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劉慧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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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鄭某系上海某照明公司(民營企業)總經理。2023年8月,鄭某私下成立某工業公司,經營范圍包含照明燈具制造銷售,與所任職公司業務高度重合,并利用職務便利,將原公司客戶訂單轉移至其自有公司,還讓原公司為其自有公司代工零配件。截至2024年11月,其自有公司銷售額達3700余萬元,造成原公司200余萬元利潤損失。
2024年11月,法院審理后認定鄭某行為構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綜合其自首、退賠等情節,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三十萬元,判決已生效。
二、劉慧娟律師解讀:同類營業該如何認定
結合本案“同類營業”的認定需遵循“形式+實質”雙重標準,具體可從三方面把握。
- 其一,形式標準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為原則。同類營業的“類”,應以國家標準中的行業小類為基礎,同時重點考察任職公司實際經營業務,而非僅看注冊經營范圍。本案中,鄭某任職公司與自有公司均實際經營照明燈具制造銷售,屬于同一行業小類,符合形式認定要求。
- 其二,實質標準以“競爭或利益沖突關系”為核心。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本質是違反競業禁止義務,因此需判斷行為人經營的業務與任職公司是否存在競爭或利益沖突,既包括橫向的直接競爭,也包括損害公司利益的縱向關聯行為。鄭某轉移客戶訂單、利用原公司代工,直接搶占原公司市場份額、損害其利益,明顯具備利益沖突,符合實質認定要求。
- 其三,明確區分“同類營業”與“關聯交易”。根據罪刑法定及法秩序統一性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已明確區分“與本公司訂立合同交易”和“經營同類業務”,二者均違反忠實義務,但刑法僅將后者納入規制范圍,不能將關聯交易類推認定為同類營業。
三、法律風險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二)》實施后,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主體已擴展至民營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相關人員的刑事風險顯著提升,結合本案可得出三點警示。
一是民營企業高管需堅守競業禁止義務。二是準確界定行為邊界,避免認知誤區。需明確“同類營業”的雙重認定標準,既不能忽視行業分類的形式要求,也不能脫離利益沖突的實質判斷。三是企業需強化內部防控。民營企業應完善公司章程,明確高管競業禁止范圍,加強客戶資源、經營信息的管理,同時建立監督機制,既保護企業自身利益,也為高管劃定行為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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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介紹
/ 劉慧娟 /
律師
北京策略律師事務所
前員額檢察官、檢委會委員,司法機關任職16年,專注刑事辯護。
深耕公訴業務12年,主導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等全流程工作,參與重大案件討論與決策,牽頭辦理多起復雜疑難案件,精準把握證據標準、法律適用及裁判邏輯。
累計辦理各類刑事案件數百起,涵蓋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污染環境、危害公共安全等多元領域。
兩度獲評市級“優秀公訴人”“十佳公訴人”。兼具控辯雙重視角,擅長從證據、程序、法律適用切入,制定精準辯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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