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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四川省煙草專賣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
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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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將禁止或限制
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吸煙
禁止中小學生吸煙等
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也將參照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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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有哪些重點內容?
一起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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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加強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教育
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場所吸煙,禁止中小學生吸煙。
02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制品
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煙草制品銷售網點。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處罰機制:向未成年人售煙(含電子煙),由縣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煙草專賣許可證,可以 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03
電子煙納入專賣監管
明確將電子煙、加熱卷煙等新型煙草制品納入調整范圍,實行全鏈條監管,未經許可不得生產、銷售。
04
禁售“類煙產品”
明確禁止非法生產、銷售空管煙、茶煙、花煙等外觀或功能類似煙草的產品,以及簡易制煙機械。
05
禁止自動售貨機等售賣煙草制品
明確禁止利用自動售貨機銷售或變相銷售煙草制品。
除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或者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 可證的企業依法銷售煙草專賣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組織不得通過信息網絡銷售煙草專賣品。 第十五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 信息網絡售賣煙草制品,
處罰機制:
?銷售或者變相銷售煙草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 銷售煙草專賣品的,由縣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 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利用自動售貨機 或者其他自動售貨形式銷售或者變相銷售煙草制品,或者通過 信息網絡銷售煙草專賣品的,除按照本條第一款予以罰款外, 責令持證人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 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吊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06
物流寄遞與無證經營規定
物流監管:針對利用快遞販運假煙、走私煙的問題,條例強化了物流寄遞環節的監控與溯源,要求寄遞企業配合查驗,嚴格執行國家關于寄遞煙草制品的限量規定。
無證經營處置:新增了“收購”措施。對于無證經營的煙草制品, 違法經營的 煙草制品 煙草部門可按市場批發價的70%予以收購。
來源:視聽德陽
【正文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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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張瑜淳 丨責編:范賓 丨編審: 殷靖翔
監制:易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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