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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提升全市住宅小區綜合治理水平和物業服務質量,暢通小區居民訴求反映渠道,著力解決居民天天有感的“關鍵小事”,營造干凈整潔、安全有序的美好生活環境。鹽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鹽城市公安局、鹽城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鹽城市生態環境局、鹽城市城市管理局、鹽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鹽城市消防救援局、鹽城市國防動員辦公室八部門聯合編制并公布住宅小區內違法違規行為查處事項清單。清單及投訴舉報電話如下:
1.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2.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3.建設單位不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承接驗收資料;
4.建設單位未按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
5.建設單位對業主要求承租的車位、車庫只售不租;
6.建設單位將未出售或者未附贈的車位、車庫不優先出租給本區域內業主,或者將多余車位、車庫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外使用人的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
7.物業服務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的;
8.物業服務企業未經業主大會同意,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9.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不向業主委員會移交規定資料;
10.原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規定履行交接義務;
11.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在交接之前,不維持正常的物業管理秩序;
12.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拒不撤出物業管理區域;
13.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未對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
14.物業服務企業挪用、侵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公共收益等業主共有財產;
15.物業服務企業未對其管理的公共收益單獨建賬、獨立核算;
16.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違法行為未及時勸阻、制止,或者未及時報告有關主管部門;
17.物業服務企業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限制通行、限制使用電梯等損害業主合法權益的方式催交物業費;
18.物業服務企業未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和物業管理公共服務平臺向全體業主公示規定信息,或者公示虛假信息;
19.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
20.業主委員會成員挪用、侵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公共收益等業主共有財產;
21.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
22.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
23.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
24.損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
25.損壞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業共用部位,損壞或者擅自占用、移裝共用設施設備;
26.擅自變動排水設施,雨污混接、污水直排;
27.擅自占用、毀壞綠化用地和綠化設施;
28.裝修人因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侵占公共空間的,對公共部位和設施造成損害;
29.裝修人未申報登記進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
30.裝修人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企業;
31.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或者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32.裝飾裝修企業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或者降低節能效果;
33.裝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
34.物業管理單位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違反規定的行為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35.將廚房、衛生間、陽臺、過道、地下儲藏室、車庫等非居住空間單獨出租用于居住;
36.租賃住房不符合規定的單間租住人數上限或者人均最低租住面積標準;
37.出租屬于違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房屋;
38.出租不能繼續使用的危險房屋;
39.燃氣經營者未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或者未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40.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41.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
42.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
43.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
44.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
45.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未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
46.住宅小區安裝電梯的,應當合理設置,采取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
47.水電氣等專營單位拒不承擔維修、養護或者更新責任;
上述第1條至第47條事項,由住建部門牽頭負責查處。市級和各縣(市、區)的投訴舉報電話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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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規定進行備案或者撤銷備案的,招用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擔任保安員的;
49.物業服務企業指使、縱容保安員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
50.違規儲存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違規燃放煙花爆竹;
51.違反關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規定,產生社會生活噪聲,經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有關部門依法勸阻、調解和處理未能制止,繼續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
52.在火災發生后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
53.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或者執行上述緊急任務的專用船舶通行;
54.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
55.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身份不明、拒絕登記身份信息的人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信息;
56.居民在家庭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娛樂、體育鍛煉及其他活動時排放的噪聲超過相應的區域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57.在居住區及其附近街道、廣場、公園等區域進行集會、體育鍛煉、娛樂、促銷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相應的區域環境噪聲排放標準,或者在禁止期間內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影響周邊居民正常休息的體育鍛煉、娛樂等活動;
58.養犬人未按規定辦理養犬登記和延續、變更登記;
59.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出售、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
60.養犬人飼養犬只超過限養數量;
61.養犬人在公共樓道、樓頂、架空層、地下車庫、開放式露臺等建筑物共有部分飼養犬只;
62.養犬人虐待犬只;
63.攜帶犬只外出未為犬只佩戴犬牌或者未按規定使用牽引帶牽引犬只;
上述第48條至第63條事項,由公安部門牽頭負責查處。全市統一投訴舉報電話:110
64.在城市、鎮規劃區內,擅自改變物業的規劃用途;
65.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工程建設外立面,或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
66.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違法開挖地下空間,擅自改變經規劃審批確定的地下空間的使用功能、層數和面積;
上述第64條至第66條事項,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城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認定和查處。市級和各縣(市、區)的投訴舉報電話為:12345
67.飲食服務業經營者未采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
上述第67條事項,由生態環境部門牽頭負責查處。市級和各縣(市、區)的投訴舉報電話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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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擅自在建筑物、構筑物上懸掛、張貼、涂寫、刻畫;
69.擅自擺攤設點、占道經營;
70.任意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露天焚燒落葉;
71.養犬人攜帶犬只外出,未即時清理所攜犬只在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
72.在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
上述第68條至第72條事項,由城管部門牽頭負責查處。市級和各縣(市、區)的投訴舉報電話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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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物業服務企業未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和物業管理公共服務平臺向全體業主公示或者虛假公示以下信息: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等;業主支付物業費、公共水電分攤費用情況,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經營和收益情況等;
74.新安裝的電梯未實現電梯井道和轎廂通信信號有效覆蓋;
75.電梯使用單位未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按照規定時限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和現場監督;
76.電梯使用單位未能保持電梯運行監測裝置和緊急報警裝置正常使用,或者未保持電梯應急救援通道暢通;
77.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對特種設備事故遲報、謊報或者瞞報;
78.在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投入使用;
79.電梯使用單位未對電梯層門鑰匙、電梯轎廂內操縱箱鑰匙和電梯啟動鑰匙實施統一管理;
80.新安裝的電梯,建設單位應當在電梯機房內安裝空氣調節器;
81.電梯發生故障或者經檢查存在事故隱患影響正常使用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向業主委員會或者電梯所有權人報告;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82.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繼續使用;
83.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托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風險評估,并根據評估結論確定繼續使用電梯或者對電梯進行修理、改造;
上述第73條至第83條事項,由市場監管部門牽頭負責查處。市級和各縣(市、區)的投訴舉報電話為:12315
84.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
85.在樓梯間、樓道等安全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及其兩側影響通行的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86.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
87.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
88.對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
89.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
90.在高層民用建筑內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未履行動火審批手續、進行公告,或者未落實消防現場監護措施;
91.高層民用建筑設置的戶外廣告牌、外裝飾妨礙防煙排煙、逃生和滅火救援,或者改變、破壞建筑立面防火結構;
92.未按照規定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備相應條件的人員值班;
93.物業服務企業未按規定對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
94.物業服務企業未按規定落實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
上述第84條至第94條事項,由消防救援部門牽頭負責查處。市級和各縣(市、區)的投訴舉報電話為:12345
95.將平時用作停車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業主開放、出租停車位的租賃期限超過三年或者將停車位出售、附贈;
96.擅自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拆除防護設施,進行穿墻打孔等影響防護效能的改造和裝修,堵塞或者截斷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口、進排風豎井、進排水管道;
97.人防工程維護管理未達到規定要求;
98.損壞人防工程標識,挪用或者損壞平戰轉換設備設施,安裝充電設備設施破壞人防工程戰時防護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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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第95條至第98條事項,由國防動員部門牽頭負責查處。市級和各縣(市、區)的投訴舉報電話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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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標題來源:嘎門口小編(轉此標題請備注)
文章來源:鹽城住建 鹽城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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