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7日下午,芙蓉律師事務所民商事執行部門開啟首次內部培訓。聚焦執行案件中的高頻、易錯、爭議大的實務問題,圍繞兩個入庫案例展開精講,現場討論熱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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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江蘇高院)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已獲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第三人卻以“債權已消滅”為由提出異議,法院如何處理?
案情簡覽:陸某勝訴后申請強制執行,發現被執行人對某置業公司享有23.9萬余元到期債權(已由民事調解書確認)。置業公司提出異議稱被執行人已自行收款,公司不再欠款。如皋法院最初終止審查,南通中院駁回異議申請;江蘇高院撤銷原裁定,指令對實體異議進行審查。
裁判要旨:到期債權執行中,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第三人單純否認的,法院不予支持,可強制執行;第三人以債權因履行或其他事由在執行依據生效之后已消滅為由提出異議的,法院應進行實體審查。
實操啟示:針對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執行律師應根據不同情形采取相應策略:
第一,如果該債權未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第三人提出異議的,法院通常不進行實質審查,也不直接強制執行,申請執行人需另尋其他執行路徑。
第二,如果該債權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第三人僅單純否認債權存在的,法院不予支持,可以對該債權強制執行,申請執行人無需因第三人否認而放棄。
第三,如果該債權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但第三人以債權因履行或其他法定事由在執行依據生效之后已消滅為由提出異議的,法院應當進行實體審查,執行律師應積極推動審查程序的啟動。
案例二
(上海法院)協助執行義務人認為股權凍結錯誤,能否通過執行異議獲得支持?
案情簡覽:上海一中院根據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的發起人信息,凍結了大連某達公司在珠海某達公司的股份。珠海某達公司提出異議,稱大連某達公司已轉讓股份,不再是股東。法院駁回異議。
裁判要旨: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股權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條,執行法院只需核查公司章程、股東名冊、登記備案信息或公示系統信息等權利外觀,無需實質審查股權歸屬。協助執行義務人認為外觀與實質不符,不屬于“超出協助執行范圍”,異議不成立。實際權利人應通過案外人異議及異議之訴尋求救濟。
實操啟示:針對股權凍結中協助執行義務人或實際權利人提出的異議,執行律師應區分不同情形采取相應策略:
第一,協助執行義務人認為法院凍結的股權與實際權利狀況不符為由提出異議的,法院不予支持。因為執行法院依據權利外觀(公司章程、股東名冊、登記備案信息或公示系統信息)即可凍結股權,不審查實際歸屬。
第二,如果協助執行義務人明知股權已轉讓,仍不能以自己的“知情”為由要求解凍,其異議不屬于執行異議的受理范圍,應當向執行法院說明情況,但最終是否解凍需由真正權利人提出相應程序。
第三,股權的實際權利人認為凍結損害其合法權益的,不能通過協助執行義務人的異議途徑解決,而應當依法提起案外人異議及案外人異議之訴,請求法院進行實體審查并確認權利歸屬。
執行案件的魅力在于“程序與實體的交織”,既要尊重權利外觀,也要兼顧真實權利。只有準確區分不同情形、選對救濟路徑,才能真正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來源:芙蓉律師事務所
編輯:劉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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