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發生在貴州貴陽的傷害糾紛引發關注。67歲老人劉老太稱在商鋪門口被他人停放的摩托車傾倒壓傷,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索賠近19萬元卻先后被司法單位駁回訴訟請求。家屬質疑涉事車輛存在“調包”、監控缺失等問題,認為事件事實未查清,希望能啟動再審,核清事實,爭取合理權益。
2023年4月20日13時許,劉老太反映在貴州省清鎮市華豐國際食品城其子經營的桶裝水商鋪無償幫工。潘某駕駛摩托車前來購買桶裝水,將車輛停放在商鋪門口,車上放置兩桶桶裝水后,在車旁查看手機。劉老太家屬反映,車后兩桶水放置未有進行綁定,失衡后兩桶水滾下地面。
隨后,劉老太方稱,該摩托車從右側傾倒,劉老太腳部受傷,右眼角被方向盤把手撞傷造成淤血,事后眼部劇痛難睜。潘某及周邊商戶將老人扶起后,潘某駕車離開現場。次日,劉老太經醫院檢查確診為右側股骨粗隆間骨折,后住院12天并接受手術治療。經鑒定,劉老太構成十級傷殘,其計算損失合計186200.77元。
事發后,劉老太家屬報警,該事件因屬于民事糾紛未作進一步處理。劉老太隨后將潘某起訴至清鎮市地方司法部門,要求潘某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
經審理復現模擬認為,潘某將電動車(劉老太家屬反映電動車為后續更換)向左傾斜停放并撐起左側支撐,放置桶裝水后車輛并未傾斜,被認定停放狀態穩定,但未考慮處支撐架停放外車輛問題,及水桶可能的傾倒。同時,劉老太方提交的監控視頻缺失車輛傾倒的片段,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潘某存在過錯,一審判決駁回劉老太的全部訴訟請求。
劉老太家屬方表示,潘某駕駛電動車輛為在事件發生后更換,認為審理過程中應就其反映“車輛更換”問題進行核查。
劉老太不服一審判決,向貴陽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主張審理中未認定車輛因裝載兩桶桶裝水導致失衡傾倒、其稱提交的視聽資料未有采信。二審認定與一審一致,認為舉證責任應由劉老太承擔,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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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爭議”監控 圖一 (當事人提供)
對于判決結果,劉老太家屬表示不滿,就審理過程中提出多項質疑。涉事車輛被反映存在“調包”:家屬稱壓人車輛為帶不銹鋼鐵架、可裝載桶裝水的摩托車,事發后潘某將該車送回家中,更換普通電動車運水,導致原車輛無法取證;關鍵監控難取證:事發監控被指“由被告同鄉商戶所有”,僅提供部分片段,缺失傾倒核心畫面,且監控超過3個月自動刪除,證據留存未及時調取,部分事實無法還原;對案件審理過程存疑:涉案普通電動車后備箱無法放置兩桶桶裝水,與審理中“水放后座”的陳述矛盾,未追問潘某是否駕駛同一車輛。相關反映問題,仍待地方部門積極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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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相似”摩托車 圖二 (當事人提供)
目前,劉老太家屬后續向上級部門申請再審監督,但均未有獲得支持,其希望相關部門能就其反映爭議點,主動對事件進行核查,還原事實,保障相關人合理權益,賠償相關合理損失。
(以上內容均基于當事人訴求及公開案件材料整理呈現,相關爭議與事實有待相關部門進一步調查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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