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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檢察官》2026年第1期
編者按
刑事涉案虛擬貨幣的司法處置,是數字經濟時代刑事司法面臨的新課題。強化對此過程的法律監督,是維護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率、防范金融風險的必然要求。最高檢檢察基礎理論研究基地(山東大學檢察理論研究中心)與《中國檢察官》雜志社于2025年2月共同舉辦了“加強對刑事涉案財物的公訴職責及其處置的法律監督職能”主題征文,收獲了來自檢察系統四級院及廣大法學理論與司法實務工作者的高質量文章。本刊聚焦涉虛擬貨幣司法處置的法律監督面臨的深層次問題,以加強對刑事涉案虛擬貨幣處置的法律監督為切口,選取立足法律監督職能,以問題為導向,深入分析虛擬貨幣去中心化、強加密性、匿名性、價值波動大、技術依賴性強等特征,提出“司法監管下委托處置”“刑事涉案虛擬貨幣管理、處置全流程檢察監督”及“境內境外雙向互通合作”等模式,為檢察機關加強法律監督提供實踐方案的征文獲獎文章,以饗讀者。
刑事涉案虛擬貨幣司法處置的
實施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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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鵬飛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檢察院
黨組書記、檢察長
三級高級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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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揚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檢察院
第二檢察部
五級檢察官助理
摘 要:隨著虛擬貨幣在全球范圍內的迅速發展,其在刑事司法領域的處置問題日益凸顯。虛擬貨幣的去中心化、強加密性與匿名性等技術特征與傳統司法處置機制存在根本性沖突,在實踐中表現為:處置方式的合法性悖論、程序正當性缺失、技術應對能力滯后。應當采用“司法監管下委托處置”模式,由司法機關把控決策權和監督權,委托專業第三方機構承擔具體執行事務,并通過完善法律依據、規范準入機制、健全程序保障和技術支撐來確保處置的合法性與有效性。
關鍵詞:虛擬貨幣 司法處置 委托處置 程序正當性 技術適應性
全文
虛擬貨幣是基于區塊鏈技術生成,采用密碼學方式保證安全性,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等特征的數字資產。在刑事犯罪領域,虛擬貨幣既被廣泛用作犯罪工具,也常成為詐騙、盜竊等侵財犯罪的犯罪對象。傳統的財產追繳與處置機制建構于中心化金融體系之上,其運行邏輯與虛擬貨幣的技術特征存在本質沖突——私鑰控制模式使司法機關的強制權難以直接發揮效力,分布式賬本技術更令傳統的查封扣押措施面臨障礙。當前司法實踐主要有司法機關直接處置、“幣商回收”和委托第三方機構處置三種路徑,但均面臨合法性質疑和技術風險。這一問題的深層原因在于技術理性與法律理性的張力:區塊鏈技術的設計初衷在于通過分布式共識機制實現“去信任化”運行,排斥任何中心化權威的介入;而司法制度則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通過權威機構實現對財產的控制與處分。如何在維護法治權威的同時尊重技術規律,構建既符合法律正當性要求又能有效應對技術挑戰的處置機制,是亟待解決的核心問題。本文擬從財產法律定性、技術適應性和程序正當性三個維度切入,提出“司法監管下委托處置”模式,從法律依據體系化構建、處置機制規范化設計、程序保障與技術支撐系統化完善三個維度構建完整的處置制度體系。需說明的是,本文所稱涉案虛擬貨幣特指基于區塊鏈技術生成的加密數字貨幣,不包括游戲幣等中心化發行的虛擬財產。
一、虛擬貨幣司法處置的理論基礎
虛擬貨幣司法處置的理論基礎,涵蓋技術特征認知與財產屬性界定兩個核心維度。前者揭示司法處置面臨的客觀約束條件,后者為處置行為提供法理正當性依據。
從技術維度審視,虛擬貨幣具有三個構成司法處置根本挑戰的特征:一是去中心化架構使傳統的金融機構配合機制失去作用基礎。二是強加密技術使私鑰成為資產控制的唯一憑證,一旦犯罪嫌疑人拒絕配合或私鑰丟失,司法機關便陷入“有案無財”的尷尬境地。三是匿名化特性使賬戶地址與用戶真實身份之間缺乏天然關聯,傳統資金追蹤方法頻頻碰壁。不同類型虛擬貨幣在技術特征、市場表現與法律風險上存在顯著差異,要求司法處置采取相應的差異化策略。
虛擬貨幣的法律定性是司法處置的邏輯起點。虛擬貨幣符合刑法意義上財物的構成要件:具有管理可能性——私鑰持有者能夠實施排他性支配;具有轉移可能性——通過區塊鏈網絡可實現點對點價值轉移;具有客觀價值性——基于供需關系形成的經濟價值客觀存在。《民法典》第127條為虛擬貨幣納入財產權保護體系提供了上位法依據,2021年中國人民銀行等10部門發布的《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雖否定了虛擬貨幣的法定貨幣地位,但將其定性為“特定的虛擬商品”,實質確認了其財產屬性。這種“禁金融屬性、保財產屬性”的規制邏輯,為司法處置提供了明確的法理基礎。
二、涉案虛擬貨幣司法處置的現實困境
當前我國刑事涉案虛擬貨幣的處置實踐中,主要存在司法機關直接處置、“幣商回收”、委托第三方機構處置三種模式,均暴露出不同程度的問題。
(一)處置方式的合法性悖論
司法機關直接處置模式面臨雙重風險。一方面在監管層面,私鑰的擁有者具有虛擬貨幣的控制權,一旦司法人員掌握私鑰就獲得了對資產的絕對控制權,但這種控制缺乏有效制約。另一方面在市場層面,虛擬貨幣價格波動劇烈,山寨幣甚至可能在短時間內幣值歸零,而司法機關普遍缺乏專業的市場分析能力,難以及時發現和應對市場風險。
“幣商回收”方式本質上構成司法機關與虛擬貨幣經營者之間的直接交易,與現行禁止性規定存在沖突,且幣商資質、定價機制缺乏規范。
委托第三方機構處置雖然解決了部分技術難題,卻引發了更為復雜的法律問題。根據現行監管規定,境內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服務,第三方處置機構協助變現的行為面臨合規風險。實踐中缺乏統一的資質評價標準,同一機構在不同地區的認定結果差異較大,易引發權責不清甚至利益輸送問題。更棘手的是,虛擬貨幣交易的全球化特征使得處置過程不可避免地涉及跨境資金流動,產生潛在的洗錢風險。
(二)程序正當性與權利保障的缺失
虛擬貨幣被扣押后,被追訴人經常陷入“三無”困境——無法知悉扣押狀況、無法接觸被扣財產、無法監督處置過程。善意第三人既無法及時獲得處置程序的通知,也面臨救濟渠道不暢的困境。查封扣押程序同樣存在弱化問題:私鑰的獲取、驗證、保管缺乏標準化操作流程,扣押清單制作過于簡單,見證程序經常缺位。監督層面,普通監督人員不具備解讀鏈上數據的專業能力,處置各環節缺乏全流程記錄和信息公開機制,監督往往流于形式。
(三)技術能力與標準化體系的滯后
私鑰獲取是虛擬貨幣處置的首要技術難題,面對不認罪、不配合的犯罪嫌疑人,傳統偵查手段往往無能為力。“鏈上偵查”與“鏈下偵查”的技術融合尚處于探索階段,對于使用混幣服務、隱私幣等技術手段隱匿資產的行為,追蹤難度極大。資產安全保障機制同樣存在結構性缺失,多簽名錢包、冷熱錢包分離等成熟安全技術在司法領域應用不足。[8]處置標準化體系的全面缺失也是突出問題——處置時機判斷標準不統一,價格確定機制混亂,不利于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處置經驗。
三、涉案虛擬貨幣司法處置的規范重構
面對上述困境,我國司法實務部門已開始探索制度化解決方案。2024年公安部出臺《公安機關經偵部門辦理涉虛擬貨幣案件工作指引(試行)》,同年9月,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和公安局聯合發布了《刑事訴訟中涉及虛擬貨幣處理的規范指引》。這些探索雖邁出重要一步,但仍需從法律依據、處置機制、程序保障三個維度進行全面規范重構。
(一)處置法律依據的體系化構建
在立法層面,可考慮在《刑事訴訟法》修改時增設涉案虛擬財產處置的專門條款,明確虛擬貨幣的“特殊數字財產”法律地位,并區分三種情形處理:作為犯罪工具且屬于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適用沒收制度;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形態的適用追繳制度,在退賠被害人后剩余部分上繳國庫;來源合法但因案件需要扣押的,在案件終結后應及時返還。這種分類處置框架既符合《刑法》第64條的基本精神,又充分考慮了虛擬貨幣的特殊性。在司法解釋層面,建議最高司法機關會同金融監管部門制定專門指導意見,就虛擬貨幣的司法處置與金融監管的政策目標并不矛盾達成一致。在實務操作層面,公檢法機關應當聯合制定統一的處置規程,確保處置活動有章可循。
(二)“司法監管下委托處置”模式的制度設計
當傳統司法權力遭遇區塊鏈技術壁壘時,單純依靠國家強制力已難以完成對虛擬貨幣的有效處置。實踐中逐漸出現了委托專業機構協助處置的做法,即司法機關將涉案虛擬貨幣交由具備技術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變現。從法理上看,這種委托處置并非司法權力的讓渡,而是司法權力實現的技術通道。程序正義理論的核心關切不在于由誰來具體執行,而在于程序設計能否保障權力行使的合法性、透明性和可問責性。我國近年來在司法輔助事務社會化方面已有諸多探索,如委托鑒定、委托拍賣等制度均體現了這一趨勢。在虛擬貨幣處置領域,司法機關牢牢把控決策權和監督權,同時借助專業機構的技術優勢完成具體執行任務,是對這一方向的延續。
所謂“司法監管下委托處置”,是指司法機關通過招投標或直接委托的方式由第三方機構代為追繳,該機構將虛擬貨幣出售并扣除服務費后,將變現所得交給司法機關。司法機關牢牢把控處置決策權和監督權,第三方機構則在司法授權和監管下承擔私鑰托管、市場變現等具體執行事務。這一模式既充分發揮專業機構的技術優勢,又確保司法權威不受削弱,既提高處置效率,又防范潛在風險。
可設計雙軌處置程序,區分自愿處置與強制處置兩種情形。自愿處置程序適用于被追訴人主動配合的情形,可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相銜接,將配合處置作為從寬處罰的考量因素。強制處置程序適用于被追訴人拒不配合的情形,鑒于其對財產權的重大影響,應當參照技術偵查措施的程序設計,報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人民檢察院對強制處置措施依法進行監督。第三方機構準入應當從技術能力、合規能力、風險控制三個維度進行綜合評估,確保入選機構具備處置能力。技術能力方面,要求機構具備區塊鏈技術團隊、安全防護系統以及應急處置措施;合規能力方面,要求其無違法違規記錄并接受反洗錢等監督;風險控制方面,要求有充分的準備金及專業的法務支持。管理機制上應建立動態調整的“黑白名單”制度,可探索由省級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公檢法機關統一授予資質。在跨境合作機制上,應建立境外合作機構“白名單”制度,建立專門的涉案資金跨境流動通道,在符合反洗錢要求的前提下簡化審批流程。在全流程控制機制上,可借鑒“控制下交付”的成功經驗。在技術控制層面采用多重簽名錢包技術,讓司法機關和處置機構共同持有私鑰分片,且任何交易都必須獲得雙方授權才能執行。在交易控制層面嚴格限定交易對象和方式,禁止場外交易和點對點交易。在資金控制層面建立專門的司法處置賬戶體系,實行專款專用、封閉運行,確保每一筆資金流向清晰可查。
(三)程序保障與技術支撐的系統完善
1.健全權利保障機制。知情權的落實要求司法機關作出處置決定后及時告知被追訴人及善意第三人,具體則可借鑒“區塊鏈送達”模式。在資金清退環節,虛擬貨幣變現后的清退方案應當依據《刑法》第64條規定制定,明確退賠順序:被害人的合法財產優先返還,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依法保障,被追訴人來源合法的財產在案件終結后返還,違法所得在扣除上述費用后依法上繳國庫。清退方案應當充分考慮被追訴人與善意第三人的權益關系,確保各方在資金分配中的合理訴求得到回應,而辯護權的實質保障要求賦予辯護律師參與處置方案制定過程的權利。完善權利救濟途徑則需建立處置異議審查制度,若被追訴人及善意第三人對處置決定不服,可以向上級機關提出異議,上級機關將組織審查;同時設置緊急叫停機制,在處置過程中若發現重大錯誤或相關權益面臨不可逆損失時,可以緊急終止處置程序;若因處置不當造成權益損失的,受害人有權利申請國家賠償。
2.實施風險防控分級分類處置策略。對于價格波動劇烈的主流幣,可采取分批處置、對沖保值等策略;對于穩定幣,可適當延長持有時間擇機處置;對于流動性差的山寨幣,則應盡快處置以避免出現幣值歸零風險。在技術能力建設上,一方面培養既懂技術又熟悉法律的復合型人才,另一方面開發全國統一的虛擬貨幣司法處置信息平臺,對案件管理、資產評估、風險追蹤、處置執行等功能進行有機整合,以建立覆蓋處置全流程的監督框架。
*本文刊登于《中國檢察官》雜志2026年1月(司法實務版)
第10101期
安徽檢察新媒體出品
終審丨郭偉 二審 丨吳熒
來源丨中國檢察官微信公眾號
編輯丨李昂
投稿郵箱丨ahjcxm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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