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記者 季雨)要遲到了趕不上打卡,要不找人代勞?代打,小心工作下線。近期,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2015年6月,小張入職某公司,雙方先后簽訂多份勞動合同,2023年起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任職客服崗位。2024年3月至4月,公司經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員工手冊》,明確實行考勤打卡制度,嚴禁代打卡或技術代打卡,委托或替他人打卡屬嚴重違紀,公司可予以辭退。小張簽字確認已簽收并知曉全部內容。同年5月,公司在工作群再次提醒,代打卡可解除勞動關系且不予補償,并告知忘記打卡可走異常審批流程,無需代打卡。但小張仍心存僥幸,自2024年2月起便多次委托他人代打卡。公司通過考勤APP后臺核查發現,其打卡記錄對應的設備碼與本人手機設備碼不符,據此查實了其代打卡的事實。盡管公司已多次提醒相關規定、明確代打卡的違紀后果,小張在6月、7月期間仍屢教不改,繼續委托他人代打卡。公司與小張溝通時,小張辯稱“是忘記打卡才請同事幫忙”,但對代打卡事實予以認可。9月底,公司在履行通知工會的法定程序后,向小張發送《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正式解除雙方勞動合同。
小張對公司的解除勞動關系決定不服,經勞動仲裁后訴至鼓樓區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并補發202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資。
鼓樓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被告制定的《員工手冊》經職工大會審核通過,內容合法有效,且小張已簽收確認,應當知曉其中關于“代打卡屬嚴重違紀、可予以辭退”的規定。小張在知曉該規定后,仍多次實施代打卡行為,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存在過錯。同時,被告在解除勞動關系前,已就代打卡事實與小張溝通核實,且履行了通知工會的法定程序,解除程序合法,故小張主張公司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按實際工作時間折算未休天數并支付工資報酬。本案中,根據公司系統休假記錄及郵件說明,可以認定原告剩余年休假2天,公司應當支付其未休假工資。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小張2024年未休年休假工資1021.88元,駁回小張的其他訴訟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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