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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第一次上法庭,如果你只會跟對方爭得面紅耳赤,反復辯解自己的委屈,卻拿不出戳中要害的法條。其實,你抓住這幾條實用法條,就能在庭審上清晰表達訴求:
對方在合同條件上耍心機時,比如對方故意拖著,不讓你滿足約定條件,好逃避責任。你可以直接引用《民法典》第159條:故意阻撓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故意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法律不慣耍小聰明的人,這條擺出來,對方的小心思直接失效。
借貸糾紛里,很多人簽了借條,就以為合同生效了,其實不是這樣。《民法典》第679條說得很明白,自然人之間借錢,只有實際把錢轉出去,借款合同才算成立。要是你簽了借條但沒收到錢,對方還逼著你還款,就用這條反駁;反過來,你把錢借出去了,沒有收借條,對方想賴賬,這條也能幫你撐腰,證明借款關系真實存在。
給人做擔保的朋友,幫人擔保別稀里糊涂背鍋,可以引用《民法典》第686條規定,保證分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約定不明或未約定的,默認是一般保證。無需對方一欠錢就替還,先由債務人償還,實在還不上再承擔責任,可避免不必要損失。
面對公司推諉,找準“用人單位”這面盾牌。比如對方公司員工在工作時傷了你,公司卻甩鍋是員工個人行為,不想負責。這時候不用跟公司過多爭辯,直接引用《民法典》第1191條:員工履職致他人損害,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只要與工作相關,公司必須負責到底。
普通人打官司,拼的不是誰懂的法條多,而是誰能精準用到有用的法條。這幾條都是原材料里經過實務驗證的“硬貨”,記下來,下次遇到類似糾紛,直接說出來,比說再多道理都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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