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治理涉及多個政府部門、多個行業環節,如何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運輸企業、市民群眾分別要遵守哪些法定義務?
新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給出了系統性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在國家級法典層面,從部門職責分工、全過程管理鏈條、污染防治責任、處置禁區紅線、以及嚴厲的法律責任等幾個方面,對建筑垃圾治理作出了系統細化規定——不僅吸收了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核心制度,更將《固體廢物綜合治理行動計劃》中的政策要求上升為法律義務。
值得注意的是,法典施行后,現行《固廢法》將同時廢止。建筑垃圾治理,正式邁入“法典化”新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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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將逐條呈現《生態環境法典》中關于建筑垃圾的全部核心法條,一文讀懂“新標尺”。
01
壓實屬地政府責任
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分類處理制度
法典通過明確“建筑垃圾”的法律定義,并確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分類處理制度的職責,從源頭為建筑垃圾治理夯實了第一道法律關口。
第五百一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建筑垃圾污染的防治,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分類處理制度。
本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他固體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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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強化源頭減量管控
打通資源化利用堵點
法典通過綠色設計、材料管控和回收利用三管齊下,從源頭減少建筑垃圾產生,并推動資源化產品應用,破解“減不下去、用不起來”的難題。
第五百一十七條 建筑工程應當采用有利于保護生態環境的建筑設計方案、建筑材料和裝修材料、建筑構配件及設備,減少建筑垃圾的產生。
建筑材料和裝修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標準的建筑材料和裝修材料。
第九百八十二條 國家鼓勵采用先進適用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管理措施,推進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回收利用體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應用。
03
明確建設施工主體責任
破解“費用懸空、方案虛置”難題
法典明確建設單位落實污染防治費用、施工單位編制方案并報備清運,雙方責任聯動,破解“費用不到位、方案不落地、責任不清晰”的難題。
第五百一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施工合同中明確工程施工單位的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責任。
第五百二十條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等固體廢物,并按照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利用或者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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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劃定處置禁區紅線
強化規劃用地保障
法典劃定建筑垃圾處置的“紅線禁區”,同時要求規劃統籌保障處置設施用地,實現“禁止有據、落地有地”的規范管理。
第四百八十一條 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禁止建設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危險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第四百八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規劃,應當統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險廢物等固體廢物轉運、集中處置等設施、場所建設需求,保障轉運、集中處置等設施、場所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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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完善全過程管理
實現“聯單可溯、鏈條可查”
法典通過聯單管理構建全過程閉環監管體系,實現建筑垃圾“來源可溯、去向可追”,并明確禁止擅自處置行為,著力破解建筑垃圾跨環節、跨區域監管難的問題。
第五百一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全過程管理制度,按照規定實行聯單管理,規范建筑垃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行為,推進綜合利用,加強建筑垃圾處置等設施、場所建設,保障處置安全,防止污染環境。建筑垃圾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拋撒、遺撒或者焚燒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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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強化法律責任
構建多部門聯合懲戒體系
法典從行政處罰、罰款、拘留等多維度出發,通過擴大禁止范圍、提高罰款標準、引入行政拘留和代為治理制度,構建了生態環境、環境衛生、公安、城鎮排水等部門分工負責的嚴密責任體系,全面強化違法處置的法律責任,形成“不敢違、違不起”的高壓線,徹底打破“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困局。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拋撒、遺撒、焚燒固體廢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拒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前款規定的固體廢物為危險廢物、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和處理后的污泥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人擅自傾倒、堆放、丟棄、拋撒、遺撒、焚燒個人產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危險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二)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未經批準;
(三)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利用,未提前報送信息;
(四)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
(五)貯存工業固體廢物未采取符合國家生態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
(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固體廢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環境、破壞生態。
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除第三項以外情形之一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前款第六項情形的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未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
(一)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
(二)產生、收集廚余垃圾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將廚余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工程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進行利用或者處置;
(四)工程施工單位未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并報備案,或者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
單位有前款情形之一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二項情形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依法處以罰款。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擅自傾倒、堆放、丟棄、拋撒、遺撒、焚燒固體廢物,造成嚴重后果;
(二)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嚴重后果;
(三)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
(四)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危險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五)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
(六)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從事相關活動。
《生態環境法典》為建筑垃圾治理劃定了清晰的法律標尺:
建設單位須將污染防治費用足額列入工程造價,并在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責任,從資金源頭保障治理落實;
施工單位須編制處理方案并報備,及時清運、合規利用或處置,嚴禁擅自傾倒、拋撒、遺撒;
運輸單位應嚴格落實聯單管理要求,采取密閉措施、按規定路線行駛,杜絕遺撒和違規傾倒;
廣大市民群眾裝修產生的建筑垃圾須委托合規單位清運,不得隨意丟棄、堆放,個人違規將面臨相應罰款。
法典將于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從源頭減量到全過程聯單追溯,從紅線禁區到高額罰款乃至行政拘留,建筑垃圾治理已形成“不敢違、不能違、不想違”的法治閉環。讓我們各司其職、守法盡責,共同守護城市環境,共建美麗宜居家園。
素材來源:垃圾去哪兒了
上觀號作者:綠色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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