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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法學》2026年第2期要目
【財經法治熱點:數字法治研究】
1.論生成式人工智能侵害名譽權的侵權責任
程嘯
2.網絡時代穩定幣的貨幣地位與規范研究
劉少軍
3.論作為獨立財產保護的人工智能模型參數
——以“AI模型保護第一案”為切入點
廖慧姣
4.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的制度缺漏及因應
鄧鵬
【專論】
5.論投資風險對賭條款效力的二元論裁判思維:兼議公司法司法解釋的體系化
劉俊海
6.多數人侵權責任的規范困境與出路
張平華
7.走向臺前的相對所有權
——兼及所有權和所有制的關系
曹相見
8.“內卷式”競爭治理中反壟斷法的制度性回避與功能重構
喻玲
9.商事邏輯下合同詐騙罪的認定范式
毛玲玲
10.《個人所得稅法》中偶然所得條款的適用反思與要件重構
李喬彧
【爭鳴】
11.金融借貸利率上限司法規制的路徑重構
錢進
12.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主觀明知”認定規則檢視
謝甜甜
【財經法治熱點:數字法治研究】
1.論生成式人工智能侵害名譽權的侵權責任
作者:程嘯(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對于保證其輸出內容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具有技術上的控制力與法律義務。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內容輸出是提供者自身所實施的行為。提供者并非單純的網絡技術服務提供者,不能援引網絡侵權責任中的通知規則與知道規則免除責任,而應依據過錯責任原則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任。生成式人工智能直接針對其名譽被涉及的用戶的內容輸出不構成發布行為,其輸出的內容只有為被侵權人之外的第三人知悉時,該內容的輸出才構成發布行為。該類輸出內容既包括事實陳述,也包括意見表達,提供者可以主張真實性抗辯與公正評論抗辯。提供者對于侵害名譽權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對于過失的判斷,應當首先依據法律規定的義務適用違法視為過失規則;沒有法律規定的義務或者符合法定要求時,應當結合案件具體事實,根據《民法典》第998條的動態系統論與第1026條列舉的考慮因素,按照侵害行為發生時的技術發展水平來認定提供者是否具有過失。
關鍵詞: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者;名譽權;侵權責任;過錯
2.網絡時代穩定幣的貨幣地位與規范研究
作者:劉少軍(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內容提要:具有信用價值的貨幣是不需依靠實物而存在的特種財產。隨著計算機和網絡技術的發展,它不僅在表現形式上主要由證券和賬簿轉化為電磁記錄,甚至在發行主體、流通方式上也發生了重大變革。自2009年比特幣誕生以來,服務于虛擬資產交易的私人貨幣或稱約定貨幣不斷出現。特別是在美國頒布《指導與建立美國穩定幣國家創新法案》、我國香港地區頒布《穩定幣條例》以來,學術和實務界對此都給予了較大的關注,中國人民銀行也專門召開了“打擊虛擬貨幣交易炒作工作協調機制會議”。就法學而言,只有嚴格界定網絡時代貨幣的性質、認真分析各類貨幣的優勢與不足,才能準確地認識穩定幣的貨幣地位。在此基礎上,才能進一步明確它的禁止與許可、發行與流通、救助與融通等規范。穩定幣不可能成為未來社會的主要貨幣,只可能作為法定體系貨幣的特定補充。同時,必須對其規定嚴格的發行與流通、救助與融通規范。否則,非常可能產生信用危機甚至引發系統性風險。
關鍵詞:貨幣性質界定;貨幣類型分析;貨幣地位分析;發行流通規范;救助融通規范
3.論作為獨立財產保護的人工智能模型參數
——以“AI模型保護第一案”為切入點
作者:廖慧姣(同濟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參數為模型開發企業投入大量資源、利用機器訓練而形成的“機器知識載體”,因其“價值性”“可支配性”“非物質性”“知識載體性”以及“非人類符號性”構成了一類新型的知識財產對象。開發者所投入的培育勞動為參數的價值之源,為防止市場失靈應當為參數配置財產保護的激勵機制,從而于制度層面實現公共安全與私人利益的平衡。現有保護框架無法妥當安置參數,亟待獨立的財產保護路徑。通過借鑒知識財產模塊的制度設計,可為參數配置一套排他權保護規則。參數的排他權應歸屬于對“機器知識”增量價值做出決定性貢獻的開發者,保護邊界僅限于以參數為直接對象的知識遷移行為,包括獲取與使用行為。為平衡創新、安全等多元公共利益,參數排他權應以10年保護期為限,并允許“科研、評價與安全評估目的”的反向工程。
關鍵詞:模型參數;機器知識載體;新型知識財產對象;排他權保護;人工智能
4.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的制度缺漏及因應
作者:鄧鵬(武漢大學法學院、武漢大學數據法治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公共數據開發利用長期面臨供給清單模糊、安全風險突出、流通機制不暢等問題。《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出臺,旨在明晰公共數據“底賬”,強化安全監管,促進數據合規高效流通,然現行登記制度仍存有缺漏亟待補足。就登記主體與客體協同性不足的問題,應推動從“權利人視角”向“數據屬性視角”的轉型,以數據客體為核心明確登記義務,并完善登記主體激勵與責任機制。就登記機構形式審查難以防控實體風險的缺陷,可妥當利用現行規范的預留接口,將實質審查要素嵌入形式審查框架,借由市場化機制提升審查專業性。就登記效力的公益性與公信力統籌不足的局限,應明確登記簿的推定效力,完善司法與行政的協同認定機制。就安全保護義務界定模糊的問題,須明確登記機構為義務主體,其義務性質屬于《數據安全法》等立法所確立的特定行為規范,而非傳統安全保障義務,并結合安全保護義務對象,從防范數據污染與系統不可用風險方面細化義務內容。最后,應推進現行登記制度與公共數據開放、共享、授權運營制度的內部銜接,加強與非公共領域的數據產權登記制度的外部協同,共同支撐全國一體化數據要素市場及登記體系的構建。
關鍵詞:公共數據;數據登記;數據資源;登記效力;數據流通
【專論】
5.論投資風險對賭條款效力的二元論裁判思維:兼議公司法司法解釋的體系化
作者:劉俊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畸形對賭模式削弱公司核心競爭力,扼殺企業家精神,損害債權人與中小股東權益,制約經濟高質量發展。《公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設計的對賭條款效力規則存在缺憾。一是將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的對賭裁判規則分置割裂,二是確立了非上市公司及其雙控人對賭一概有效論與上市公司及其雙控人對賭一概無效論,三是忽視了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一體敬畏資本維持原則的同質性,四是忽視了雙控人的同質性。為興利除弊,建議確立對賭條款二元論裁判規則體系:一是確認公司對賭之債無效,二是適度放開雙控人對賭之債。建議同步激活針對上市公司雙控人對賭行為的行政監管與信用約束。為培育耐心資本、弘揚企業家精神,建議將雙控人的無限對賭責任條款轉型升級為有限對賭條款。從長遠看,建議逐漸引導雙控人對賭條款淡出歷史舞臺。
關鍵詞:對賭條款;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目標公司;風險資本
6.多數人侵權責任的規范困境與出路
作者:張平華(山東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我國《民法典》形成了“總分結合”的侵權連帶責任體系,但仍存在如何看待連帶責任的類型創新、如何確定“相應”的責任、如何限定隨意而成的“共同承擔責任”等規范困境。從民商合一的宏觀視野出發,確立連帶責任法定原則和類型序列,能夠紓解多數人侵權類型創新給整體制度帶來的壓力,即:以民事侵權連帶責任法定原則為“體”,有效防范連帶責任的濫用;以商事領域普遍適用連帶責任及意定連帶責任為相輔之“兩翼”,有限軟化責任剛性;在“一體兩翼”的宏觀架構基礎上,構建具備內在邏輯拘束力的多數人侵權類型序列。同時,立足體系化思維,綜合適用漏洞填補、類推適用、擴張與限縮解釋等各類法律方法。
關鍵詞:規范困境;出路;責任形態體系化;法定;類型序列
7.走向臺前的相對所有權
——兼及所有權和所有制的關系
作者:曹相見(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吉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我國宋代形成的永佃權是一種相對所有權,迄今具有現實指導意義。作為所有權功能化的產物,它也完全可以與現代所有權理論通約。在比較法上,所有權的功能化可追溯到羅馬法,后者雖然演化出了絕對所有權,但也存在以利用為中心的相對的所有權。所有權功能化在現代法上的復興,呼喚相對所有權從幕后走向臺前,后者與物權法定原則并不矛盾,是絕對所有權的必要補充。相對所有權可適用于團體所有權,以及所有權保留、信托等特定的個人所有權。相對所有權存在功能與權能的相對分離,后者具有整體性、彈力性,并受前者制約。權能所有權的外部效力與絕對所有權無異,但功能所有權的對抗效力存在類型差異。所有制的本質即公有財產之歸屬,可為功能所有權所包容。公有制下的功能所有權具有層次性,但公法內容不是公有制與私有制的本質區別。
關鍵詞:所有權;功能化;所有制;權能所有權;功能所有權
8.“內卷式”競爭治理中反壟斷法的制度性回避與功能重構
作者:喻玲[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紀檢監察學院)]
內容提要:“內卷式”競爭已成為制約高質量發展的突出問題,其表現是買方市場力量通過生態控制將競爭壓力系統性轉嫁至供應鏈,競爭機制“優勝劣汰”異化為“劣幣驅逐良幣”,本質是經濟系統脫離社會價值約束的“制度脫嵌”,企業競爭從“謀道”轉向“謀食”。反壟斷法作為“社會保護”機制,本應通過市場力量規制,將“脫嵌”的經濟系統重新“嵌入”社會價值框架,但其在實踐中卻呈現出制度性回避特征。這根植于反壟斷法應對“內卷式”競爭時的結構性失靈:法律系統對經濟環境轉型的適應滯后、理論范式固化導致的市場力量作用方向錯配,以及結構耦合失調引發的法律適用系統性偏差。對此,需從反壟斷法在治理中的獨特功能出發,推進從“完全競爭市場”到“有效競爭市場”的理論革新,并構建買賣兼顧的市場力量認定范式,從而實現以“社會價值”約束“資本邏輯”,抵御資本邏輯對社會秩序的侵蝕,紓解“脫嵌”導致的“逐底競爭”,為破解低質量發展困局、構建高質量發展格局提供法治保障。
關鍵詞:“內卷式”競爭;高質量發展;反壟斷法;買方市場力量;制度脫嵌
9.商事邏輯下合同詐騙罪的認定范式
作者:毛玲玲(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
內容提要:合同詐騙罪的規范場域為商事交易關系而非簡單的民事合意。基于此,應引入“商事理性人”作為貫穿性分析工具,將主觀層面“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判斷,轉化為對客觀行為是否顯著違背商事理性的精細化、層次化實質審查,克服主觀要件的推定證明易流于片面化、表面化的困境。合同詐騙罪的認定需遵循商事風險分配的邏輯,構建動態判斷模式,而不是苛求絕對理想的商業環境。應通過考察商業模式特征、合同目的落空、資金流向與用途、風險轉化阻斷行為等客觀要素,容許出罪事由的存在,形成從商業風險、經濟糾紛至刑事犯罪的梯次判斷,準確界分經濟糾紛與合同詐騙罪,以市場機制優先、刑事手段補位的規制格局,保障交易安全,維護誠實信用和商業道德等市場經濟基礎,夯實法治化營商環境,筑牢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法治基石。
關鍵詞:合同詐騙罪;非法占有目的;商事邏輯
10.《個人所得稅法》中偶然所得條款的適用反思與要件重構
作者:李喬彧(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概念內涵模糊和收入普遍課征需求的共同作用下,偶然所得的解釋適用從圍繞射幸收入的具體展開逐步異化為作為實質性的兜底條款。此種異化適用的結果既無法滿足形式法定之要求,又不符合公平課稅之要求,故應秉持專項稅目之定位重塑偶然所得的解釋要件。具體而言,首先應以無對價收入作為該稅目的收入外觀標準,以實現該稅目覆蓋范圍廣泛性與概念內涵明確性的平衡,并明確劃定該稅目與其他八項稅目的邊界。其次,基于偶然所得的經濟本質,應排除個人從以持續獲取收入為目的的連續性行為中所取得的收入類型。最后,應從偶然所得的適用范圍中剔除個人之間支付無對價收入的情形,后者的稅法評價更宜由立法者予以另行明確。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法;偶然所得;兜底條款;稅法解釋
【爭鳴】
11.金融借貸利率上限司法規制的路徑重構
作者:錢進(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定金融借貸不適用民間借貸相關規定,《金融審判意見》也不宜作為金融借貸利率上限司法規制的依據。在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利率市場化要求,逐漸放開金融借貸利率上限后,最高人民法院應慎重規制金融借貸利率。這既是對機構間職能劃分的尊重,也源于司法機關缺乏金融借貸利率定價的專業能力。金融借貸綜合年利率過高,往往是借款人違約后借期內利率疊加違約金所致,故法院宜區分借期內利率和違約金。對于借期內利率,法院應秉持司法謙抑原則,在例外情形下通過援引公序良俗條款宣告不合理的利率條款部分無效。至于調整違約金,法院具有較多的裁判經驗,應結合動態要素對違約金進行合理酌減,違約金費率通常應高于借期內利率。
關鍵詞:金融借貸;司法規制;借期內利率;公序良俗;違約金酌減
12.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主觀明知”認定規則檢視
作者:謝甜甜(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幫信罪”)“主觀明知”認定規則是導致幫信罪案件激增的核心要素。該規則的形成整體上經歷了“嚴格認定→推定→推定+綜合認定→數量化→回縮”五個階段。但將該規則錯誤定性為推定規則,導致了幫信罪主觀明知內容泛化、《幫信罪解釋》第11條的推定泛化與打擊對象的不斷泛化。三重泛化在實踐中進一步擴展,演化出對單人單卡幫信、幫信的幫信、幫信的幫信的幫信的入罪情形,改變了幫信罪明知的構成要件,形成了以“被告人提供銀行卡+銀行卡內流入電詐資金”為要件的“倒果為因”認定模式。為此,在立法上應當澄清《幫信罪解釋》第11條屬于推論,并對幫信罪設置雙層次的治理結構。在司法上,應當堅守底線證明,并強調經驗法則在幫信罪明知認定中的作用。
關鍵詞:幫信罪;主觀明知;倒果為因;底線證明;經驗法則
《財經法學》于2015年1月創刊,為雙月刊,單月15日出版發行,是法學學科領域的專業性學術期刊。“財經法學”一名,既表明該刊物與法學和經濟學兩大學科緊密相連,亦有突出交叉學科特色之意。所謂“財”,即財產;所謂“經”,即經濟。故而“財·經·法”即以財產為客體的私法、以經濟為調整對象的公法以及經濟、管理與法學交叉領域之合稱,簡言之,《財經法學》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調整抱有特別的關注。
責任編輯 | 郭晴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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