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上海律協”發布了2026年第一期警示臺的4個律師違規執業案例,“推動懲戒與教育深度融合,助力營造風清氣正的律師行業生態。”四個警示案例,都是懲戒律師行賄的。
案例一是:原S所A律師因犯行賄罪被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退出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上海市司法局依法決定,吊銷A律師執業證書。
案例二是:2022年8月5日,上海某區監委在調查某區法院原法官G等人案件時發現,H律師存在以不正當方式影響法官依法辦理案件的行為。據G交代:H律師曾就多個案件請托其向承辦法官打招呼、了解案情,并在勝訴后通過其邀請審判長吃飯和贈送紅包;2014年至2019年間,H律師累計12次宴請G,每次飯后給予數量不等的現金或購物卡,多名法官亦承認參加過H律師組織的飯局并收取紅包。
雖部分行為發生超過兩年,依據關于情節嚴重可超期追責的規定,決定給予H律師公開譴責的紀律處分。
案例三是:2019年11月,投訴人就F公司遭遇刑事詐騙一事指派G律師作為事立案代理人。應G律師要求,投訴人宴請X省司法廳退休領導J等人,并于當日向J支付3萬元。雖J后已歸還投訴人2萬元,但其表示剩余1萬元已用于宴請他人,無法歸還。
2022年2月,X區司法局作出滬*司罰決字〔2022〕第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G律師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是:A律師在代理T公司執行案件過程中,受T公司請托,安排T公司負責人與時任某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副局長W一起吃飯、唱歌,T公司向W贈送了價值數千元的煙酒物品。
A律師因代理的一起案件曾向W請托,贈送了W兩瓶價值2000元左右的白酒。該案件辦理前后,W曾多次要求A律師幫忙預訂酒店或吃飯買單,A律師共計花費6000元左右,W未歸還。此外,A律師為了與W保持良好關系,連續多年在春節期間每次攜價值數百元的禮物拜年并多次宴請W。
A律師構成妨礙司法公正的情形,被給予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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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管理部門對律師行賄行為處罰不力
這則新聞的留言區,有網友的評價是,看了這些通報的處罰案例,明白了為何這么多律師辦案靠行賄了,因為律師管理部門對律師的行賄行為,根本就是不處罰不力啊!
仔細看看上述的處罰案例,除了第一個律師已經被司法機關判刑的,屬于法律規定的必須吊銷律師執業證之外,其他的三個處罰案例,分別僅是停止執業6個月、通報批評、公開譴責而已。說是公開懲戒和警示,實則是處罰輕輕落下,甚至連律師名字都不公開,又如何達到警示作用呢?
尤其是第四個案例,律師在執行案件過程中,安排公司負責人宴請高院執行局副局長吃飯、唱歌,放任公司人員向司法人員行賄。自己代理的其他案件中,也向司法人員送禮、安排吃飯消費。為了維護關系,連續多年借春節機會向司法人員送禮、宴請,最后僅被給予了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
《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律師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等司法人員行賄,由設區的市級或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律師執業證書。
如此經常性的向司法人員靠行賄的方式代理案件,還不構成“情節嚴重”嗎?連個停止執業、罰款的行政處罰都不給,僅僅是“通報批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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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辦案靠行賄辦案人員,實則是在否定律師的法律價值
當你還在為了自己的案子,苦思冥想的搜集整理證據,搜羅所有公開資料的尋找法律依據,通宵達旦的加班準備訴訟材料時,對方的律師已經通過送禮、宴請等方式,“拿下”了司法辦案人員,將手握案件立案權、裁判權、執行權的辦案人員,拉到了自己案件的利益共同體。這個案子,你準備的再充分、說和寫的再有理,還如何能贏得了?
律師辦案行賄、拉攏、腐蝕司法人員,表面上是違反了法律規定、行業規則的禁止行賄情形,深層次造成的危害是,在司法辦案中在同行之間形成的是不正當的競爭關系,在社會層面時嚴重損害了司法中立和廉潔形象,根源上是否定了律師賴以生存的法律規則。用大白話是,律師打官司也靠行賄,還要律師的法律作用干什么?
造成的行業影響是,很多當事人選擇律師時,首先詢問律師的是,你有沒有關系可以買通司法人員。當事人評價律師的作用時,衡量的標準是,律師能不能直接撥通辦案人員的手機號碼,能不能直接約出來辦案人員吃飯。
造成的行業另類影響是,某些沒有關系的律師,也開始冒充自己有關系了,甚至敢打著向辦案人員送禮的名義,索要財務、關系處理費。如此這般,一來顯示自己真的有關系,可以給辦案人員“頂上”,二來自己可以直接獲得律師費之外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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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7日,最高法院官網發布的《保障和規范律師參與訴訟典型案例》一文中的“案例五”是:
2025年2月,黃某某在申請案件執行過程中,向江蘇省鹽城市某區人民法院反映其代理律師董某某存在違規招攬業務的行為。黃某某稱,董某某系經人介紹認識,自稱“與法院工作人員相熟”以達到招攬業務目的,同時在代理過程中以需要“打點法官”為名,向黃某某索要高檔香煙并暗示此為案件順利執行所需的“活動經費”。法院查實,董某某并不認識其聲稱的法官,索要的香煙也并未送給任何司法人員,而是被其個人占有使用。
當對律師行賄辦案人員懲戒不力,達不到令行禁止的效果時,當事人乃至社會人員,又如何區分的清律師講的辦案靠關系,是律師真的有關系,還是騙人的呢?
真的是,雄兔腳撲朔,雌兔眼迷離;雙兔傍地走,安能辨我是雄雌?
注:本文系微信公號“語人集法”同步原創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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