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FM93交通之聲
車子停在地下車庫,全程未與任何車輛發生剮蹭、碰撞,而在附近的車輛的碰撞事故發生二十多天后,被交警復核認定承擔次要責任。
近日,杭州市民葛女士向記者反映,她停在地下車庫機械車位區域,當時她的車輛沒法開進去,當時她把車子靠在車庫拐角的立柱停放,確實沒有停在規定泊位內。“我的車事發時是完全處于靜止停放狀態,它這個事故是發生在一個地下車庫里,然后我的車是緊靠立柱停放。”葛女士回憶。
葛女士給記者畫了一張示意圖,相當于自己的車停在了十字岔口的左下角,從上往下行駛和從右往左行駛的車輛相撞在了一起,發生事故的兩輛機動車都沒與葛女士的汽車發生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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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事發現場示意圖
事發時葛女士恰好進入車庫準備駕車,也全程目睹了交警現場處置,當時交警并未提及她的車輛與該事故存在關聯,所以自己當時也沒在意,便開車駛離了車庫。但沒想到,過了二十多天后麻煩事上了門。“直到二十多天后,交管部門給我打電話說,因為這個事故中有一方進行了復核,所以我被牽扯進這一事故,然后需要我線下去處理。那我來到線下以后,交警是直接給我出具了新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就是把我變為次責。”
根據這份事故責任書顯示,從右往左行駛的車輛,因在通過無燈控、無交警指揮、無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路口時,未讓右方道路來車先行,負事故主要責任;葛女士因不按規定停車,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負事故次要責任;另一輛從上往下行駛的車輛無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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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女士被交警復核認定承擔次要責任
這一結果讓葛女士難以理解:“我要求看了監控,雖然監控角度不全,但能明顯看出兩車相撞時速度不低,是他們在地庫內行駛未減速,就算我的車不在那里,他倆也會撞上。”
針對葛女士的疑惑,浙江省公安廳交通管理總隊防御性駕駛宣傳大使阿巍對此次責任認定進行了分析。“葛女士未將車輛停在泊位內,交警認定其不按規定停放、影響其他車輛通行。”阿巍推測,對向車輛在直行時,因葛女士的車停在其直行方向,不得不靠左行駛避讓,進而與另一輛車發生碰撞。
之后,阿巍聯系交管部門核實得知,葛女士在車庫通道交叉口靠道路左側停車,影響了對向來車的正常通行,對向來車為避讓其違停車輛被迫偏左直行,最終引發碰撞,因此葛女士需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葛女士遭遇的這起“無接觸擔責”事件,不僅打破了不少人“沒撞上就沒責任”的固有認知,也給道路兩旁違停的違法行為敲響了警鐘。地下車庫通道、路口拐角、出入口等區域,均屬于通行關鍵節點,違停不僅會壓縮通行寬度,還會遮擋駕駛人視線,迫使其他車輛變道、急剎、偏移路線,極易誘發剮蹭、碰撞甚至更嚴重的事故。
一時圖方便違停,可能成為事故的“隱形導火索”,不僅要承擔經濟賠償與責任認定,更可能危及他人行車安全。規范停車既是文明素養,更是守護你我他的安全底線。
來源:FM93焦點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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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師上班途中“撞樹枝”身亡,二審查明交警認定超速不當,主次責改判
女教師騎電動車“撞樹枝”身亡,為啥面部未受傷?頭盔去哪了?(2025年)11月17日,華商報大風新聞報道了陜西興平一起鄉道蹊蹺交通事故案調查:女教師騎電動車“撞樹枝”身亡,為啥面部未受傷?頭盔去哪了?
此前,交警認定女教師白某因未靠右行駛、超速擔主責,興平市人民法院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采納。10月15日,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12月3日,咸陽中院終審判決,興平市豐儀鎮人民政府應賠償70%即762261.97元。此外,法院查明,興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白某超速不當,且白某靠右行駛。興平市豐儀鎮人民政府承擔70%的主要責任,白某承擔30%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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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師上班途中“撞樹枝”身亡
事件回顧
女教師騎電動車“撞樹枝”身亡,為啥面部未受傷?
2024年11月12日,56歲女教師白某騎電動車去學校值夜班途中遭遇車禍不幸身亡,鄉道上懸吊著的斷裂樹枝成為事發焦點。
“交警出具認定書,認定我妻子‘超速行駛’與斷枝碰撞、不靠右行駛擔主責,鎮政府‘未對樹木修剪妨礙安全影響通行’擔次責。鄉道為混合車道不分非機動車道,她的時速也只有22.5公里,交警認為超過了非機動車道要求的限速15公里。而且,斷枝就在道路右側,既然人與樹枝發生碰撞,倒地也在右側路邊,責任認定書怎么能說我們沒有靠右行駛?”死者丈夫趙先生質疑說,更叫人難以理解的是,妻子受傷的部位是右枕頂部,人迎面撞上為何正面沒傷?電動車之后緊跟的白色SUV交警為何不調查?“我們認為這里邊疑點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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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事發現場
2月27日,趙先生等人(原告)訴興平市豐儀鎮人民政府(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立案后,興平市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判決認定,該案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采納。原告負事故主責,各項損失共計1088945.67元,被告負次責承擔30%的賠償責任,判決鎮政府向趙先生等賠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人民幣326683.7元。
10月15日,案件在咸陽市中級法院二審開庭。
11月17日,華商報大風新聞報道此事。
疑點明晰
交警認定超速不當,認定書不能作為民事定責依據
12月4日,趙先生聯系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稱,“法院二審判決我們贏了,主責與次責改過來了。”
12月3日,咸陽市中級法院發出判決書。該院二審查明,涉事故路段確實為鄉道,未劃分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道路半幅寬度3.3米左右。白某車速22.5km/h,未超過《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最高時速標準25km/h。因此,興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白某超速不當。
此外,咸陽中院認為,興平交警認定白某“未靠車行道右側行駛”,而垂吊的樹枝位于道路西側,既然白某與該樹枝碰撞,顯然,事發時白某行駛在道路右側。
咸陽中院明確,《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能作為確定民事責任的依據。
法院改判
主次責反轉,鎮政府負主責70%,賠償76萬余元
咸陽中院認為,該案中,事發道路本就不利于非機動車通行,路旁樹木的枝條垂吊在路面之上,更加增大了發生事故的概率。興平市豐儀鎮人民政府作為事發道路的管理人和養護人,未盡到及時清理、修剪樹枝的義務,具有過錯,與白某因撞到該樹枝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應當承擔主要責任70%。
同時,白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未控制好車速,采取有效避讓措施,對事故發生亦具有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30%。
趙先生等家屬的損失數額為1088945.67元,興平市豐儀鎮人民政府應賠償70%即762261.97元。
咸陽中院變更賠償金額,終審判決,豐儀鎮政府向趙先生等賠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762261.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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