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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時間過半,本科生《商法六:信托法》課講到第三講:信托財產。信托設立理論、信托財產理論和信義義務理論是信托法中的三大難點和重點。
備課中,重新看了一遍最高人民法院裁決的長安信托和世欣榮和案,重新修訂一下PPT。
備課中,重新看了一遍最高人民法院裁決的“長安信托和世欣榮和”案,主要提示同學們思考下面幾點:
1. 應區分信托關系(內部關系)和受托人對第三人的交易關系(外部關系)。
2. 最高人民法院在該案中得出“長安信托以信托資金從鼎暉一期、鼎暉元博處取 得的股票收益權具有確定性”的結論,這被解讀為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信托財產的確定性要求不限于信托設立階段。
這是對“信托財產確定性”規則的錯誤理解。
3.受托人在信托生效后從事的交易行為(甚至違法行為)都不可能導致之前的信托設立行為無效。
4.對于作為投資者的世欣榮和而言,信托無效和信托有效,哪一個對自己有利?為什么人們會認為無效對自己有利?
今天的重頭戲依然是信托財產的法律地位。
小書《中國信托法》出版,對大多數困擾我國研究者和實務工作者的信托法問題——家族信托、商事信托和慈善信托,都給出了可信賴的探討。購買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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