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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南安省新司法所成功調解了一起
因未成年人在托管期間意外摔傷
引發的賠償糾紛。
在調解員的耐心疏導下,
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并當場履行協議,
將矛盾化解在了基層。
4月的一天,11歲學生李某在陳某經營的托管場所室外騎行自行車過程中,因操作不當發生側翻,致使其左肘骨折。隨后,李某被送往醫院治療。盡管傷情已愈,但面對一筆上萬元的醫療開銷,李某的監護人王某與托管責任人陳某產生了較大分歧。王某認為孩子是在托管期間受傷,陳某應負全責;陳某則認為李某平時調皮好動,騎車屬孩子自發行為,自己難以時刻防范,責任不全在他。雙方僵持不下,遂至司法所尋求調解。
受理此案后,省新司法所調解員迅速展開調查。在查明基本事實的基礎上,調解員將工作重心放在“理”與“情”的雙重疏通上。針對陳某,調解員明確指出,雖然意外發生具有偶然性,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法律規定,受托方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托管期間負有安全保障和臨時監護的注意義務,理應承擔相應的補償責任。針對王某,調解員則勸導其客觀看待意外傷害的不可預知性,雖然白天孩子在教育機構托管,但是仍需加強平時日常安全教育,建議其在合理范圍內主張訴求,以孩子恢復健康為首要目標。
經過多次耐心細致的法理情分析,雙方對立情緒逐漸消融。最終,在調解員的主持下,雙方自愿達成書面協議:由陳某一次性賠償監護人王某醫療費、營養費等共計5000元;王某收到款項后,自愿放棄對該起意外事件的其他追償及訴訟權利。協議簽訂當日,款項已即時結清。
通訊員:尤燕媚 記者:賴香珠丨編輯:吳雪嬌
一審:陳青青丨二審:蘇敬元丨三審:蔡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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