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民在為其子舉辦婚禮期間,因多人登臺造成舞臺塌陷,導致一位賓客被砸傷送醫,后被鑒定為九級傷殘。4月10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法院一審判決舉辦婚禮的主家承擔40%的責任,舞臺搭建者馮某承擔60%的責任。馮某不服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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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據圖蟲創意
判決文書顯示,2024年12月26日,安徽某縣某村村民李某、劉某夫婦為其子舉辦婚禮,馮某為婚禮搭建舞臺用于表演節目。意外在舉行婚禮時發生。當時,多人登上舞臺造成舞臺塌陷,臺上音響掉落砸傷舞臺下的賓客李某甲。李某甲后被送醫住院治療。后經司法鑒定,李某甲多處損傷,其中T12、L1椎體壓縮性骨折,構成九級傷殘。
事后,李某甲將婚禮主家李某夫婦以及舞臺搭建者馮某起訴到該縣人民法院,請求判令相關被告賠償經濟損失23萬余元。
該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馮某作為演出舞臺搭建者,沒有提舉相應的證據證明其搭建的舞臺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等,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應承擔侵權責任;李某、劉某夫婦作為婚禮組織者,對于多人登上舞臺可能造成舞臺塌陷的可預見風險,沒有預見并加以防范,故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侵權責任。法院認定李某甲的相關經濟損失為21.2萬余元,一審判決馮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共計12.7萬余元,婚禮組織者李某夫婦承擔40%責任,扣除墊付的3000元,還須賠償李某甲8.2萬余元。
事后,舞臺搭建者馮某提起上訴,稱造成李某甲受傷的原因并非舞臺直接塌陷砸傷,而是李某、劉某夫婦擅自邀請眾多親友登臺的行為所致。
二審法院認為,馮某主張舞臺坍塌系李某、劉某擅自邀請眾多親友登臺導致,但未舉證證明,法院不予采信。馮某作為舞臺搭建者,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搭建的舞臺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此外,馮某在現場時對登臺人員數量超出舞臺承受能力應具有明確的認知,并應當對登臺人數進行限制,但事發現場監控視頻顯示馮某未對登臺人員數量進行管理或限制,馮某提供的證據亦不足以證明其盡到了提醒告知義務,以致本起事故的發生,故馮某應對李某甲的損失承擔主要責任。
此外,李某、劉某作為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其應對前來參加喜宴的賓客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登臺的賓客對本起事故的發生沒有預見能力,因此對于登臺的賓客因無法預見所造成的損害后果,應由活動組織者李某、劉某承擔,一審法院根據本案各方過錯情況認定馮某、李某、劉某對李某甲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并無不當。
最終,二審法院駁回馮某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王超
編輯 包程立
審核 何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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