法正當的商業利益。同時,百度公司除了滿足廣大用戶每天海量的檢索需求外,還要對其運營的搜索引擎生態中排序結果的真實性、可靠性承擔責任。
云某公司被訴行為使得百度搜索因不真實、不可靠的數據導致排序結果失真,從而使得用戶實質上無法體驗到高質量、高相關度的搜索結果,影響了用戶信任度,使得百度公司的合法利益受損。
最后,在用戶使用搜索引擎搜索所需查詢的信息時,往往關注的是排名靠前的搜索結果。對于網站經營者而言,網站知名度越高,其搜索結果高排序的可能性就越大,而排名靠前的搜索結果指向的網站則能被更多的用戶了解熟悉,可以據此進一步提升其知名度。
云某公司的被訴行為干擾了百度公司的搜索引擎服務,破壞了百度公司根據其搜索服務所形成的有序運行的搜索服務生態系統,擾亂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同時,也變相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法院認為云某公司的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遂支持了百度公司全部訴訟請求。云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后經江蘇高院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平臺規則等,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四)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該條款給予了人民法院審查和認定互聯網狀態下的新型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職權,認定未列舉的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滿足如下構成要件:
1、被訴行為系利用技術手段干擾他人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營的行為;
2、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合法利益因被訴行為受到實際損害;
3、被訴行為有違誠信及商業道德,破壞了互聯網環境中的公平競爭秩序。
本案從維護互聯網行業健康發展,建立安全網絡秩序、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對于“關鍵詞排名優化”行為進行準確界定,依法規制互聯網狀態下的新型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為類案審理提供了參考。
法官提醒
作為信息時代的核心技術,搜索引擎憑借其高效檢索能力成為公眾獲取信息的重要手段,網絡服務提供者依附搜索引擎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獲取商業利益,應當遵循誠信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并尊重搜索引擎行業慣例,不干擾搜索引擎向用戶提供的搜索服務,在實現其自身利益時不得損害搜索引擎主體合法權益。
網站運營者可以通過優化網站結構、網頁代碼和內容等方式來提高網站質量,從而獲取更多的點擊量,以此提升搜索引擎中的自然排名位置,增加自身知名度,不應當購買利用搜索引擎算法漏洞、使用非法技術手段提升相關網站排名位置的服務,否則將承擔由此帶來的不利后果。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三條經營者利用網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法的各項規定。
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平臺規則等,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一)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鏈接、強制進行目標跳轉;
(二)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
(三)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經營者不得以欺詐、脅迫、避開或者破壞技術管理措施等不正當方式,獲取、使用其他經營者合法持有的數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競爭秩序。
經營者不得濫用平臺規則,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對其他經營者實施虛假交易、虛假評價或者惡意退貨等行為,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競爭秩序。
來源:無錫知產法庭
編輯:趙偉
審核:朱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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