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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約》是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的奠基之作,其中第十條之二關于反不正當競爭的規定,更是首次在國際層面確立了“誠實慣例”的核心地位。
文|呂國良
ID | BMR2004
數字經濟時代,一家創業公司花費數年積累的用戶數據,一夜之間被競爭對手爬取,類似這樣的案例時有發生。
在算法博弈、數據抓取、流量劫持層出不窮的數字經濟時代,傳統的知識產權法(專利、商標、版權)有時顯得“鞭長莫及”。當競爭進入深水區,決定勝負的往往不再是具體的權利證書,而是商業世界的“帝王條款”——誠實信用原則。
1883年締結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下簡稱《巴黎公約》),是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的奠基之作,其中第十條之二關于反不正當競爭的規定,更是首次在國際層面確立了“誠實慣例”的核心地位。這一條款的引入與發展,不僅反映了國際社會對市場道德和商業倫理的共同追求,也體現了將抽象道德原則轉化為具體法律規則的制度創新。沿著《巴黎公約》的歷史發展脈絡,可以看到誠實信用原則如何從國內法的理念演進為國際共識,進而成為協調各國立法、規范市場行為的基準線。
01
“誠實信用”:商業文明的底層邏輯
在法律界,“誠實信用”原則被稱為“帝王條款”。這一原則要求人們在民事活動中應當誠實、守信用,正當行使權利和義務。在知識產權領域,誠實信用原則不僅規范權利的行使方式,也制約權利的取得和維持過程(例如,知識產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誠信原則已經成為共識,并在相關法律中有所體現),體現了法律對公平競爭和商業道德的價值追求。
《巴黎公約》在1883年締結時,主要關注專利、商標等工業產權的保護,并未涉及不正當競爭。隨著國際經貿往來日益頻繁,市場混淆、商業詆毀等行為逐漸成為跨境競爭的突出問題。在1900年布魯塞爾修訂會議上,《巴黎公約》首次增加了第十條之二,要求成員國為其他締約國國民提供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有效保護,標志著反不正當競爭保護正式成為一項國際義務。此后,經過1911年華盛頓會議、1925年海牙會議、1934年倫敦會議和1958年里斯本會議的多次修訂,第十條之二逐步完善,最終形成了現行版本。
這一演進過程反映了國際社會對市場倫理規范的共識凝聚。正如WIPO(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前任總干事鮑格胥博士所指出的,公約背后的根本理念是“正義感”,這種正義感深植于人類良知,體現為對創造者身份的承認和對社會責任的平衡。第十條之二通過“違反誠實的習慣做法”這一彈性概念,為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注入了道德元素和倫理維度,使法律規則不僅具有強制約束力,也具備價值引導功能。
02
“誠實慣例”:連接法律與商業倫理的橋梁
“誠實慣例”(honest practices)是第十條之二的靈魂。
“honest practices”的官方中文譯文存在兩種表述:在WIPO提供的《巴黎公約》正式翻譯文本中被譯為“誠實的習慣做法”,而在《產權組織成員國防止不正當競爭現狀報告》(以下簡稱《WIPO報告》)中被譯為“誠實行為”。為便于討論,本文統一采用“誠實慣例”這一譯法。
從語義學角度看,“誠實慣例”由兩個要素構成:“誠實”與道德倫理相關,要求市場主體不得采用欺騙、誤導、背信等手段;“慣例”則指向特定市場、行業或地區形成的公認行為準則。兩者結合,既蘊含普世道德要求,也反映特定市場實踐智慧,成為連接法律與道德的橋梁。
在WTO“澳大利亞—煙草平裝案”中,專家組對“誠實慣例”的界定提供了指引:如果某一行為“違背了某一市場內通常或習慣上被視為真實、公平和沒有欺騙性的行為”,則可被視為違反誠信慣例。這一界定強調了三重要素,一是地域性(特定市場):強調不能脫離具體的經濟文化背景進行抽象判斷(如在A國市場被認可的商業推廣手段,在B國可能構成不正當的誤導行為)。此要素要求裁判者必須深入理解行為發生地的市場環境、行業特點和消費者認知水平;二是規范性(真實、公平、無欺詐):確立了價值評判的底線和尺度。它賦予了“誠實”以具體內涵,即任何競爭行為都必須符合“真實陳述、公平對待、無欺詐性”的基本道德準則,這為區分激烈的良性競爭與惡劣的不正當競爭提供了核心標尺;三是實證性(通常或慣例):引入了客觀化的證據標準。判斷一個行為是否“誠實”,不能僅憑法官的個人觀念,而需要考察該行為是否違背了在相關市場中客觀存在并被普遍接受的商業習俗、行業準則或公認慣例。這要求當事人通過市場調查、行業報告、專家證言等證據來證明慣例的存在與否。這種界定平衡了原則的統一性與適用的靈活性,為成員國提供了清晰且有彈性的解釋框架。
03
“誠實慣例”的前瞻性
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民法基本原則,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和廣泛的適用范圍,其判斷主要基于一般社會倫理和法官的自由裁量。而“誠實慣例”作為競爭法領域的專門概念,其適用局限于市場競爭場景,判斷需緊密結合行業實踐、市場特點和消費者預期。學界普遍認為,誠實信用原則與誠實慣例之間存在著一般性與特殊性的關系。前者是支撐整個私法體系的基石(或稱“帝王條款”),而后者則是該原則在反不正當競爭法這一特定領域的具體化、情境化和操作化應用,為市場競爭行為提供了可依循的規范標準。這種區分在法律實踐中具有重要意義。以中國司法實踐為例,在處理不正當競爭案件時,法院不僅援引《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關于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也逐步加強對行業慣例、商業道德和市場規律的考察,使判決既符合法律原則,也貼近商業實際。這種趨勢體現了“誠實慣例”思維的潛移默化,反映了中國法律體系與國際規則的接軌。這種區分不僅深化了理論認知,也為司法實踐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指引。
在法律適用中,第十條之二展現出廣泛的覆蓋面。首先,其適用不要求存在直接競爭關系。根據WIPO《反不正當競爭示范條款》的注解,即使行為人與受害者之間不存在競爭關系(如將馳名商標用于完全不相關的商品),若該行為不正當地利用了他人聲譽或損害了他人利益,并扭曲了競爭秩序,也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這一解釋擴大了公約的適用范圍,增強了其對市場秩序的調控力。
其次,第十條之二的適用逐漸向數字領域擴展。隨著數字經濟興起,數據抓取、算法誤導、流量劫持等新型行為不斷涌現,這些行為雖未在公約中明確列舉,但均可納入“違反誠實慣例”的框架進行評估。例如,未經授權大規模抓取他人數據,即使不構成商業秘密侵權,若違反行業公認的數據獲取規則,也可能被認定為不正當競爭。這種擴展使公約保持了時代適應性和前瞻性。
《巴黎公約》第十條之二確立了反不正當競爭的國際標準,對后續知識產權國際立法產生了深遠影響。其中最直接的是對《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以下簡稱“TRIPS協定”)的塑造作用。TRIPS協定第二條明確要求全體成員遵守《巴黎公約》第一至十二條及第十九條,從而將第十條之二的規定納入WTO框架,使其成為WTO成員的普遍義務。這一納入不僅擴大了公約的約束范圍,也強化了其執行機制——成員若未履行反不正當競爭義務,可能面臨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審查和貿易制裁。
更重要的是,TRIPS協定在第三十九條專門規定了未披露信息(商業秘密)的保護,這是在反不正當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于1996年提出的《關于反不正當競爭保護的示范規定》(以下簡稱《示范規定》)是對《巴黎公約》第十條之二的“現代化詮釋”。該《示范規定》旨在為各國提供指導,通過展示如何在反不正當競爭領域中恰當地履行國際義務的范例,推動各國實踐做法的協調與國際共同原則的發展。《示范規定》的核心在于采用“誠實慣例”這一現代法律術語,精準把握并貫徹了《巴黎公約》第十條之二所確立的“誠實信用”原則精神。
《示范規定》通過其第一條的總則性條款,進一步細化了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原則。該條款作為開放性的“一般條款”,具有兜底與填補法律空白的功能。即使某些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未在具體條款中明確列舉,法院仍可依據該一般條款,參照“誠實慣例”的標準進行認定,顯著增強了法律應對未來市場變化的適應能力。此外,《示范規定》還在《巴黎公約》第十條之二的基礎上,擴展了所涵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類型,例如明確納入了侵害商業秘密和商譽淡化等情形。
盡管《示范規定》不具有強制約束力,但由于其權威性與實用性,已成為許多國家修訂反不正當競爭法時的重要參考依據。
04
《巴黎公約》各成員國的落地圖景
《巴黎公約》第十條之二通過“最低標準”方式,深刻影響了成員國的國內立法。這種影響不僅體現在立法內容的采納上,也體現在立法理念的更新上。
中國在1993年制定《反不正當競爭法》時,充分參考了《巴黎公約》和相關國際規范。該法第二條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這一定義融合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要求,與公約的“誠實慣例”概念相契合。隨后在2017年、2019年、2025年的修訂中,中國進一步細化了各類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制,大幅強化了對數字經濟競爭的規范,體現了對國際發展趨勢的回應。
在立法理念方面,第十條之二推動成員國實現了從“保護競爭者”到“保護競爭”的理念升級。傳統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關注競爭者之間的利益平衡,而公約通過“誠實慣例”這一客觀標準,將消費者利益和公眾利益納入考量范圍,使反不正當競爭法成為保護整體競爭秩序的工具。這一轉變在許多國家的立法中得到體現。如中國1993年制定《反不正當競爭法》時,明確將“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列為立法目的,體現了對競爭價值的全面認識。
《巴黎公約》第十條之二通過引入“誠實慣例”標準,將誠實信用原則轉化為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的具體規則,構建了反不正當競爭的國際基準。這一條款的歷史演進體現了國際社會對市場道德和公平競爭的共同追求,其彈性設計平衡了規則統一性與適用靈活性的雙重要求,使其能夠適應不同法律傳統和不同發展階段國家的需要。實踐表明,第十條之二不僅深刻影響了包括TRIPS協定及WIPO《反不正當競爭示范條款》在內的后續國際規則的制定,也顯著推動了眾多成員國國內立法的現代化進程,從而為全球市場競爭秩序奠定了堅實的倫理基礎與法律框架。
中國作為《巴黎公約》的締約國和知識產權大國,在實施公約義務、發展國內立法方面取得了顯著成就。未來,中國可進一步發揮主動性和創造性,在國內和國際兩個層面深化誠實信用原則在知識產權領域的應用。在國內層面,可結合數字經濟發展和市場監管需要,細化“誠實慣例”的認定標準,發布典型案例,引導市場主體形成穩定預期;同時加強反不正當競爭與知識產權專門法的協調,構建全面、平衡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在國際層面,可積極參與WIPO、WTO等框架下的規則討論,推動“誠實慣例”標準的現代化闡釋,促進數字競爭國際共識的形成;同時通過共建“一帶一路”倡議等平臺,加強與發展中國家的合作,推動建立更加公平、包容的知識產權國際秩序。
誠實信用原則在國際知識產權保護中的引入和應用,體現了法律與道德的互動、國內與國際的協調、傳統與創新的融合。這一進程尚未完結,隨著技術發展和全球變革,誠實信用原則將繼續煥發新的生命力,為構建平衡、有效的知識產權生態系統提供價值基礎和規范指引。對中國而言,深入理解這一原則的國際表達和實踐經驗,不僅有助于完善自身制度體系,也將增強參與全球治理的能力和影響力,為實現創新驅動發展和高水平對外開放提供法治保障。(作者呂國良系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中國辦事處高級顧問,原副主任;國家知識產權局國際合作司原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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