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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月21日,上海市司法局、市交通委聯合召開上海航運法律共同體2026年聯席會議。會議宣布,共同體新增包括中國船東協會、東方國際商事調解院在內的6 家成員單位,目前成員總數已達43 家。
過去一年,共同體的制度創新成效顯著,不僅制定實施優化仲裁與訴訟銜接20 項措施,創立“海事調解+海事仲裁”模式、建立船舶司法扣押解除機制。還圍繞企業“走出去”與航運產業鏈發展需求,組建企業“走出去”專業服務聯盟、上線綜合服務平臺。圍繞新修訂的《仲裁法》,拓展航運保險、貨運代理、船舶經紀等應用場景。
虹口區副區長蔣嬋在會上分享了虹口的臨時仲裁實踐。自2025年5 月北外灘仲裁服務中心掛牌以來,已有8 起臨時仲裁案件在此開庭或書面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案件當事人涵蓋多法律主體,適用法律涉及中國法和英國法,案件類型從單一的船員管理服務費糾紛拓展至航次租船、合同滯期費等7 類,案件標的額從23 萬美元提升至112萬美元。
“航運保險糾紛具有高頻次、小額、分散的特征,而臨時仲裁程序靈活、成本可控,與這類糾紛的解決需求天然契合。”蔣嬋提到,近期裁決的一起共同海損分攤爭議,首次將貨物保險人共同海損擔保函與臨時仲裁程序無縫銜接,從程序啟動到糾紛解決全程僅用兩周,“下一步,我們希望能在案件辦理中進一步壓縮時間和費用成本,讓臨時仲裁成為航運保險小額糾紛的首選解紛方式。”
上海海事局副局長謝開運分享了一個典型案例:2025年11月,一宗涉及英國供應商與希臘船東公司的跨境海事糾紛,通過“海事調解+臨時仲裁”的全新機制,在浦東國際法律服務園僅用11 天便成功化解,創造了爭議解決的“上海速度”。
上海市高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黎淑蘭提到,近年來,上海法院大力推廣海事涉外商事約定管轄示范條款,取得了一定的積極成效——當事人約定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轄的案件,從2021年的361件增至2025年的712件;2025年外籍當事人在所涉爭議與我國沒有實際聯系情況下,選擇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轄的案件有23 件。
來自市場主體的聲音,更能體現行業對上海航運法律服務的認可與需求。中遠海運集團法務與風險管理本部高級經理楊智祥在發言中透露,集團大力推廣“中國管轄權”,集團下屬造船企業2025年新簽的船舶建造、修理改裝合同中,選擇上海作為爭議解決地的合同數量占當年新簽同類型合同的54%。“我們建議,進一步完善司法與仲裁的高效銜接機制,加強與國際仲裁機構的交流合作,加大境外的宣傳力度,讓中國成為全球行業主體優先選擇的爭議解決地。”
“涉外法治包羅萬象,但人才培養缺乏場景化。”上海海事大學黨委副書記嚴大龍則指出了當前涉海法治人才培養的結構性難題:供需錯配、學用脫節、產教銜接不暢。他建議,構建 “真實情境+實戰演練+實務對接”三位一體的培養模式,并定期發布涉外法律服務人才需求報告,實現人才培養與行業需求的精準對接。
上海市司法局黨委書記、局長顧全也認為,發展航運法律服務業的關鍵在于專業人才,且應堅持實戰實用導向。他還提到,航運法律共同體本身就是“法商融合”的典型場景。“我們的眼光不能只盯著糾紛發生后的解決,法律服務的更多價值體現在事前——從企業簽合同開始的合規,到糾紛苗頭初現時的商業解決方案。”
“比起各個服務業單打獨斗,服務業態之間的組合能產生更大的化學效應。”他表示,要整合律師、仲裁、調解、公證等各類法律服務資源與知識庫,以“產品包”形式精準響應企業需求,提升上海國際法律服務的核心競爭力。
原標題:《11天化解英國供應商與希臘船東糾紛,與中國無關的糾紛為何選擇在上海解決?》
欄目主編:王海燕
來源:作者:解放日報 劉雪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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