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媒介與信息素養課程中,教育界普遍將重點放在“批判性思維”的培養上。這意味著學生需要具備與海量信息保持距離的能力,并在此基礎上形成理性的獨立見解。
關于“明智消費”的能力培養卻往往被置于次要地位。這種能力要求個體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審視自身的消費行為、選擇偏好、實際需求與預算限制,并懂得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盡管常被忽視,這項能力實際上已被明確列入歐洲委員會的數字公民教育大綱之中。
一名消費者針對元宇宙公司以及字母表公司旗下谷歌的子公司優兔提起的歷史性訴訟,恰恰證明了消費者行動的巨大力量。陪審團最終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裁決。陪審團認為,這些平臺的產品設計和功能機制直接導致了該用戶的心理健康問題,從而對其造成了實質性損害。
在媒介與信息素養教育中,批判注意力經濟的前提是深入了解平臺的底層策略。這些平臺致力于捕捉并維持用戶的興趣,確保廣告主的信息能夠在用戶腦海中留下深刻且反復的印記,最終誘導其完成消費轉化。“明智消費”的能力正是為了提醒受眾:他們不僅是被動接收信息的看客,更是具備雙重身份的消費者與公民。
要將網民重塑為兼具消費者與公民意識的個體,而非單純的系統使用者,就必須喚醒其自主行動的意識。這不僅包括依法維權的個體訴求能力,還涵蓋了通過抗議甚至發起沖突來表達不滿的集體行動能力。
![]()
對于美國消費者而言,維權途徑相對清晰且制度化。他們既可以通過司法程序提起訴訟,也能直接向拒不配合的企業提出客戶索賠。這種機制在客觀上也帶來了一定的經濟補償效應。例如,在此前引發關注的案件中,原告有望從元宇宙公司和優兔獲得高達600萬美元的補償性及懲罰性賠償。
相比之下,歐洲消費者的維權渠道則顯得較為模糊。盡管歐盟委員會通信網絡、內容和技術總署負責統籌管理這些平臺,并對內容及其傳輸渠道進行交叉監管,但針對平臺的反制行動大多由國家行政力量主導。分析人士指出,這種由國家代為履職的模式,往往會在無形中剝奪消費者的主動權,甚至削弱其維權責任感,最終對公民意識的培養造成負面影響。
歐盟于2024年推行的《數字服務法案》強制要求平臺實現算法透明。該法案規定,月活躍用戶超過4500萬的超大型平臺必須按季度發布報告,詳細披露其推薦算法的運行機制及信息放大的評估指標。這項規定僅僅迫使平臺公開了底層功能,并未從法律層面上強制其進行實質性整改。
在用戶層面,《數字服務法案》引入了“可信標記人”制度。這些機構因在探測、識別和舉報非法或有害內容方面具備專業資質而獲得官方認可。因此,對于具備公民意識的消費者來說,當前的應對策略是主動尋找并求助于這些專業機構。在法國,視聽和數字通信監管局負責指定這些能夠代表用戶采取行動的實體。目前,法國成癮防治協會以及法國總工會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均已入選該名單。
科技平臺始終在試圖塑造用戶的生理與心理狀態,使其產生對屏幕的深度依賴。這種互動關系建立在一種直接的數據共享契約之上,而該契約往往被隱藏在晦澀難懂的“一般使用條款”之中。對于未成年人而言,這些條款幾乎形同天書。平臺正是借此以“免費”使用的名義,堂而皇之地獲取了對用戶讓渡數據的廣泛控制權。
在美國,這種數據共享契約曾分別于1996年和2012年遭遇過“網絡大罷工”的嚴峻考驗。當時,互聯網企業通過在主頁顯示黑屏或直接暫停服務的方式,強烈抗議那些被認為威脅商業自由的法案。1996年的抗議行動促成了《通信規范法》第230條的誕生,賦予了互聯網平臺廣泛的豁免權。而在2012年,科技巨頭們又成功迫使立法機構撤回了旨在擴大版權執法范圍以打擊網絡侵權的《禁止網絡盜版法案》。
科技巨頭們以捍衛言論自由和網絡消費自由為名,煽動用戶發起請愿,抵制未參與抗議的企業,甚至走上街頭游行示威。他們借由這種聲勢浩大的公眾支持,最終達成了迫使法案撤回的政治目的。相比之下,這種激烈的集體行動模式在歐洲則鮮有發生。
![]()
隨著網絡使用環境的日益惡化,用戶的地位也隨之邊緣化。他們逐漸淪為隱形的數字勞工,用自己的注意力時間源源不斷地為平臺創造財富。用戶的每一次點贊,都在優化搜索引擎排名和產品植入效果的過程中,轉化為了真金白銀。用戶自發的內容創作本質上等同于無償勞動,這種模式已經觸及了勞動法的底線,在涉及未成年人時更是引發了巨大的法律爭議。
媒介與信息素養教育的另一項重任,在于揭開數字產業的底牌。在注意力經濟的版圖中,廣告主和股東是兩個隱形卻起著決定性作用的關鍵角色。在競爭激烈的商業體系下,廣告植入已成為媒體最主要的變現手段。正是這種商業邏輯,直接決定了旨在收割注意力的產品功能設計,例如推薦算法、推送通知、無限下拉刷新、病毒式傳播格式以及誘餌式標題。
注意力經濟的基石,正是這種極易誘發成癮行為的持續信息流。互聯網的“免費”模式完全依賴于廣告位的售賣,而這必然伴隨著行為定向追蹤、數據買賣與共享等侵犯隱私的功能機制。這些廣告單元的定價標準,直接取決于平臺能夠保障的曝光時長,即用戶的觀看時間與互動參與度。
必須讓用戶清醒地認識到這一產業背后令人咋舌的資金規模。元宇宙公司和谷歌長期壟斷著數字廣告市場,而亞馬遜近期的強勢入局更是加劇了這一寡頭格局。這種高度集中的市場結構,迫使包括傳統視聽媒體和新聞出版業在內的所有互聯網參與者,都不得不屈從于這些科技巨頭制定的苛刻規則。
此外,平臺股東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同樣不容忽視。這些科技巨頭大多在2004年至2012年期間完成上市。值得注意的是,其創始人至今仍牢牢把控著公司的資本運作與核心股權。正是這些媒介代理機構與幕后股東的推波助瀾,徹底撕毀了平臺最初與基層用戶達成的共享契約。
2025年,這些科技巨頭態度突變,公開倒向唐納德·特朗普推行的極端自由主義政策。這一舉動將上述契約的破裂赤裸裸地展現在公眾面前。外界分析指出,這深刻暴露了硅谷科技精英與廣大進步派用戶之間難以彌合的鴻溝,后者曾天真地相信數字網絡能夠成為推動社會進步的變革力量。
產品功能設計帶來的負面效應并非不可逆轉的宿命。成千上萬起由年輕用戶提起的個人訴訟,以及學區和各州總檢察長發起的集體訴訟,正有力地證明了這一點。
毫無疑問,這些法律行動必將遭到平臺的強烈抵制。科技公司往往會系統性地提出上訴,其核心辯護理由是:在缺乏廣泛科學共識的情況下,很難在法律層面上精準量化并證明數字成癮對個體造成的具體損害。盡管面臨重重阻力,這些訴訟依然標志著用戶維權新時代的到來。
除了針對產品設計缺陷或成癮功能提起刑事訴訟外,法律界關于“注意義務”的法理學說也在不斷演進。這為推動產品功能的倫理化設計打開了突破口,例如取消點贊功能、設置屏幕使用時間上限以及強制彈出休息提醒等,旨在將數字生活的控制權重新交還給用戶。
這些司法案件凸顯了開展國際合作的緊迫性。各國不僅需要統一產品功能的監管標準,還必須就“數字成年年齡”達成共識。目前,美國和歐洲在這一標準上普遍存在兩年的年齡差,這種法律縫隙往往被美國科技平臺所利用。早在1998年實施,并于2013年和2025年兩次修訂的美國《兒童在線隱私保護法》,將數字成年年齡設定為13歲;相比之下,法國的法定界限則是15歲。
一系列訴訟案件釋放出強烈的信號:發起跨國集體訴訟已具備現實可行性。特別是自2020年歐盟出臺《代表訴訟指令》以來,消費者權益保護迎來了堪稱“新政”的重大變革,尤其是在打擊不公平商業行為和霸王條款方面。未來,歐洲消費者完全有可能與美國用戶結成維權聯盟,共同倒逼科技巨頭徹底改變屏幕背后的底層功能設計。
![]()
此次針對科技巨頭的標志性案件,也促使各界重新審視全球多國推行的“校園智能手機禁令”。媒介與信息素養教育的從業者對這種一刀切的禁令普遍持懷疑態度。他們認為,如果沒有完善的法律、技術和教育配套措施予以支撐,這種禁令根本無法落地執行。相比之下,通過司法途徑追究平臺在成癮性產品設計上的法律責任,顯然是一條更具前景的破局之路。當然,這一切的前提是消費者必須主動拿起法律武器,無論背后是否有國家力量的背書。
歸根結底,社交媒體應用程序的底層設計必須徹底重構,這不僅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同樣也是為了成年用戶的身心健康。在提升社會整體抗風險能力方面,無論是校園手機禁令的實際成效,還是維護民主制度防線的穩固程度,都將取決于一項核心能力的培養。那就是必須從幼年時期開始,通過系統的媒介與信息素養教育,將“明智消費”的理念真正轉化為公眾的數字生存技能。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