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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9日,某大型啤酒公司稅務總監組織團隊,研究了國家稅務總局于4月1日公布的《關于啤酒計征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下稱《公告》),重點梳理了其實操執行口徑,并根據近一年銷售數據測算了新政實施后的稅負影響。
4月1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公告》提出:“啤酒生產企業(下稱生產企業)銷售的啤酒,應當以生產企業出廠價格與關聯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孰高者作為確定消費稅稅額的標準,并依此確定該啤酒消費稅單位稅額。”
智方圓稅務師事務所合伙人王冬生告訴經濟觀察報,《公告》實際是一份啤酒消費稅“反避稅”文件。對啤酒企業的影響,目前按照乙類啤酒繳納消費稅的產品,可能改按甲類啤酒納稅,消費稅負擔將增加,每噸多繳30元的消費稅。
這是2002年以來,國家稅務總局對啤酒消費稅的首次調整。王冬生推測,計稅依據調整的原因可能有兩個:一是現實中,行業確實長期存在避稅情況;二是近年來稅收壓力較大,需要采取各種措施,保證稅收收入。
該總監判斷,消費稅稅負上升將直接影響企業的利潤總額,主要集中在中低端產品。具體取決于企業銷量結構與產品定價,預計部分產品的噸酒消費稅稅負可能提高30元(不含附加稅)。
該總監對經濟觀察報表示:“大家充分理解新政旨在規范關聯交易、防范避稅的初衷,但建議稅務機關在制定政策時更全面兼顧啤酒企業產銷一體的實際經營特點,對正常的經營行為不應有額外的政策壓制。我們公司的稅務團隊計劃將該問題通過合規渠道向稅務部門反饋。”
政策變化
此次《公告》主要調整了啤酒消費稅的計稅依據,從“僅以生產企業對外銷售價格判定單位稅額(關聯銷售以關聯企業對外銷售價格)”,改為“以生產企業出廠價格與關聯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孰高者判定單位稅額”。《公告》解讀中提到,出廠價格和對外銷售價格,是按牌號、規格分別計算的加權平均價格,舉例說明如下:
某啤酒生產企業2026年4月向關聯銷售單位銷售了三批次A款啤酒,銷售額分別為120萬元、160萬元和280萬元,銷售數量分別為340噸、510噸和850噸,因此,A款啤酒的加權平均出廠價格=(1200000+1600000+2800000)/(340+510+850)=3294元/噸。
上述啤酒生產企業的3個關聯銷售單位2026年4月均對外銷售了A款啤酒,銷售額分別為100萬元、150萬元和240萬元,銷售數量分別為385噸、580噸和880噸。因此,A款啤酒的加權平均對外銷售價格=(1000000+1500000+2400000)/(385+580+880)=2656元/噸。
按照《公告》第一條的規定,啤酒生產企業銷售的啤酒,應當以生產企業出廠價格與關聯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孰高者作為確定消費稅稅額的標準,并依此確定該啤酒消費稅單位稅額。由于A款啤酒的出廠價格高于對外銷售價格,因此應以出廠價格(3294元/噸)作為計稅標準,按甲類啤酒(3000元/噸以上)征收消費稅,單位稅額為250元/噸。
此前,啤酒消費稅征收實行從量定額征收,根據生產企業每噸啤酒出廠價判定適用單位稅額,出廠價3000元/噸及以上(“甲類啤酒”),適用250元/噸單位稅額;出廠價3000元/噸以下(“乙類啤酒”),適用220元/噸單位稅額。
由此,部分啤酒企業通過將啤酒低價賣給關聯銷售單位,使出廠價低于每噸3000元,從而適用更低的消費稅稅率;而關聯銷售單位再以正常啤酒價格對外批發銷售。
2002年,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于啤酒計征消費稅有關問題的批復》(下稱“166號文”)規定,對啤酒生產企業銷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關聯企業的啤酒銷售公司銷售的價格作為確定消費稅稅額的標準,而應當以其關聯企業的啤酒銷售公司對外的銷售價格(含包裝物及包裝物押金)作為確定消費稅稅額的標準,并依此確定該啤酒消費稅單位稅額。
一位財稅專家表示,近年來,啤酒行業競爭不斷加劇,銷售公司因市場競爭激烈、“平銷返利”等因素,出現對外銷售價格低于進價(即生產企業出廠價)的情形。從行業健康發展的角度來看,也需要對稅收政策作出調整。
上述財務總監表示,這一規定本身是基于合理的商業模式,但如果啤酒生產企業通過不合理的關聯定價方式,先高價賣給關聯銷售公司,再由銷售公司低價對外銷售,就可能出現人為操控、少繳消費稅的情況。《公告》中“以生產企業出廠價格與關聯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孰高者判定單位稅額”的規定,封堵了上述避稅模式。
影響
166號文已經施行20年,啤酒企業早已適應這一征稅規則,《公告》出臺必然會對行業產生較大影響。
上述財務總監認為,啤酒消費稅單位稅額判定依據,由僅依據對外售價調整為按出廠價與關聯對外售價孰高確定,部分產品的單位稅額將從220元/噸升至250元/噸,每噸需多交30元消費稅。
他說,雖然《公告》旨在規范關聯交易中的倒掛行為,但根據文件所列示的公式,影響面會進一步擴大。
例如:某類啤酒生產企業當月賣出100噸啤酒,其中99噸自行對外銷售,1噸售給關聯方,銷售價格均為2800元/噸。當月關聯方對外銷售1噸啤酒,售價為3000元/噸。新規下,由于關聯方對外售價3000元/噸高于企業當月出廠均價2800元/噸,企業需將當月100噸銷量全部按甲類啤酒計稅,按250元/噸單位稅額繳稅。
在此情況下,實際甲類啤酒的銷量僅占當月總銷量1%。從商業合理性上看,不同地區市場的啤酒定價存在差異,上述情形確實可能出現。一旦出現,企業的稅負將與實際銷售嚴重不匹配。
該財務總監表示,新政策在啤酒消費稅征管領域建立了關聯交易反避稅機制,有效遏制部分不合規企業通過抬高關聯交易價格操控利潤、規避消費稅。但政策未充分兼顧產銷一體企業的經營特點,可能存在“誤傷”。比如,新政中的“孰高法”應僅適用關聯交易部分的定價,取價后不應直接適用于所有銷量,或與非關聯銷量加權平均計算最終價格。
(作者 杜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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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濤
財稅與環保新聞部主任 長期關注宏觀經濟,財政和貨幣政策領域。主要關注財稅、審計、環保、基建以及PPP等方向。線索請聯系:dutao@ee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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