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浙江政務服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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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1月29日,蒼南縣消防救援局對江某某經營的蒼南拾光愛足浴店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單位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行為,屬于輕微違法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決定給予江某某經營的蒼南拾光愛足浴店責令停產停業,并處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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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無關
行政處罰執行方式: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停產停業,并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交至蒼南農商銀行各網點,或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統一公共支付平臺掃碼繳納。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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