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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失”6年后,束行農的名字再度進入公眾視野。
最高法刑二庭主辦的《職務犯罪審判指導》第4輯披露,束行農因挪用公款罪獲刑5年6個月,塵封多年的案情也隨之首次公開。
束行農在南京銀行任職超過20年,歷任資金計劃處副處長、資金營運中心總經理、副行長、行長等職,直至2019年5月平調南京新農發展集團副董事長。
2019年6月中旬,市場傳出束行農“被帶走”消息。盡管他迅速回應“消息不實”,但同年11月,束行農即卸任相關職務,自此淡出公眾視線。
一款為內部人“量身定制”的理財
案件源頭可追溯至一筆被“量身定制”的理財產品。
2006年,根據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要求,國家開發銀行發行“KY01證券”,債券包含30多筆貸款,總計金額約50億元,面向港口、電力、煤炭等領域大型國企、民企發行。
其中,債券A、B屬于優先檔,以招投標形式向社會公開募集,到期后先行兌付;C檔屬于次級檔,向特定單位或主體私募發行,必須募集到位,且在優先檔先行兌付后才可兌付。
同時,C檔需要優先保障A、B檔成本及收益的實現。但在產品收益持續穩定良好的情況下,在A 、B檔優先兌付完畢后,C檔的收益率會更高。
作為證券的承銷商之一,J公司固定收益部副總經理莫某(另案處理)、業務部經理劉某在掌握其背景與發行信息后,判定其收益穩定、業績良好,具有投資價值。
為謀取個人經濟利益,二人商議決定,由莫某聯系銀行發行分級理財產品,專門對接該證券。莫某隨即找到時任N銀行副行長束某,以及該行資金運營中心副總經理戴某等人。
多方商議后,束某拍板決定,由N銀行發行理財產品對接上述證券。2008年6月 ,N銀行以上海信托為信托通道,發行“JF1號”理財產品。
綜合司法文書與公開信息可確認,N銀行為南京銀行,束某、戴某分別對應時任副行長束行農、資金運營中心副總經理戴娟,二人上下級關系長達十余年;“JF1號”則是“聚富1號”理財產品。
該產品募集資金4.25億余元,用于投資購買“KY01證券”的C檔債券。產品分為穩健級和進取級:穩健級募集3.65億余元,面向社會公眾與銀行機構發售,預期年化收益率9%;進取級僅募集6000萬元,由束行農、戴娟、莫某、劉某等70余人認購。
而在“聚富1號”設立時,莫某、劉某就考慮到,由于人民銀行屢次加息,當時穩健級理財產品的利率較高,但隨著時間推移,資金會寬松,市場利率會下調,到時候可以對已設立的“聚富1號”進行終止,通過再次發行新的理財產品或設立新的信托計劃,降低穩健級的利率,抬高進取級的利率,從而獲取高額收益。
二人將上述意見與束行農等人溝通,束等人同意,雙方經商議決定,在“聚富1號”協議書中增加提前終止條款,約定“聚富1號”在達到9%年收益率的情況下,可以提前終止。
這也為后續操作埋下伏筆。
一場精心設計的“騰籠換鳥”
2008年年底,莫某與劉某商議后,向束行農、戴娟等人提議提前終止“聚富1號”理財產品,并另行設立發行穩健級收益更低、進取級收益更高的新理財產品投資“KY01證券”。
對束行農等人來說,提前兌付有三點好處:一是不容易暴露違規購買自己銀行理財產品、獲取高額收益的事實;二是可以對新產品進行結構化設計,大幅抬高進取級收益;三是可以精準控制6000萬元進取級投資的個人分配額度。
問題在于,束行農等人找不到合適的大額“過橋”資金。沒有哪個主體愿意提供“過橋”資金先行兌付“聚富1號”,在他們聯系發行新的理財產品或信托計劃后,歸還墊付資金。
在束行農、莫某等人先行商議決定后,由他分管的南京銀行金融市場部提出,使用自有備付金提前兌付。備付金是銀行為保障客戶存款安全、維護日常運營、應對突發情況而準備的資金。
在“聚富1號”收益穩定的情況下,束行農等人編造國開行股改、經濟復蘇導致企業違約金上升等理由,謊稱“KY01證券”收益急劇下降,夸大金融風險,提議以備付金提前兌付。
不過,該提議遭到南京銀行個人業務部、風險控制部等部門的反對,認為風險具有不確定性,提前兌付可能會引發投資者反對。因此,束行農等人將該提議提交行長辦公會集體研究。
在行長辦公會上,前述部門仍提出反對意見,但束行農未予以考慮,以備付金提前兌付“聚富1號”的提議最終過會。
2009年7月,束行農等人使用銀行備付金4.8億余元,按照穩健級年化9%、進取級33.89%的收益率提前兌付了“聚富1號”。南京銀行取得了“KY01證券”的信托受益權。
隨后,束行農等人又通過聯系新華信托,設立新的信托計劃及理財產品,募集資金4.9億元,對接南京銀行持有的信托受益權。
在新的信托計劃中,進取級規模仍為6000萬元,但認購人數大幅縮減至21人,核心依舊是束行農、戴娟、莫某、劉某等人。
由于穩健級的收益率由原來的9%下降至4%,束行農等人購買進取級理財產品獲取了1.2億余元的高額收益。其中,束行農本人投資750萬元,獲益1575萬元,收益率高達210%。
而相較于束行農等人的高額獲益,南京銀行在支付4億余元兌付資金的情況下,僅獲取了幾百萬元的收益,提前兌付的主要收益被束等人非法占有,該行并不知悉了解相關情況。
終審落槌:挪用公款罪成立
案發已是十年后。
2019年2月,南京銀行公告稱,該行資產管理業務中心總經理戴娟、資金運營中心副總經理董文昭及鑫元基金副總經理李雁因個人原因,不能正常履職。隨后消息證實,三人配合南京市紀委協助調查。
束行農則在當年5月因工作調動辭去該行行長等職務,后平調南京新農發展集團副董事長。而在辭任公告中,南京銀行并未對其任職期間所作貢獻予以致謝。
到6月中旬,市場傳出束行農“被帶走”消息。盡管他迅速回應“消息不實”,但同年11月,束行農即卸任相關職務,徹底淡出公眾視線。
《職務犯罪審判指導》第4輯則披露,束行農系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劉某到案后也如實供述。查明案情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束行農、劉某構成挪用公款罪。
一審法院認為,束行農、劉某共同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均已構成挪用公款罪。束行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此外,束行農系自首,劉某系坦白,二人均認罪認罰,案發后退繳全部違法所得,依法可從輕處罰。
最終,一審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束行農有期徒刑5年6個月,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對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一審宣判后,束行農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于束行農等人認購本行理財產品,又利用銀行備付金提前兌付以獲取高額收益的行為應如何定性,《職務犯罪審判指導》第4輯該案件撰稿人指出:
主觀上,雖然束行農個人實際出資750萬元,但其具有挪用銀行備付金提前兌付產品、通過新理財產品謀取高額進取級收益的故意。即挪用公款,獲取高額收益。
客觀上,束行農等人違規使用銀行備付金,在約14個月內獲得高達210%的投資收益,其收益與其職務便利及違法行為存在緊密關聯。
因此,束行農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已構成挪用公款罪,其獲取的1575萬元屬于違法所得,依法應予追繳。
責編:羅曉霞
排版:楊喻程
校對:楊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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