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惠州市博羅縣應急管理局近日發布《惠州市博羅縣園洲鎮惠州力特能新能源有限公司“11·7”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2024年11月7日7時17分許,惠州市博羅縣園洲鎮李屋村李賀路106號的惠州力特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四樓鋰電池中轉倉庫發生火災。事故過火面積2062平方米,造成2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911萬元。
經調查認定,博羅縣園洲鎮惠州力特能新能源有限公司“11·7”火災事故是一起因企業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出租方對出租廠房管理混亂、企業員工安全防范意識薄弱,地方黨委政府和主管行業部門監管不到位而導致的一般火災責任事故。
經調查和聘請第三方機構對建筑消防安全狀況分析評估,建筑內存在自動噴淋系統與消火栓系統共用管網,消防水泵房控制箱、火災自動報警控制器停用,消防水泵和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裝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技術規范標準要求;疏散樓梯占用和安全出口上鎖等問題。
對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如下:
(一)建議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
1.張某添,力特能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實際控制人、主要責任人、消防安全責任人,因涉嫌失火罪已于11月8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2.聶某峰,灝晨物業公司員工,涉事建筑二手出租方實際管理人、收租人、租賃合同簽訂人,未履行出租方監管職責,對公共消防設施和疏散樓梯、安全出口管理不到位,導致建筑消防設施未能發揮作用,在明知租賃合同寫明不接納電池等易燃易爆企業情況下仍然與力特能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導致發生火災后造成人員死亡和財產損失重大后果,涉嫌失火罪,建議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二)建議處理企業單位和個人
1.力特能公司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未認真開展對企業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設計,安全培訓教育和應急演練執行不力,建議由縣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依法對其進行處罰。
2.灝晨物業公司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對出租建筑管理不力,建議由縣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依法處理。
3.佰仟體育用品公司占用堵塞疏散樓梯通道,建議由縣消防救援大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依法對其進行處罰。
4.黃某芳,灝晨物業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督促落實對出租建筑管理責任,建議由縣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依法對其進行處罰。
5.李某鈞,涉事建筑產權人、一手出租方、原博羅縣園洲鎮鈞好制衣廠法定代表人,對起火建筑疏于管理,建議由縣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依法對其進行處罰。
(三)有關監管單位和公職人員
1.建議責成縣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局、縣應急管理局向縣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討。
2.建議責成縣消防救援大隊向市消防救援支隊作出深刻書面檢討。
3.建議責成園洲鎮委、鎮政府向縣委、縣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討。
4.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的地方黨委政府、有關部門公職人員履職不當的問題及相關材料,移交縣紀委監委處理。
(來源:廣東省惠州市博羅縣應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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