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承接黃金加工與銷售訂單,按時發貨、收款真實,卻因對方資金涉詐受牽連,銀行卡被異地凍結,被警方處以1000元罰款。此外,收到對方一筆10萬元的貨款現在還趴在賬戶里,也不知該如何處置。
網上接單黃金交易,莫名陷入涉詐風波
今年1月20日,陜西咸陽市民楊先生通過小紅書結識一名客戶,對方提出定制一款金手鐲。雙方溝通后約定,手鐲重約40克,總價款5.3萬余元。客戶支付1000元定金后,楊先生按要求完成加工。1月24日,客戶付清尾款;1月26日,楊先生通過順豐快遞,將成品金手鐲發往客戶指定的深圳地址,快件被順利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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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先生與客戶的對話截圖
第一筆交易完成后,該客戶再次聯系楊先生,提出購買10萬元的金條,并于1月27日將10萬元轉入楊先生的另一張銀行卡。楊先生按約定備貨并發貨,不久后發現,接收5.3萬余元手鐲款的銀行卡,被廣東佛山警方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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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匯款電子回單
察覺資金異常后,楊先生立即聯系快遞攔截,成功追回金條。經核實,第一筆5.3萬余元貨款中混入電信詐騙資金,是其銀行卡被凍結的直接原因。第二筆10萬元資金雖未被立即凍結,但因來源存疑,楊先生不敢擅自動用。
資金進退兩難:5萬提取、5萬被凍,剩余5萬懸而未決
“第一筆交易的5萬元到賬后,我就取現了。第二筆交易,對方將10萬元匯入我另一張賬戶,幾天后我打算把這10萬元轉入之前的賬戶,剛匯進5萬元,賬戶就被凍結了,剩下的5萬元還在第二個未凍結的賬戶里。”楊先生說。
據楊先生介紹,佛山警方曾聯系他,要求返還5萬元涉案款項。“但我是真實交易,黃金已經交付。如果警方能追回黃金,我愿意退還這5萬元,反詐不能讓我個人承擔全部損失。”
更令楊先生困擾的是,警方追繳的5萬元涉詐資金已被取現,而黃金已交付買家,他因此拒絕返還該筆款項。第二筆交易中,5萬元被凍結在賬戶內,另外5萬元狀態正常,金條也已成功攔截追回。但這10萬元是否涉及電詐,警方始終未給出明確答復,缺乏正式處置指引,楊先生既不敢私自使用,也不清楚應上交、退還還是繼續保管,資金問題長期懸而未決。
當地警方協查后處以1000元罰款,商戶存異議
“最初佛山警方要求我前往當地配合調查,因我身在咸陽,最終交由咸陽警方協助核查。”楊先生表示。
3月25日,咸陽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對楊先生作出行政處罰。該局反詐中心出具斷卡線索,認定涉案金額5萬元,經調查楊先生存在將個人儲蓄卡非法提供他人使用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之規定,決定對其處以10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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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行政處罰決定書
楊先生難以接受處罰結果,他表示自己全程為真實經營交易,持有完整溝通記錄、轉賬憑證、物流簽收單,客戶付款、己方發貨屬于正常生意往來,不存在出租、出借、出售銀行卡的行為,且對對方資金涉詐一事毫不知情,主觀上無任何違法故意。
此后,楊先生多次撥打12345政務服務熱線,并前往公安分局督查科反映情況,希望解決罰款爭議、明確10萬元資金處置方案,但問題始終未得到妥善解決。
4月16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聯系咸陽警方辦案民警,對方表示對楊先生的處罰屬于正常執法處置。“他向對方提供的賬戶涉案,涉案款項進入賬戶后被其轉移。”辦案民警稱,當事人如對處罰決定不服,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關于第二筆10萬元資金,民警解釋稱,相關情況已上報分局,目前正在研究依法處置方案;在警方作出正式認定與處置意見前,楊先生無權擅自處置該筆資金。
律師說法:誤用個人賬戶收貨款涉詐,合規經營是關鍵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本案中,金飾經營方未使用對公賬戶開展經營結算,而是用本人名下兩張不同私人銀行卡接收大額黃金交易款項,客觀上形成將個人銀行賬戶交由他人用于資金支付結算的狀態。即便商戶主觀上不知情對方為詐騙人員、無幫助轉移贓款的直接故意,但其隨意使用多個個人賬戶對外收款、未使用規范經營賬戶、未對交易對手身份及資金來源做必要核驗,已構成“非法使用、提供本人銀行賬戶”的客觀違法行為。該條款適用嚴格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客觀上實施非法提供、使用賬戶用于異常資金結算的行為,即可認定違法,主觀是否“故意”“知情”,僅影響處罰輕重,不影響違法定性。
公安機關依據《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由公安機關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萬元的,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處以1000元罰款,綜合其情節輕微、未實際獲利、初次涉案、主觀惡性較小等情形,已屬顯著從輕、從低幅度處罰,適用法律正確,處罰幅度并無明顯不當。因此,商戶僅以“不知情、正常交易”為由主張免除處罰,缺乏法律依據。
趙良善表示,警方要求退還5萬元涉案資金程序合法。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詐騙贓款屬違法所得,應優先返還被害人。經營方可主張善意取得,需證明交易真實、按市價交易、已交付黃金且不知情、無重大過失,并提供合同、物流、聊天記錄等材料;若構成善意取得,依法不予追繳,否則應配合退贓。
趙良善指出,商戶收到的10萬元應原地留存、禁止動用,立即向辦案警方書面報備,說明資金來源、未使用情況,并提交全部交易憑證、聊天記錄等材料,等待警方認定:若認定為贓款,按指令處置;若認定為合法資金,再按正常經營使用。全程需留存轉賬記錄、溝通記錄及報備回執,避免被認定為轉移贓款。
趙良善建議,若商戶對1000元處罰不服,可優先通過行政復議維權:自收到處罰決定書60日內,向作出處罰的公安機關上一級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提交申請書、處罰決定書、交易憑證、不知情證明等材料;對復議結果不服或復議機關逾期未作決定的,可在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請撤銷處罰、確認違法,主張情節顯著輕微、非故意提供賬戶,請求變更或撤銷處罰。
趙良善提醒,黃金買賣需具備相應資質:營業執照需包含黃金制品加工、零售或批發經營范圍;需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部分地區需取得貴金屬經營許可;大額交易(≥5萬元)須實名核驗、留存身份信息及交易憑證,嚴禁使用私人賬戶收款。經營者應杜絕多賬戶收款、出借賬戶等行為,大額交易嚴格落實風控要求;消費者則需選擇具備正規資質的商家交易。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謝濤 編輯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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