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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合同一方因故無法繼續履行,而另一方堅決不同意解除,導致合同陷入“僵局”的情況時有發生。此時,違約的一方是否有權主動申請終止合同?近日,桐城市人民法院雙港人民法庭審理的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為此提供了清晰的司法答案:能!
2025年7月初,市民甲為了孩子上學陪讀,與房東乙簽訂了一份為期一年的房屋租賃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全年租金7000元。然而,合同履行僅一個月后,市民甲因身體健康原因,無法繼續陪讀,遂向乙提出解除租房合同,并表示愿意支付1000元作為違約金。房東乙拒絕了甲的請求,雙方協商未果,矛盾升級。同年8月30日,甲甚至報警處理,但仍未能解決糾紛。此后房屋一直處于空置狀態,甲也未再使用。
因協商無果,今年2月,甲將乙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終止合同,并要求乙在扣除1000元違約金后,退還剩余租金6000元。
桐城法院受理案件后,結合案件實際,向雙方當事人詳細闡釋了相關法律規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48條規定,違約方不享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但是,在一些長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許違約方通過起訴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時對雙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違約方不存在惡意違約情形、繼續履行對其顯失公平,且守約方拒絕解除合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違約方起訴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人民法院判決解除合同的,違約方本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減少或者免除。
辦案法官指出,該案中,租賃合同已形成典型的“合同僵局”,承租人甲因懷孕這一客觀原因,已無法實現陪讀的合同目的,而出租人乙堅持合同有效、拒絕解除,導致房屋資源空置,雙方權利義務處于停滯狀態。法官向雙方詳細闡釋了上述法律規定,最終在法院主持下,雙方于今年4月達成調解一致意見:確認雙方的房屋租賃合同于2025年8月31日解除;甲向乙支付2個月租金及3個月房屋合理減損期間的租金損失,合計3000元;守約方乙也負有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3個月以外的房屋空置期租金損失由其自行承擔。至此,這起僵持多日的合同糾紛得以圓滿化解,實現案結事了。
該案承辦法官指出,需要明確的是,法律賦予違約方的是一種“形成訴權”,而非任意解除權。這意味著違約方不能單方通知解除合同,必須通過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請求,由司法機關審查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后裁決是否終止合同。合同因違約方申請而被終止,并不意味著違約方無需承擔責任,違約方仍須賠償守約方的損失,正如本案中甲仍需賠償相應期間的房屋租金損失。
該案的順利調解,生動詮釋了民法典在平衡合同嚴守與實質公平、促進資源有效利用方面的價值導向。當合同陷入僵局,繼續履行對雙方均無益處時,法律提供了打破僵局的出口,既保護了守約方的合法權益,也避免了社會資源的無謂損耗,體現了司法裁判倡導的公平、誠信和效率原則。
法官提醒,當事人在遇到類似情況時,應積極溝通協商,若協商不成,可依法尋求司法救濟,而非讓合同陷入長期僵持狀態,造成雙方損失擴大。 (汪偉)
▌來源:桐城法院
▌責編:木子 小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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