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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2026年第5期
試談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的
刑法邊界及證據應對
魯建武 李彪
魯建武,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一級高級檢察官,全國檢察業務專家;
李彪,安徽省人民檢察院第三檢察部檢察官助理。
目次
一、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的特點及案件辦理難點
二、準確界定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的刑法邊界
三、破解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的證據應對
關鍵詞
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 刑法邊界 證據應對
摘要
隨著反腐力度加大,犯罪分子為逃避處罰,腐敗手段不斷升級演變,呈現出犯罪主體隱身化、行為方式間接化、權錢交易民事化、利益輸送市場化等特點,具有很強的迷惑性、欺騙性,給案件調查和性質認定帶來巨大挑戰。對此,應明確新型隱形腐敗的本質仍然是“權錢交易”,堅持罪刑法定,貫徹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對外表“合法”的腐敗形式進行穿透式實質審查。同時,加強證據法上應對,重視言詞證據,合法全面客觀收集證據,完善推斷機制,排除合理懷疑。
隨著國家反腐力度不斷加大,腐敗行為更加隱蔽,商業機會型、高息借貸型、無息借款型等受賄方式層出不窮,司法實踐中對此類案件定性存在諸多爭議。面對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呈現出的新情況新特點,需認清特點難點,明確刑法邊界,立足證據審查,找準破解路徑。
一、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的特點及案件辦理難點
新型腐敗是相對于傳統腐敗而言的,隱性腐敗則是一貫的。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以借為名、合作投資、委托理財等受賄行為予以明確,本質是將爭議較大的腐敗方式納入刑法規制范圍。隨著經濟社會不斷發展,腐敗又呈現出新的特點。
(一)新型腐敗的趨勢特點
1.犯罪主體隱身化。傳統賄賂犯罪中,受賄人直接從行賄人處收受財物,通常會伴隨賄賂標的占有轉移。而當前新型腐敗的行賄人往往不經手財物,通過層層嵌套,安排他人代持,或由行賄人繼續占有,甚至退休后仍不兌現。由行賄人或第三人充當的“白手套”,往往與腐敗官員保持距離,卻能夠照顧好其父母子女飲食起居,為其親友提供斂財掙錢的機會等。這種被請托人沒有“實際”收錢的行為,往往難以被發現,取證難度較大。
2.用權方式模糊化。傳統賄賂犯罪中,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自己的職權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就具體事項予以辦理或打招呼。而當前新型腐敗行為更為模糊,如,受賄人利用飯局、旅游娛樂、培訓開會等活動場合,利用自身權力地位的影響,通過站臺等不宜顯現的方式,向相應政府官員暗示雙方的關系不一般、然后由請托人提出具體謀利事項,進而避免直接利用職權就具體事項打招呼。事后,被請托人往往以“僅僅是引薦雙方認識”作為說辭、以“沒有為行賄人謀取利益”作為辯解,這種方式弱化了行權與賄賂之間的直接聯系,增加了權錢交易之間因果關系的認定難度。
3.權錢交易民事化。行受賄雙方將傳統“一事一結”變成當前“日常感情投資+民事化利益輸送 行賄人長期進行感情投資,“付出不圖回報”,過程有的長達幾年,此后以投資理財、民間借貸、掛名領薪等方式賄送財物,行受賄穿上民事行為的外衣,不僅麻痹、圍獵國家工作人員,還把賄賂與謀利在時空上予以割裂,拉長權錢交易的鏈條,將“權錢交易”的直接性、對應性淡化,極大增加腐敗行為查處難度。
4.利益輸送市場化。當前實踐中,一些受賄人獲取的“財物”并非單純來源于行賄人,而是經過一定的市場化運作實現,具有后生性、運動性、不確定性,雙方對賄賂標的價值往往只是概括的認知,犯罪數額會因為市場行情、經營行為,甚至案發后計算時點和計算方式,有很大不同。
5.主觀合意模糊化。傳統腐敗直接賄送物品,主觀合意簡單明了,雙方對收受行為明顯知情。而當前新型腐敗主體隱身化,雙方在主觀合意上呈現出“知情+概括”的特征。“知情”就是明確知道行賄人輸送利益,雙方心照不宣,但都沒有捅破這層“窗戶紙”,腐敗分子對賄賂犯罪知情方式往往也是多樣,甚至只有默示,行受賄合意需結合多方證據予以確認。“概括”是指受賄人對利益如何輸送、價值多少等方面,僅是概括知情,犯罪數額最終需結合在案材料綜合判定。
(二)新型腐敗案件辦理的難點
一是調查取證難。賄賂犯罪從一對一進行,到當前通過“代理人”幕后操縱,隱秘系數更高,加之行受賄雙方利益高度捆綁,常常共同對抗調查,增加了取證難度。
二是性質判斷難。當前,權錢交易多隱藏在合法民事行為背后,具有很強的偽裝性,罪與非罪的邊界難以把握。如,商業機會通常被認為只是獲得利益的機會和可能,雖然商業機會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甚至存在一定的交換價值,但其本身并不能等同于財產性利益。但對此不能一概而論,還應結合利益獲取的確定性、經營活動的實質化等方面,判斷具體的“商業機會”是否屬于純粹的、明確的財產性利益,在實踐界定中往往存有爭議。
三是數額認定難。利益輸送由靜止變運動,由實物到預期,經過市場管理運作,犯罪數額的計算標準和最終確定存在很大爭議。
四是追贓挽損難。隨著時代進步,電子支付帶來便捷,腐敗分子利用地下錢莊、直播打賞、虛擬幣交易或股票信托金融產品等手段更加容易將非法所得“洗白”。加之有些行為故意隱瞞贓款去向,導致贓款追繳更加困難。
二、準確界定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的刑法邊界
面對腐敗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精準破局,就需要厘清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的刑法邊界。
(一)抓住腐敗本質,正確適用法律,準確定罪量刑
面對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在審查辦案中不能輕易否定,要堅持從政治上著眼、在法治上著力,正確適用法律,準確定罪量刑。
1.增強政治定力,認清腐敗本質。當前,法律及司法解釋對于有些腐敗新形態并沒有明確規定,面對爭議應緊跟時代發展,善于從立法本意、實現正義角度出發解釋法律;透過表象看本質,克服經驗主義,著力分析各類腐敗問題的新表現、新特點;敢于善于斗爭,回答實踐需要,既不輕易說是,更不輕易否定,充分釋放法律的懲治震懾功能。如,在原始股交易型賄賂犯罪中,行為人突擊入股,行受賄雙方明確地將犯罪的意圖、行為及對象鎖定在股票上市的巨額升值部分,如果將升值部分作為持有股票的孳息,僅按照收受股票時的實際價格計算犯罪數額,或認為只要支付了股本金就不是犯罪,這顯然與行為人的主客觀實際不符,容易造成重罪輕判、放縱犯罪。
2.緊扣犯罪構成要件,準確把握“權”“錢”外延。面對當前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的新特點,“用權”中的權力所達已不能僅僅局限于直接管轄的范圍,還應該輻射到能夠實際制約的領域,該領域不同于斡旋受賄中利用職權地位的影響力,而應視為公權力的自然延伸。如,國家工作人員通過非國家工作人員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是否屬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法律并無明確規定,認定存在爭議,實踐中可以結合權力對非國家工作人員的制約影響力以及謀利事項與職權的關系進行綜合判斷。“財物”也隨著經濟社會發展不斷擴張,由金錢實物延伸到可以用金錢計算的“去物化”財產性利益,當前常見多發的是收受市場交易衍生出來的可期待性利益。這種可期待利益因介入多種市場因素,行為時難以確定將來能否實現以及具體數額,辦案中會以最終實際所得或應得的部分作為犯罪數額,這種認定方式必須結合雙方主觀認知以及獲取利益高度蓋然性的客觀證據,不然就會陷入客觀歸責的誤區。
(二)嚴守刑法規定,做到“守正”
面對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不能隨意擴大解釋,應堅持罪刑法定,落實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得出的結論也應該符合人們日常生活經驗。
1.新型隱性腐敗是否屬于犯罪,唯一標準就是刑法的明文規定,對犯罪構成不能突破,對法律的解釋不能超出文義本身范疇。如,“承諾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包含兩個層次:一是請托的利益應該是具體的、客觀的;二是請托事項應屬于自身職權范疇。而針對斡旋受賄的謀利要素,實質屬于“權權交易”,行為人是基于自身職權或地位影響力,換取他人的職務幫助。斡旋需要具有職權的等價性,普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可能直接斡旋高級領導干部,如,部門負責人與單位領導之間屬于工作聯系,而非權力的影響力,對于部門負責人接受他人請托,利用單位領導的職權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賄賂的,一般認定為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實務中有觀點認為,只要行賄人為了搞好關系送錢,受賄人收錢并承諾以后給予關照就符合刑法規范中“謀利”要件,此種情形雙方均未明確具體謀利事項,超出“承諾謀利”要件,最多算是“感情投資”,不宜認定為謀利。當然,對于雙方存在管理與被管理關系、制約與被制約關系,超過法定數額的,可以認定受賄犯罪。
2.“無犯意則無犯人”。收受行為是賄賂犯罪的核心要件,需要受賄人主觀上對收受的是什么以及財物價值有認知,對于價值只需要行為人有概括的認識,不要求行為人能夠準確判斷。
3.刑法判斷不能偏離正常認知。如,免息借款型受賄中,國家工作人員旨在獲取巨額資金使用權,從請托人處借入后用于投資理財、購買房產等,在獲取收益后將本金歸還,因事前沒有約定利息,對長期無息占有使用的行為如何界定,是屬于意思自治的正常民間借貸還是權錢交易的受賄行為,實踐中往往存在爭議。辦案中,應結合雙方關系、謀利事項等,明確資金使用權具有“財物”屬性,請托人系通過無償提供巨額資金的方式進行利益輸送,從而刺破民事合法化的面紗,揪出隱藏在“借貸關系”中的犯罪行為。
同時,生活經驗不是情緒化的直覺,在刑法上考慮國民規范意識或國民常識,并非完全遷就民眾的直覺或重罰呼吁,而是要把握好其間的分寸。當前職務犯罪案件中未遂的情形并不鮮見,一方面是不敢腐的力度彰顯,腐敗分子不敢明目張膽收受;另一方面,也需要警惕犯罪未遂的擴張。例如,若行為人“答應收錢+已經用權”,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收取,可結合雙方合意、謀利事項達成以及賄賂款項可實現性等因素,綜合認定受賄未遂;但對“承諾用權+答應收錢”,僅屬于犯意流露或犯罪預備階段,并未對刑法保護的法益造成緊迫且具體的危險,不能輕易將此行為納人賄賂犯罪的處罰范疇。
三、破解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的證據應對
(一)落實司法政策,做好涉案當事人的工作
與其他刑事案件相比,涉賄案件很少能查獲直接證明犯罪的實物證據,多依賴行為人口供或間接證據,促使當事人配合調查更顯重要。
一是把人的思想工作貫穿辦案始終。這里“人”不僅是被調查人,還包含相關利害關系人、行賄人等,通過講清國家刑事政策、利害道理以及典型案事例宣講等,讓腐敗分子主動配合審查調查、追繳贓款,能夠很大程度上節省司法資源,確保案件質效。用好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于具有如實供述、全額退贓、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的,可以從輕處罰;而對供述反復、拒不認罪、不愿退贓,處心積慮對抗組織調查的,給予從重處罰。
二是落實受賄行賄一起查。行賄作為受賄的雙生面,腐蝕國家干部,社會危害極大,但受制于賄賂犯罪高度依賴行賄者言詞證據的特點,辦案機關往往會以放棄追究行賄者刑事責任等激勵方式,以獲取有利證言。對行賄查處不嚴威懾不夠,腐敗土壤也將難以根除。化解悖論,應堅持對行賄人員一起查的同時,根據中央精神和法律規定給予分別處理。對于配合調查取證、認罪認罰且積極退繳行賄所獲不當利益的,給予從輕處理甚至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爭取作證,獲取關鍵證據。而對于具有刑法修正案(十二)規定的7類從重情節之一的行賄人,一般應移送司法機關,對不移送的要明確調查機關逐人進行書面說明的義務。
三是注重對言詞證據真實性、合法性、自愿性的審查。警惕辦案中過度強調認罪態度,在制作筆錄時不完整記錄甚至虛構情節讓行為人承認,刻意回避證據之間的矛盾,最終把存在的證據問題掩蓋在低量刑下,看似辦案效果很好,卻是本末倒置,一旦當事人翻供,極大影響辦案質效,甚至造成冤錯案。運用好同步錄音錄像對調查行為的監督作用,必要時予以調取審查,查看是否存在逼供、誘供,供述是否自然,記錄是否準確等問題,對于非法獲取的證據堅決予以排除。
(二)拓展收集路徑,堅持全面客觀取證
一是全面客觀收集,防止證據“質”的缺失。實務中,有觀點認為,我國法律既然規定承諾屬于“利用職務便利”,那么只需調取行為人“承諾用權”的證據即可,調取的其他謀利證據均屬于過度取證。這種觀點顯然不對,證據調取不僅包含犯罪構成要件,還包含量刑情節,謀利證據作為賄賂犯罪的重要組成部分,如僅調取承諾證據無法還原案件事實,難以體現行為人的主觀惡性、謀利行為造成的社會危害性,也不利于行賄所獲不當利益追繳。
二是堅持適度原則,防止證據“量”的過度。全面并非要求有關聯的證據都需收集在卷,如在約定保底不承擔風險的投資理財型受賄中,無需詢問所有經手人員;而在謀利事項的待證事實中,也無需詢問所有經辦的工作人員,如市長接受請托后安排了副市長辦理,副市長安排了局長,局長再讓他人辦理。對此情形,無需調取所有人員的證言,一般到兩個層級即可,可結合客觀書證綜合認定。
三是拓展證據收集的路徑。重視線索初查,通過巡視巡查、專項審計、輿情監測、群眾舉報等多維度核查,證據上聚焦“如何案發”;堅持大數據思維,整合政府部門、金融機構、互聯網平臺等信息資源,重點鎖定親屬圈、同事圈、老板圈,通過人工智能算法,查深查透物流人流資金流,證據上聚焦“權錢運作”;注重對股權基金、數字貨幣、海外資產等專業領域新型財產的調查取證,引入審計金融等第三方機構參與,證據上聚焦犯罪數額計算,提高審查精準性。
(注釋及全文見《人民檢察》2026年第5期)
第101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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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丨郭偉 二審 丨吳熒
來源丨《人民檢察》雜志
編輯丨李昂
投稿郵箱丨ahjcxm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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