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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靈活就業人員 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支持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及住建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和陜西省住建廳《關于進一步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工作的指導意見》(陜建發〔2017〕244號)等相關精神,結合《西安地區自主繳交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辦法》(西房金管發〔2020〕2號)規定,制訂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監督和管理。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負責相關政策和重大事項的決策與監督,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具體管理與運作。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靈活就業人員,是指在法定就業年齡內,以個體經營、非全日制、新業態等方式靈活就業,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第四條 靈活就業人員按照自愿的原則繳存住房公積金,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個人承擔,屬于個人所有。靈活就業人員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依據國家規定的相關政策在其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第五條 公積金中心委托部分商業銀行承辦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相關業務。靈活就業人員可通過公積金中心提供的各類服務渠道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等相關業務。
第二章 繳存管理
第六條 公積金中心參照繳存單位賬戶管理的方式設立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對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實行統一管理。 第七條 靈活就業人員申請設立個人賬戶時,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銀行一類賬戶借記卡等資料,并同時與公積金中心簽訂《西安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協議》(以下簡稱“協議”),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內容。靈活就業人員因工作原因已在公積金中心建立職工賬戶的,應沿用已有的賬戶,并將原賬戶按要求轉入靈活就業人員繳存賬戶進行繳存管理。 第八條 靈活就業人員可根據自身收入情況確定月繳存金額,月繳存金額上下限范圍參照住房公積金年度(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 30日)職工繳存政策執行。靈活就業人員月繳存金額在一個住房公積金年度內可調整一次。 第九條 靈活就業人員可以選擇按月匯繳或按年預繳方式繳存住房公積金。選擇按月匯繳的,公積金中心從其簽約的銀行借記卡中按月足額扣劃繳存資金并計入個人賬戶;選擇按年預繳的,應通過公積金中心提供的辦理渠道自主繳存,其繳存資金到賬后一并計入個人賬戶。 第十條 靈活就業人員選擇按月匯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在定期扣劃日前存入足額款項,并確保借記卡可以正常使用。因借記卡賬戶余額不足、被掛失、凍結、變更或不可抗力等原因扣劃失敗而導致公積金連續繳存中斷的,靈活就業人員在扣劃失敗之日(含)起3個月內一次性補繳中斷期間公積金的,其公積金連續繳存時間可合并計算。 第十一條 靈活就業人員停繳住房公積金時,應辦理個人賬戶封存手續。靈活就業人員自停繳之月起(以按月扣款未成功或按年預繳已超當月的)連續6個月(含)未正常繳存的,公積金中心將自動封存其個人賬戶。靈活就業人員辦理個人賬戶啟封并恢復繳存的,連續繳存時間自恢復正常繳存當月重新計算,靈活就業人員自開立個人賬戶當月起連續6個月(含)未繳存且賬戶余額為零的,公積金中心將自動注銷其個人賬戶。 第十二條 靈活就業人員個人賬戶封存、轉移、銷戶后,與公積金中心簽訂的協議自動終止,再次申請繳存時應重新簽訂協議。 第十三條 靈活就業人員個人賬戶信息需要變更的,應當辦理信息變更登記。其中,變更銀行借記卡信息的,應當重新授權借記卡發卡銀行從借記卡中扣劃住房公積金繳存資金。 第十四條 靈活就業人員符合異地轉移接續條件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辦理異地轉入或異地轉出手續。第十五條 靈活就業人員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自計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參照國家規定的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和計息方式執行。
第三章 提取及貸款使用
第十六條 靈活就業人員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且尚未結清時,其個人賬戶存儲余額優先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本息。第十七條 靈活就業人員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且尚未結清時,申請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條件、提取額度、辦理所需材料等參照公積金中心現行提取政策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靈活就業人員未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貸款已結清的,可自由提取本人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不再繼續繳存申請退出繳存協議的,個人賬戶封存后可按規定辦理銷戶提取。 第十九條 靈活就業人員在西安地區購買自住普通住房,滿足公積金中心貸款條件時,可申請公積金貸款。其收入以月繳存金額10倍作為基準參考。其貸款額度、期限、利率、貸款流程及審批標準等,以申請貸款時公積金中心現行貸款政策為準。第二十條 靈活就業人員在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后的還貸期間內,可以申請將月繳存額變更為貸款月還款金額,繼續按月繳存住房公積金,同時簽約沖還貸,確保繳存、還款不受影響。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6年4月20日起實施。
《西安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辦法》政策問答
1、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對象有哪些?
答:年滿16周歲且未達法定退休年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在我市以非全日制、個體經營、新業態等方式靈活就業的各類人員,均可申請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包括:個體經營者、非企業平臺的快遞外賣、家政服務、餐飲業服務、網約車駕駛、網絡主播、零工勞動者;靈活就業的港澳臺人員、靈活就業且獲得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籍人員等。
2、靈活就業人員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有無戶籍限制?
答:靈活就業人員自愿繳存,不設戶籍條件限制,只要在全國范圍內無正常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無論是本市戶籍人員,還是外省市戶籍人員、港澳臺人員以及獲得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籍人員均可申請繳存。
3、靈活就業人員如何辦理住房公積金開戶?
答:靈活就業人員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和銀行一類儲蓄卡(當前僅為建設銀行,后續隨業務逐步擴大)、《靈活就業人員開戶登記申請表》等材料,到西安公積金中心指定的銀行服務網點、辦事服務大廳業務柜臺申請開戶。開戶登記成功后,還應通過手機銀行APP簽約《銀行代收業務扣款授權協議》并開通本人銀行一類儲蓄卡賬戶住房公積金協議扣繳功能,才能確保按月匯繳或按年預繳住房公積金。
4、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已離職的職工能否繳存?
答:(1)若在西安公積金中心已有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的,沿用已有的個人賬戶。可申請將原單位已封存的個人賬戶轉入西安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并辦理個人賬戶啟封、銀行一類儲蓄卡賬戶協議扣繳簽約等手續后才能靈活繳存。(2)在西安公積金中心無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或原有個人賬戶已注銷的,符合相關條件可申請開戶和繳存。
5、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金額或年繳存金額如何確定?答:靈活就業人員可根據自身收入情況,在申請開戶、啟封、繳存信息變更時,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方式和月繳存金額,月繳存金額應保留到十位取整。月繳存金額上下限范圍參照住房公積金年度(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職工繳存政策執行。靈活就業人員選擇按年預繳住房公積金的,年繳存金額等于月繳存金額的12倍。以2026年4月至6月新開戶繳存為例,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灞橋區、未央區、雁塔區、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高陵區、西咸新區執行的月繳存金額下限標準為220元、上限標準為7620元。
6、靈活就業人員如何變更月繳存金額和繳存方式?
答:靈活就業人員可申請辦理繳存信息變更業務,對月繳存金額、繳存方式、個人手機號碼等繳存信息進行變更。其中:月繳存金額可根據自身收入變化在一個住房公積金年度(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內調整變更一次。在住房公積金年度調整期間內,靈活就業人員未主動調整的,原月繳存金額符合當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金額上下限標準的,可以繼續沿用。若低于下限或高于上限標準的,由西安公積金中心按照月繳存金額上下限自動調整,靈活就業人員應按調整后的月繳存金額按月匯繳或按年預繳。例如:2025年度新開戶的靈活就業人員按月繳存金額下限標準210元繳存,遇到2026年7月1日起月繳存金額下限標準統一調整為226元時,則西安公積金中心按政策及協議約定將其原月繳存金額210元自動調整為226元,靈活就業人員應按自動調整后的月繳存金額下限標準226元繳存住房公積金。
7、靈活就業人員如何繳存住房公積金?
答: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以協議扣繳方式為主,協議扣繳的繳存日一般為當月16日或23日。靈活就業人員應按相關協議約定在繳存日之前將應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足額存入本人簽約的銀行一類儲蓄卡賬戶,西安公積金中心根據其選定的按月匯繳或按年預繳方式,從其簽約的銀行一類儲蓄卡賬戶余額中扣取相應資金(不足額不扣款),繳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因銀行卡賬戶余額不足、卡號變更、月繳存金額變更等情形,導致16日協議扣繳失敗則23日再次協議扣繳,當月已匯繳的不再重復扣繳。
8、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渠道?
答:目前,靈活就業人員開戶、個人賬戶啟封、個人賬戶封存、繳存信息變更、補繳等業務,暫只開通線下業務柜臺辦理渠道,線上業務辦理渠道待后通告。靈活就業人員可持本人身份證原件等申請材料,到西安公積金中心指定的建設銀行服務網點、辦事服務大廳業務柜臺辦理。
9、靈活就業人員已經辦理公積金貸款如何提取?
答:靈活就業人員有中心公積金貸款的,公積金提取將以簽約沖還貸作為唯一方式,直到貸款結清為止。
10、靈活就業人員沒有辦理貸款,怎么辦理提取?
答:靈活就業人員未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參照現行提取政策辦理。其中靈活就業期間繳存的每月可無條件自由提取,選擇非銷戶提取的需留存三個月繳存額。
11、靈活就業人員沒有辦理貸款,退出繳存協議怎么辦理提取?
答:靈活就業人員,賬戶明細全部屬于靈活就業身份繳存的,賬戶封存滿半年,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可以辦理銷戶提取。若有單位就業期間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應參照現行提取政策辦理銷戶。
12、靈活就業人員申請公積金貸款時,與單位繳存職工享有同等貸款權益嗎?
答:靈活就業人員與單位繳存職工享有同等貸款權益。貸款額度、期限、利率、貸款流程及審批標準等,以申請貸款時公積金中心現行貸款政策為準。
13、靈活就業人員申請公積金貸款時的繳存認定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答:(1)采取按月匯繳方式繳存公積金的,申請貸款時須按月連續足額繳存6個月(含)以上。(2)采取按年預繳方式繳存公積金的,申請貸款時,其預繳對應的繳存月份應累計滿6個月。例如:職工2026年4月18日開戶,并一次性預繳2026年4月至2027年3月的住房公積金,職工可在2026年9月1日之后申請公積金貸款。(3)職工由單位繳存或其它繳存類型轉為靈活就業人員繳存的,繳存月份可合并計算,但需符合按月連續足額繳存的要求。例如:2026年1月原單位為職工開戶并繳存當月公積金,且按月連續足額繳存至2026年5月,2026年6月轉為靈活就業人員,并繳存6月份的公積金后,即可申請公積金貸款。
14、靈活就業人員申請公積金貸款時的收入認定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答:靈活就業人員作為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其繳存基數(按實際月繳存額的十倍測算)小于等于個稅起征點(當前5000月/元)的,收入以繳存基數為準;高于個稅起征點的,需提供能夠反映其實際收入的近6個月銀行流水或個稅納稅證明,如無法提供的,收入以個稅起征點為準。
15、靈活就業人員申請公積金貸款時,簽約沖還貸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答:靈活就業人員作為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時簽約沖還貸的,或貸款發放后簽約沖還貸的,簽約后,系統會根據其月還款額,自行調整該靈活就業人員的月繳存額,當月還款額有小數時,月繳存額調整向上取整。調整后的月繳存金額不超過當前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金額上下限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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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樂居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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