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顧
張某與李某系夫妻。2020年某日,張某接到李某電話,通話中得知李某在其名下的小汽車排氣管處安裝了追蹤器。當天中午,張某將追蹤器拆除,發現追蹤器已經沒電了。張某認為,雙方雖是夫妻,但也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各自享有權利。張某還認為,李某安裝的追蹤器用鋰電池供電,安裝在排氣管處極易因受到高溫而導致爆炸,從而侵犯其財產權和健康權,同時也侵犯其隱私權和個人信息。
2021年02月,張某向法院起訴李某,請求法院判決李某賠償精神損失10,000元,并提供通話記錄、與李某的微信溝通記錄、4S店的收費票據等證據材料。
李某辯稱,雙方是夫妻,案涉車輛雙方均有權使用,李某有權知悉案涉車輛和張某的行程,且張某使用案涉車輛時的位置和行程不屬于個人私密信息。李某還認為,其在張某名下小汽車安裝追蹤器的目的是為了隨時知曉車輛的位置,而且在安裝的次日就將該情況告知張某,但記不清具體安裝的位置了,主觀上沒有侵犯張某隱私權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給張某造成任何損失。
法院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侵犯了張某的隱私權,張某的請求于法有據,結合案件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2,000.00元。李某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處理結果正確,但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本案事實發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應適用民法總則、侵權責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處理。二審法院綜合全案,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澤達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首先,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以及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隱私權是自然人所享有的重要的人格權利。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其次,個人信息側重保護自然人的信息決定自由,只有得到自然人的明確許可,他人方可以依法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自然人的個人信息。隱私權側重于保護信息的內容,即未經他人同意,不得以拍攝、窺探、公開等方法獲取自然人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信息,或干擾他人的私生活安寧。
再次,張某與李某是夫妻,若安裝追蹤器是為了保護車輛的安全,大可不必向對方隱瞞。庭審中得知,張某與李某夫妻感情破裂,亦進行過離婚訴訟。結合該信息合理分析,李某安裝定位器的目的是探知張某的行蹤,并通過張某行蹤窺探他人的私生活秘密。因此,李某所侵犯的是張某的隱私,而非個人信息,即李某以“跟蹤”的方法對張某的私生活安寧和私密活動進行“窺探”。
第四,婚姻關系雖受法律保護,但不意味著夫妻一方通過婚姻可以取得完全支配配偶的權利。夫或妻首先是法律保護的自然人個體,而后通過婚姻結合成家庭,涉及自然人尊嚴以及人格發展的各項基本人格權利不能因為締結婚姻關系而被剝奪,家庭成員的身體健康、名譽、隱私等權利仍然受到法律最高層次的保護。通常情況下,只有基于婚姻關系,在目的正當且手段也正當的情形下,才會豁免侵權行為,如夫妻一方通過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而得到對方的隱私信息。
本案中,由于夫妻之間具有相互忠誠的道德義務,李某有權過問甚至調查張某是否具有違背夫妻忠誠義務的不當行為,此即為目的上具有正當性;李某為了實現正當目的,卻通過私自安裝追蹤器的做法實現,手段明顯具有違法性。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五,侵權責任成立,除了行為具有不法性外,還需考慮過錯、因果關系、行為目的及方式、損害后果等多項要件。李某雖稱安裝追蹤器的第二天就告知了張某,但是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這說明李某的違法行為很可能已經持續較長一段時間,對張某隱私的窺探并非事隔一天的輕微侵害。對隱私權的侵害往往造成自然人非財產性損害,對受害者予以精神損害賠償便在所難免。
綜上,人民法院酌情確定精神撫慰金的數額符合本案加害特點,也符合對自然人人格權保護的立法精神。
法律條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零九條,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一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杲先躍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