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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
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
關于印發《西安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具體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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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靈活就業人員
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支持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及住建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和陜西省住建廳《關于進一步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工作的指導意見》(陜建發〔2017〕244號)等相關精神,結合《西安地區自主繳交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辦法》(西房金管發〔2020〕2號)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監督和管理。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負責相關政策和重大事項的決策與監督,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具體管理與運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靈活就業人員,是指在法定就業年齡內,以個體經營、非全日制、新業態等方式靈活就業,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
第四條 靈活就業人員按照自愿的原則繳存住房公積金,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個人承擔,屬于個人所有。靈活就業人員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依據國家規定的相關政策在其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第五條 公積金中心委托部分商業銀行承辦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相關業務。靈活就業人員可通過公積金中心提供的各類服務渠道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等相關業務。
第二章 繳存管理
第六條 公積金中心參照繳存單位賬戶管理的方式設立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對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實行統一管理。
第七條 靈活就業人員申請設立個人賬戶時,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銀行一類賬戶借記卡等資料,并同時與公積金中心簽訂《西安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協議》(以下簡稱“協議”),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內容。靈活就業人員因工作原因已在公積金中心建立職工賬戶的,應沿用已有的賬戶,并將原賬戶按要求轉入靈活就業人員繳存賬戶進行繳存管理。
第八條 靈活就業人員可根據自身收入情況確定月繳存金額,月繳存金額上下限范圍參照住房公積金年度(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 30日)職工繳存政策執行。靈活就業人員月繳存金額在一個住房公積金年度內可調整一次。
第九條 靈活就業人員可以選擇按月匯繳或按年預繳方式繳存住房公積金。選擇按月匯繳的,公積金中心從其簽約的銀行借記卡中按月足額扣劃繳存資金并計入個人賬戶;選擇按年預繳的,應通過公積金中心提供的辦理渠道自主繳存,其繳存資金到賬后一并計入個人賬戶。
第十條 靈活就業人員選擇按月匯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在定期扣劃日前存入足額款項,并確保借記卡可以正常使用。因借記卡賬戶余額不足、被掛失、凍結、變更或不可抗力等原因扣劃失敗而導致公積金連續繳存中斷的,靈活就業人員在扣劃失敗之日(含)起3個月內一次性補繳中斷期間公積金的,其公積金連續繳存時間可合并計算。
第十一條 靈活就業人員停繳住房公積金時,應辦理個人賬戶封存手續。靈活就業人員自停繳之月起(以按月扣款未成功或按年預繳已超當月的)連續6個月(含)未正常繳存的,公積金中心將自動封存其個人賬戶。靈活就業人員辦理個人賬戶啟封并恢復繳存的,連續繳存時間自恢復正常繳存當月重新計算,靈活就業人員自開立個人賬戶當月起連續6個月(含)未繳存且賬戶余額為零的,公積金中心將自動注銷其個人賬戶。
第十二條 靈活就業人員個人賬戶封存、轉移、銷戶后,與公積金中心簽訂的協議自動終止,再次申請繳存時應重新簽訂協議。
第十三條 靈活就業人員個人賬戶信息需要變更的,應當辦理信息變更登記。其中,變更銀行借記卡信息的,應當重新授權借記卡發卡銀行從借記卡中扣劃住房公積金繳存資金。
第十四條 靈活就業人員符合異地轉移接續條件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辦理異地轉入或異地轉出手續。
第十五條 靈活就業人員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自計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參照國家規定的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和計息方式執行。
第三章 提取及貸款使用
第十六條 靈活就業人員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且尚未結清時,其個人賬戶存儲余額優先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本息。
第十七條 靈活就業人員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且尚未結清時,申請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條件、提取額度、辦理所需材料等參照公積金中心現行提取政策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靈活就業人員未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貸款已結清的,可自由提取本人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不再繼續繳存申請退出繳存協議的,個人賬戶封存后可按規定辦理銷戶提取。
第十九條 靈活就業人員在西安地區購買自住普通住房,滿足公積金中心貸款條件時,可申請公積金貸款。其收入以月繳存金額10倍作為基準參考。其貸款額度、期限、利率、貸款流程及審批標準等,以申請貸款時公積金中心現行貸款政策為準。
第二十條 靈活就業人員在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后的還貸期間內,可以申請將月繳存額變更為貸款月還款金額,繼續按月繳存住房公積金,同時簽約沖還貸,確保繳存、還款不受影響。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6年4月20日起實施。
來源: 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丨編輯:黨美容丨校對:王軍望丨審核:韓東辰丨轉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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