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上午,在第26個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張祥參加2026年云南省知識產權宣傳周啟動儀式暨新聞發布會,并回應社會關切。省高院還發布了2025年度云南知識產權司法保護10個典型案例。
2025年,云南法院持續推動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提質增效,共受理各類知識產權案件10332件,審結10575件。法院平等保護中外主體合法權益,加大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范圍,嚴懲惡意、重復侵權,提升違法成本,新收侵犯知識產權刑事一審案件70件,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判賠總額近4億元。
值得關注的是,云南法院聚焦高原特色產業,將藍莓、花卉、茶葉、咖啡等納入重點保護范疇,構建“類型化審理+專業化裁判”“司法+產業”等機制,妥善審理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新收植物新品種案件49件,同比上升63.33%。同時,云南法院強化馳名商標、老字號及地理標志保護,嚴懲仿冒侵權行為,全鏈條助力地方支柱產業從“規模擴張”向“價值躍升”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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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法院深化府院聯動,優化多元解紛,統一裁判尺度,向省市場監管局移送電機領域侵權線索,就侵權高發問題向相關部門發出司法建議,推動治理從“治已病”向“治未病”轉變。昆明中院推行“示范性訴訟+批量化調解”,成功化解知識產權糾紛案件100余件;西雙版納、開遠、雙江、硯山等地法院運用“行政調解+司法確認”化解知識產權糾紛。接下來,云南法院將繼續深化知識產權“嚴保護、大保護、快保護、同保護”體系建設,為云南高質量發展提供強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當天發布的典型案例中,既有云南省第一例植物新品種行政處罰案,又有藍莓品種的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還有侵害云南知名品牌知識產權的案件,彰顯了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在優化營商環境、護航特色產業發展中的積極作用。
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涉“IFG六”甜蜜藍寶石葡萄植物新品種權行政處罰案
入選理由:該案系云南省第一例植物新品種行政訴訟案件。人民法院通過依法審查在案證據,圍繞被訴決定的作出主體是否適格、侵權判定是否正確、罰款金額是否合法進行評判。判決清晰闡釋了植物新品種權的排他效力,強調植物新品種權獲得授權后的生產、繁殖、銷售等行為必須獲得品種權人的許可,并在裁判中明確行政主管機關針對新品種權授權后的侵權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時,當事人關于其在授權前已實施種植行為的抗辯事由不能成為其侵權的免責事由。該案植物新品種權利人系外國主體,其充分認可地方相關行政部門落實植物新品種保護相關法律方面所做的努力以及對侵權行為采取的積極行為。該判決進一步強化了中國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的力度,在維護品種權及保護種業秩序方面取得了較好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某公司系“IFG六”植物新品種權利持有人,申請日為2018年5月30日,2022年5月10日獲得授權,對外以“甜蜜藍寶石”作為該植物新品種的商業名稱使用。某公司至某合作社經營場所和種植基地進行公證證據保全,代理人購買相應種苗后隨機取出部分種苗交至中國農業大學園藝學院檢測,根據《檢測報告》顯示,上述待測樣品與編號為“IFG-6”的葡萄葉片對照樣品的檢測結果為極近似品種或相同品種。某公司向某縣農業農村局遞交請求書,請求對某合作社的生產經營場所開展執法檢查,并作出行政處罰。某縣農業農村局立案后,對某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張某某進行了三次詢問,張某某陳述所涉葡萄苗系其在網上代購幼苗后單獨挑選出來培育發展種植,發展了3畝,賣了200多棵。某縣農業農村局作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并送達某合作社,之后根據某合作社的聽證申請召開了聽證會。2023年8月8日,某縣農業農村局對某合作社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停止生產、砍除現有種植植株、停止宣傳推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該處罰決定書已送達某合作社。
某合作社不服行政處罰,認為其沒有侵權故意,早在“IFG六”植物新品種獲得授權前已培育了被訴侵權種苗,被訴決定罰款數額畸高,處罰行為明顯不當,遂訴至法院。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首先,葡萄系無性繁殖,植株本身即繁殖材料,符合《種子法》第二條所稱種子范疇,某縣農業農村局有權對轄區內經營主體違反《種子法》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其次,某公司系植物新品種IFG六的品種權人,該品種權現處于保護期限內,依法應予保護。《檢測報告》顯示檢驗結論為“極近似品種或相同品種”,某合作社對該報告無異議,被訴侵權種苗與涉案植物新品種可認定為同一品種。其抗辯稱其于2017年已開始種植被訴侵權種苗,早于涉案植物新品種申請日,但現有證據不能證實其抗辯理由。某公司獲得品種授權后,某合作社在其經營場所和種植基地存在繁殖和對外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種苗的行為,被訴決定的侵權認定和處罰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第三,涉案行政處罰決定書中關于停止生產侵權的葡萄品種、砍除現有種植侵權品牌葡萄、停止在媒體上或網絡上的宣傳推介屬于責令侵權人停止并改正其侵權行為以及沒收某合作社違法所得的處罰決定,與在案證據相符,亦符合法律規定。某縣農業農村局在法定處罰幅度內對某合作社處以12萬元的罰款在法定的行政裁量權范圍內,且已充分考慮到某合作社的種植畝數、侵權期間等情形,裁量適當。第四,某縣農業農村局履行立案審批、調查程序、作出處罰前對行政相對人某合作社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及聽證權利進行了告知,并依其申請組織了聽證,在申請延期后于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依法送達當事人,辦案程序符合法律規定,充分保證了某合作社依法維護自身利益的法律救濟權利。綜上,某縣農業農村局作出案涉行政處罰行為的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遂判決駁回某合作社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某合作社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案已生效。
案例二
涉“普拉布魯1542”藍莓植物新品種侵權案
入選理由:本案系涉藍莓品種的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本案明確了若無性繁殖的植物新品種在授權時未在審批機關留存標準樣品,但其提交基因指紋圖品檢測的對照樣品來源于品種權審查時實審基地所指向的母株,可以作為確定授權品種保護范圍的繁殖材料的裁判規則。判決還進一步明晰對于無性繁殖品種而言,侵權人自成立就通過非法方式獲得受保護的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前述未經許可獲得的繁殖材料占到其種植數量的大多數,構成以侵權為業。進而適用懲罰性賠償,對違法種苗經營者形成有效震懾,進一步督促其規范經營,提高品種權保護意識,護航高原特色農業健康發展。
西班牙某公司系普拉布魯1542(Plablue1542)植物新品種權人,經我國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審查,于2021年6月25日獲得植物新品種權。云南某公司系該藍莓品種在中國境內的普通被許可人,經特別授權,有權對侵害知識產權行為以其名義維權。云南某公司通過微信與名稱為“某藍莓育苗基地”的苗某咨詢藍莓種苗購買事宜,雙方在微信中以“L25”“42”等指代種苗品種。云南某公司調查人員根據苗某提供的基地位置進行實地查看,查看中,苗某稱其知悉“42”系云南某公司品種,有品種權保護,其種苗系通過朋友組培公司私下取得。之后,云南某公司通過微信購買了種苗并進行公證證據保全,將種苗郵寄至江漢大學生物基因檢測鑒定中心進行檢測。《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咨詢報告》載明,對照樣品來源于涉案植物新品種實審基地提取的“#42Maldiva”品種莖稈葉片,檢驗依據參照《植物品種鑒定MNP標記法》,結論為極近似品種或相同品種。云南某公司對苗某抖音名稱為“某藍莓育苗基地”的視頻內容進行取證,視頻中顯示大量印有基地名稱的藍莓外包裝紙箱,還顯示印有“某藍莓育苗基地”“苗某 總經理”等信息的名片,以及“優質脫毒藍莓苗L25、L11、F6、42”等字樣,視頻中出現了大量育苗基地、幼苗、瓶苗照片,視頻中部均突出標有“某藍莓育苗基地”字樣。
云南某公司認為某種植基地未經合法授權許可,在基地內大量繁殖、種植普拉布魯1542藍莓種苗并對外銷售,遂訴至法院。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普拉布魯1542植物新品種權現處于保護期限內,依法應予保護,云南某公司系涉案植物新品種的普通被許可人,經特別授權有權提起本案訴訟。經查,審批機關未保存涉案植物新品種的標準樣品及基因型信息,但品種權人對其樣品來源進行了說明,樣品來源于涉案植物新品種權審查時實審地所指向的母株,亦與云南某公司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上登記的生產地址一致,可以作為確定授權品種保護范圍的繁殖材料。根據江漢大學生物基因檢測鑒定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被訴侵權藍莓種苗與普拉布魯1542為極近似或相同品種。某種植基地實施了生產、繁殖、銷售、許諾銷售了案涉植物新品種繁殖材料的行為,侵害了普拉布魯1542植物新品種權,應承擔相應責任。關于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本案中,某種植基地人員苗某以“西班牙42”指稱被訴侵權種苗,實地查看中明確提及“42就是云南某公司出的”,“42”與案涉植物新品種名稱的數字后兩位相同,并非通用數字或藍莓品種常見名稱,可以確認某種植基地主觀上具有侵權故意。其次,某種植基地除生產繁殖被訴藍莓植株外,還生產案外品種權人的L25品種,并在與調查人員的對話中明確表示未經授權私下取得,占所培育批次數量的一半。據此,可以推斷某種植基地生產、繁殖、銷售的藍莓種苗中超過67%的種苗未經合法授權,可能為侵權種苗,應認定為以侵害品種權為業。基于此,本案適用1倍懲罰性賠償。遂判決某種植基地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144000元及合理支出。
一審宣判后,某種植基地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案已生效。
案例三
涉某省級平臺項目建設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案
入選理由:本案系涉國企委托民企開發軟件的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案。計算機軟件開發以實際部署應用為目的,當軟件開發合同因各種原因履行停滯導致開發軟件未投入真實使用環境,則軟件功能是否達到合同要求將缺乏有效驗證。在此情況下,不宜直接推定軟件開發工作已完成,而應依據合同約定、開發方實際投入的工作量、并結合雙方履約過程中的過錯程度,對責任與款項進行綜合判定。同時,本案平等保護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判決生效后,雙方均服判并自動履行,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2022年3月25日,云南某投資公司(委托方、甲方)與云南某科技公司、武漢某科技公司簽訂《云南省某省級平臺項目合同書》,委托云南某科技公司、武漢某科技公司進行云南省某省級平臺項目建設。合同訂立后,雙方于2022年6月17日對項目第一階段驗收形成項目初驗報告。后云南某科技公司、武漢某科技公司認為,其完成軟件開發后函請云南某投資公司支付合同價款,但云南某投資公司未予回應亦未組織終驗存在過錯,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云南某投資公司支付合同款剩余款項及逾期付款違約金和合理維權費用等。云南某投資公司認為案涉軟件項目存在質量缺陷無法正常運行,提出反訴,請求判令云南某科技公司和武漢某科技公司支付違約金和合理維權費用等。
一審法院認為,在卷相關證據以及云南某投資公司自行進行了檢測等,足以證實案涉合同所涉軟硬件已經交付使用。案涉軟件已開發完成,云南某投資公司未予組織終驗及支付合同價款存在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故判決云南某投資公司支付合同款項及利息,并支付律師費。
宣判后,云南某投資公司、云南某科技公司不服,分別提出上訴。云南某投資公司認為案涉軟件存在質量問題且不具備終驗條件,其不應支付款項。云南某科技公司和武漢某科技公司對一審扣減的款項及違約金的調整提出異議。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案涉軟件系統尚未投入真實使用環境,因此其功能模塊是否能夠完全滿足實際業務需求尚無法得到有效驗證。即便本案中委托開發方對未能完成終驗及投入使用存在一定過錯,法院亦不應直接推定該軟件已全部開發完畢或完全符合合同約定,而應依據開發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實際投入的工作量,結合合同條款約定,并綜合考慮雙方在履約過程中的過錯程度,來合理判定應支付的開發費用。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均未要求解除合同,下一步雙方是協商繼續履行合同還是解除合同尚不明確,在此情況下,將合同約定的全部價款支付給軟件開發方不符合合同約定及實際履行情況。故法院根據案涉軟件工程已完成初驗,云南某科技公司已向云南某投資公司催款并提出終驗申請、云南某投資公司未予理會等情況,支持武漢某科技公司、云南某科技公司要求云南某投資公司支付第二筆合同款、違約金及律師費的訴訟請求,但未支持其要求支付軟件終驗后的第三筆款項,并對違約金進行了調整。二審判決生效后,雙方均服判并自動履行。
案例四
涉“紅牛”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入選理由:本案系涉通過海關監管進口商品的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商品通過海關監管進口,僅表明其符合進出口環節的形式監管要求,并不代表其知識產權狀態必然合法,亦不能以此作為阻卻商標侵權刑事違法性的正當理由。本案所涉商品雖經我國海關監管程序入境,但商品本身系假冒他人“紅牛”“對頂牛圖形”等系列注冊商標的商品,侵害了商標權人在我國境內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本案裁判在重申商標權保護的地域性原則基礎上,進一步明確通過海關審查通關并不能當然豁免犯罪,為今后涉及進出口商品的知識產權保護案件確立了審查標準與裁判指引,具有重要的先例意義。
天某公司是“紅牛”(第5608276號)、對頂牛圖形(第1264582號)等系列注冊商標的所有權人。曹某鏗系緬甸聯邦共和國(以下簡稱緬甸)撣邦東部第四特區緬甸金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某鏗曾在我國多次申請商標注冊,其申請的商標因與天某公司紅牛商標相似,申請被駁回。曹某鏗經申請我國版權登記擁有對頂牛圖案著作權,緬甸金某公司在海關對“對頂牛”圖案進行了著作權備案。2020年4月至2021年6月期間,曹某鏗未經天某公司或其他適格授權主體的合法授權許可,將與天某公司“對頂牛圖形”注冊商標相同的“DuoBull”牛磺酸飲料,通過我國海關報關進口,并以“紅牛”“緬甸紅牛”等名義分別銷售給我國境內的西雙版納某進出口公司與自然人趙某明,西雙版納某進出口公司、趙某明再銷售到云南各地區,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4662308.5元。2021年4月22日,曹某鏗報關進口的雙牛飲料因涉嫌侵犯天某公司在我國注冊的“紅牛”系列商標被西雙版納海關查扣。
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曹某鏗為牟取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予以銷售,既侵犯了天某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也破壞了我國的商標管理制度,擾亂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銷售數額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遂判處曹某鏗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50萬元。宣判后,曹某鏗提出上訴。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就曹某鏗及其辯護人提出,其使用的是在緬甸合法注冊的“DuoBull”商標,并擁有“對頂牛”圖案著作權,未侵犯天某公司權利的主張。法院認為,首先,涉案“對頂牛圖形”商標由天某公司在我國合法注冊并處于有效狀態,依法受我國法律保護。曹某鏗在緬甸取得的商標權,未依照我國法律獲得注冊或延伸保護,不能在我國境內產生排他效力,亦不能對抗在我國已合法注冊的在先商標。其次,曹某鏗所售飲料外包裝上使用的圖形與天某公司的“對頂牛圖形”注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構成刑法意義上的商標相同。該使用行為侵害了天某公司對注冊商標享有的專用權。最后,將包含他人注冊商標主要特征的圖形進行著作權登記,不能成為合法使用該商標之依據。
就曹某鏗及其辯護人稱涉案商品進入中國經過了海關監管、其不知銷售行為違法,無犯罪故意的主張。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是國家的進出關境監督管理機關,其雖然負有禁止侵害知識產權的貨物進出口的法定義務,但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知識產權的審查為形式審查,通過海關審查通關進入國內市場的商品,并不能當然避免其存在侵害知識產權的可能性,也不能成為豁免犯罪的理由。曹某鏗為長期從事功能飲料生產、銷售的市場主體,對行業內“紅牛”等知名品牌及商標應有充分認知,負有審查所售商品知識產權合法性的高度注意義務。本案證據表明,曹某鏗曾在我國申請注冊“DuoBull”圖文商標未獲準許,已明知相關標識存在侵權風險,卻還實施生產仿冒“泰國紅牛”商品、繞道通關等刻意規避監管的行為。綜合其身份、行為及行業常識,足以認定曹某鏗具有攀附知名商標商譽、混淆商品來源以牟利的主觀故意。據此,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五
涉“老撾啤酒”仿冒糾紛案
入選理由:本案系在跨境貿易中,市場經營主體利用知識產權保護的地域性局限,擅自將國外經營主體未及時在國內注冊商標、申請專利等知識產權保護的商業標識用于國內同業生產經營的典型不正當競爭案件。本案詳細分析了外國企業有一定影響的標識、外國企業名稱中文翻譯及其簡稱的對應性和知名度的認定,準確把握被訴侵權人批量注冊相關商標、向海關備案等行為的性質,合理界定代加工侵權商品企業、商標注冊代理機構的侵權責任,厘清幫助性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判斷標準,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案件裁判嘗試了預防性責任的適用,對于權利人侵權防御性請求予以支持并列入判項,案件處理兼顧了司法效率和社會效果。充分展現了人民法院通過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助力面向南亞東南亞輻射中心建設、服務擴大高水平對外開放的責任與擔當。
老撾某公司2005年以來對其生產的Beerlao系列啤酒在其國內及全球多地進行商標注冊。2009年起,西雙版納某公司向國內持續進口銷售Beerlao系列啤酒。老啤進出口(昆明)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老啤進出口公司)2023年于國內登記注冊成立開展啤酒經營,2024年,云南某啤酒公司簽訂協議書,代為加工生產Beerlao啤酒系列商品。老啤進出口公司曾受讓取得第32類含啤酒商品類別注冊商標,現處于無效或撤銷審查中,而老啤進出口公司仍就該注冊商標向海關進行知識產權登記備案,致使Beerlao系列老撾啤酒進口受阻。同時,老啤進出口公司多次于第32類酒啤商品類別項下申請注冊相關標識均未果。上述商標爭議、注冊及海關備案由廣東某律師事務所代理。老啤進出口公司曾向經銷商承諾其Beerlao啤酒及注冊商標的合法性,并使用“老撾啤酒廠家”“老撾啤酒亞洲代理”等微信視頻號、抖音號以“連續五年成為東盟指定啤酒”“網紅老撾啤酒進軍云南市場”等方式推廣宣傳其啤酒。老撾某公司認為老啤進出口公司、云南某啤酒公司、廣東某律師事務所的前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等。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本案系涉外不正當競爭糾紛。未經許可將國外權利主體在先使用且在國外注冊的商標標識元素拆分后組合使用于國內相同類別的商品包裝、裝潢上,并作為相同經營范圍領域的企業字號使用,如所涉元素、字號在國內的使用已具備一定知名度,且被訴使用方式足以導致混淆,則構成不正當競爭。基于商標注冊的地域性限制,將前述標識元素拆分注冊商標并實施影響權利人在國內相關市場正常經營秩序的行為,亦應受到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本案中,現有證據足以證實,老撾某公司Beerlao黃啤包裝裝潢在國內的知名度及“某啤”作為企業字號簡稱的影響力、對應性。作為同類經營者的老啤進出口公司明知老撾某公司相關在先權利,仍未經許可擅自將上述包裝裝潢元素拆分注冊商標,同時對前述企業簡稱作為字號在經營中使用,足以導致混淆,其制造多次注冊商標爭議并將爭議中的注冊商標進行海關備案阻礙進口,擾亂了市場的正當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云南某啤酒公司雖按照協議代為生產加工被訴侵權啤酒,但作為專業的啤酒類商品生產經營者,未盡對老啤進出口公司提供的相應商品包裝裝潢盡到與其經營狀況、規模相匹配的審慎、合理的注意和審查義務,亦構成不正當競爭。廣東某律師事務所多次參與案涉注冊商標爭議程序,主觀明知或應當知曉老啤進出口公司相應申請已經超出了正常的生產經營需要、可能存在侵害他人在先合法權益且導致市場主體混淆的結果仍持續代理,與前述不正當競爭行為存在不可分之關聯關系,屬于幫助實施行為,應與老啤進出口公司就相應不正當競爭行為共同承擔法律責任。遂判決老啤進出口公司停止侵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150萬元,云南某啤酒公司、廣東某律師事務所在過錯范圍內承擔相應連帶賠償責任。鑒于案件特殊性,停止侵權的事后救濟性和賠償的懲罰性功能尚不足以填補侵權面臨的現實妨害。同時,判令老啤進出口公司禁止使用與訴爭包裝裝潢主要元素相同或相近似的標識進行同類商標申請注冊及備案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本案宣判后,老啤進出口公司、云南某啤酒公司、廣東某律師事務所提出上訴,但均未在指定期限內繳納上訴費。本案一審判決已生效。
案例六
涉“嘉華”字號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糾紛案
入選理由:本案系涉云南本土品牌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注冊商標與企業字號在性質上均屬于商業標識,前者以識別商品來源為首要功能,后者以識別市場主體為首要功能,使用目的均在于發揮來源識別作用,并為市場主體積累商譽。在權利人將相同文字同時作為企業字號和注冊商標使用時,注冊商標與企業字號能夠彼此促進,相互映射,能夠通過注冊商標的知名度,認定該字號為權利人具有一定影響的字號,從而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僅損害了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扭曲和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競爭機制。本案中,人民法院加大對知名品牌的保護力度,對試圖通過“打擦邊球”方式傍名牌、搭便車的侵權企業進行嚴厲打擊,以凈化市場競爭生態。
云南嘉華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南嘉華公司)成立于1993年8月16日,經多年持續推廣經營,已在云南省境內設立多家“嘉華餅屋”店鋪,其“嘉華”糕點、月餅等烘焙食品已具備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先后獲得行業協會“‘最云南食品’品牌評選活動最云南伴手禮食品品牌”“中國烘焙行業最具影響力十大品牌”等榮譽。云南嘉華公司亦就其“嘉華”字號在糕點、月餅分類上先后注冊商標。嘉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華股份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注冊成立,并于2023年8月3日、2024年7月10日先后成立嘉華股份公司官渡分公司、祥云分公司,2024年于祥云縣開設“嘉華餅屋”字樣招牌的店鋪經營烘焙類糕點。嘉華股份公司以關聯公司或其自身名義大量注冊“嘉華餅屋”“嘉華鮮花餅”“嘉華之致”等以“嘉華”字樣為主要識別部分的商標,并在云南嘉華公司提起本案訴訟后新成立兩家使用“嘉華之致”字號的公司。云南嘉華公司認為嘉華股份公司及其官渡分公司、祥云分公司擅自使用其具有一定影響的“嘉華”字號,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云南嘉華公司在先登記使用“嘉華”字號,且在烘焙食品行業尤其是鮮花餅、月餅及糕點等的制作和銷售中,具備較高的市場知名度和較大的行業影響力,在云南省范圍內“嘉華”字號的影響力足以與云南嘉華公司建立起穩定且對應的關聯關系,“嘉華”字號已產生了識別經營主體的商業標識意義,屬于“有一定影響力”的企業字號。嘉華股份公司在后登記使用“嘉華”字號,未對在先權利合理避讓,且推出與云南嘉華公司相同品類的餅類、糕點,甚至于設立分公司并開設“嘉華餅屋”烘焙店。主觀上,對“嘉華”字號的使用已經具有了攀附和“搭便車”之故意。客觀上,因在商品品類、消費者群體及投放市場方面均存在高度重合,按照普通消費者對于“嘉華”的一般注意力,極易造成對“嘉華”商品來源的誤認,或者認為云南嘉華公司與嘉華股份公司存在特定聯系,進而影響消費決策,搶奪機會、損害競爭優勢,構成不正當競爭。遂判決停止侵權及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60萬元。一審宣判后,嘉華股份公司及其分公司不服,提出上訴。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注冊商標與字號在性質上均屬于商業標識,前者以識別商品來源為首要功能,后者以識別市場主體為首要功能,使用目的均在于發揮來源識別作用,并為市場主體積累商譽。鑒于“嘉華”兩字不僅是云南嘉華公司的字號,也是其注冊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嘉華”標識作為字號與作為商標積累的知名度和商譽彼此促進,相互映射,不可亦不應被機械切割。在對云南嘉華公司注冊商標的使用情況、知名情況綜合審查后,認定該字號具有一定影響,并非對商標制度與反不正當競爭制度的混淆。企業名稱登記實行分級管理,登記機關不對企業名稱是否與在先權利沖突進行實質性審查。嘉華股份公司理應知曉云南嘉華公司字號、注冊商標的知名度,但仍將云南嘉華公司具有一定影響的字號作為經營范圍相近的企業字號登記注冊,并在相同地域內開展與云南嘉華公司內容相同的商業經營,并對該字號進行商標性使用,明顯具有攀附云南嘉華公司商譽的主觀意圖,客觀上也會導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嘉華股份公司及其分公司的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七
涉“萬福鮮花”網店名稱及頭像仿冒糾紛案
入選理由:本案系涉互聯網平臺賬號信息不當使用引發的仿冒糾紛案。人民法院通過裁判明確,當網絡賬號名稱及頭像在特定領域中形成一定的知名度并在實質上具備商品或服務主體來源識別功能時,應受到法律保護。基于互聯網競爭無邊界的特性,以相關公眾認知一致性為基準,綜合考量經營領域重合度、標識近似性及侵權主觀惡意,否定“平臺隔離性”抗辯,精準維護互聯網市場競爭秩序,呼應數字經濟時代商業標識多元化的保護需求。
無棣某鮮花店自2023年3月起在小紅書、企業微信、快團團、抖音等多個社交平臺賬號使用“萬福鮮花”用戶名及“萬福W?F?FLOWER”綠底橙字圖片作為頭像,通過發送微信群二維碼、快團團拼團鏈接等方式向消費者出售鮮花。至取證期間,該賬號已有小紅書粉絲3.5萬,微信群人數29萬,快團團跟團人次69萬。自2023年11月起快團團平臺月均銷售額超過一百萬元,獲評云南地區和昆明地區銷售額全省第二的優質商家,“云南省排名第2”“昆明市排名第2”標簽,小紅書平臺“#萬福鮮花”話題熱度超400余萬。2023年3月,西山某花卉工作室在抖音平臺注冊賬號“某花卉工作室”銷售鮮花,趙某濤系經營者。2024年9月,賬號更名“萬福鮮花”并使用與無棣某鮮花店賬號高度雷同的頭像,先后在抖音、微信快團團平臺運營鮮花銷售,呈貢某花卉店參與直播銷售。多名消費者在平臺針對“萬福鮮花”質量發布負面言論及投訴。2024年9月,無棣某鮮花店曾與趙某濤交涉,就更換賬號昵稱和頭像并在平臺澄清等事宜達成一致意見。但3日后趙某濤登記設立云南萬福鮮花有限公司并變更抖音賬號企業認證,且在其“萬福鮮花快團團9群”等多個微信團購群內發布“以后我就是云南萬福”等信息并持續經營。無棣某鮮花店認為西山某花卉工作室、云南萬福鮮花有限公司、趙某濤、呈貢某花卉店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發表聲明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等。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信息,包括名稱、頭像、認證等用于識別用戶賬號的信息在互聯網商業經營環境下與企業名稱類似,均具有識別商業主體、區別商品來源的功能。本案中,無棣某鮮花店所使用的涉案用戶名稱、頭像圖標均屬于該類標識,其在先使用于互聯網禮品花卉等銷售,且結合其團購平臺的粉絲量、云南省及昆明市銷售排行情況、銷售區域、時長、規模等,足以認定該用戶名稱及頭像圖標,在相關領域具有了一定的市場知名度且具有區別商品來源及服務主體的顯著特征。云南萬福鮮花有限公司、趙某濤、呈貢某花卉店通過更換與相同社交平臺頭像、名稱的方式進行同類經營,主觀上有攀附企圖,客觀上已導致消費者混淆和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在相關提示后,仍選擇將“萬福鮮花”作為企業字號進行登記使用,且未對在先權利進行合理注意及避讓,存在“搭便車”的主觀故意。在客觀上,該種使用方式極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誤認影響消費決策,進而搶奪交易機會、損害競爭優勢,涉案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侵權,故判令承擔相應的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之民事侵權責任。就被訴侵權人提出案涉用戶名及頭像在先使用于不同的網絡平臺經營的觀點而言。基于互聯網經營的特殊模式,物理上、空間上的市場區域性競爭關系并無清晰的邊界,相關經營者在使用用戶名稱及頭像圖標時應更加審慎。以相關公眾認知一致性為基準,綜合考量經營領域重合度、標識近似性及侵權主觀惡意評判,案涉相關商業使用行為已構成跨平臺“擅自使用”的混淆行為。故判決停止侵權、發表相關澄清聲明及賠償損失8萬元。宣判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案例八
涉云南茶葉侵害商標權及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糾紛
入選理由:本案系涉云南茶葉的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人民法院聚焦茶葉產業領域的商標侵權與不正當競爭復合糾紛,精準區分兩類侵權行為的法律邊界及規制路徑。針對商標侵權,綜合考量真假摻賣的主觀惡意,及侵權手段、次數、持續時間、地域范圍、規模、后果等因素,進而認定構成情節嚴重,并以侵害案涉商標權所獲得利益為基數,準確適用一倍懲罰性賠償,從嚴懲治惡意侵權行為,強化司法威懾。本案為云南茶葉產業知識產權保護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指引,為優化營商環境、促進產業創新和高質量發展注入強勁動能。
勐臘易武某茶廠成立于2012年5月2日,經營范圍主要涉及茶葉制品生產。經授權許可享有第21709113號“同興莊園”注冊商標使用權。近年來,勐臘易武某茶廠在當地榮獲“十佳品牌茶企”稱號,選送茶葉多次榮獲當地斗茶大會獎項,其普洱茶制作技藝(易武同某號制作技藝)入選西雙版納州第七批州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其企業名稱具有一定影響。昆明某茶葉店通過其在“拼多多”經營管理的“云南樂某茶葉”店對外銷售茶葉,茶葉外包裝上使用了與注冊商標“同興莊園”“ ”相同及近似的標識及文字“制造商:勐臘易武某茶廠,生產許可證編號:SC11453282351157”。昆明某茶葉店曾與勐臘易武某茶廠之間存在合作,采購茶葉2000餅。經查,昆明某茶葉店自向勐臘易武某茶廠采購茶葉前,已經開始銷售茶葉,且銷售茶葉數量遠超其向勐臘易武某茶廠采購茶葉2000餅,即昆明某茶葉店真假摻賣。另,昆明市公安局呈貢分局現場查獲孫某杰、趙某等人正在進行直播銷售茶葉,并現場查獲大量茶葉及外包裝。勐臘易武某茶廠認為昆明某茶葉店、孫某杰、趙某侵犯其注冊商標使用權及冒用其企業名稱、生產許可證編號,遂訴至法院。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訴侵權茶葉及外包裝上使用的標識,與勐臘易武某茶廠的注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者近似,侵害了案涉注冊商標專用權。同時,勐臘易武某茶廠的企業名稱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并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被訴侵權茶葉及外包裝背面字樣,引人誤以為是勐臘易武某茶廠的茶葉或者與勐臘易武某茶廠存在特定聯系,造成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同時,因孫某曾向勐臘易武某茶廠采購茶葉2000餅,但在此之前,昆明某茶葉店已在“拼多多”APP經營管理“云南樂某茶葉”店鋪通過直播形式銷售被訴侵權茶葉,且昆明某茶葉店銷售茶葉數量遠超孫某向勐臘易武某茶廠采購茶葉數量。即三被告與勐臘易武某茶廠之間有業務往來,且接觸過案涉注冊商標,具有侵權的故意,屬于惡意侵權;再結合三被告侵權手段、次數,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地域范圍、規模、后果,侵權人在訴訟中的行為等因素,屬情節嚴重,應判令其就侵害案涉商標權行為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根據昆明某茶葉店在“拼多多”經營管理“云南樂某茶葉”店鋪銷售被訴侵權茶葉數量及銷售金額,扣除成本得出三被告因侵權所獲得利益,再以侵害案涉商標權所獲得的利益作為懲罰性賠償的計算基數,綜合考慮三被告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情節嚴重程度,確定一倍懲罰性賠償。遂判決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482884.82元及維權合理費用。
宣判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案例九
涉“普洱漫某咖啡博物館”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入選理由:本案系涉咖啡文化的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人民法院通過準確認定構成獨創性、實質性相似等著作權侵權要件,依法保護了企業在品牌建設與文化塑造中的智力成果。同時,本案為咖啡地域品牌的培育與產業鏈優化升級提供了有力司法支撐,彰顯了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在優化營商環境、護航特色產業發展中的積極作用。
普洱漫某咖啡公司(以下簡稱漫某公司)系普洱本地知名咖啡企業,其投資建設的“普洱漫某咖啡博物館”內陳列的文字敘述與版面設計,由該公司員工李某通過搜集、篩選、編排咖啡相關知識并融入原創表達形成,漫某公司經授權取得相關著作權財產權利。2022年7月,普洱華某文化公司(以下簡稱華某公司)員工吳某昊在參觀該博物館時對展出內容進行拍照。此后,漫某公司發現華某公司在“普洱中心咖啡文化長廊”中展出的文字內容與版面設計,與其權利作品高度雷同。漫某公司認為華某公司、吳某昊及其關聯公司某置業公司的行為侵犯其著作權,遂訴至法院,訴請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
寧洱哈尼族彝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涉案文字敘述屬于在相關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應當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所稱的文字作品。華某公司未經許可,使用漫某公司權利作品的行為構成侵權,遂判令其賠償漫某公司損失及維權費用共計15000元,駁回漫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漫某公司、華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漫某公司博物館的展出內容在內容選擇、編排及部分表述上體現了獨創性,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華某公司員工吳某昊曾接觸該內容并拍照,其后華某公司展出的內容與之構成實質性相似,其關于內容來源于其他在先作品的抗辯不能成立,故華某公司的行為構成著作權侵權。吳某昊系履行職務,法律后果由華某公司承擔;無證據證明某置業公司參與策劃建設,不構成共同侵權。鑒于侵權展板已撤換,且無證據證明該公益性質展覽對漫某公司商譽造成損害或用于直接牟利,故對漫某公司要求賠禮道歉的訴請不予支持。綜合考慮案件情節,兩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十
涉“橋香園”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糾紛案
入選理由:本案系涉云南知名米線品牌“橋香園”的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糾紛案。特許經營合同期限屆滿后,被特許人未經許可,繼續使用特許經營期間的經營資源如品牌、包裝裝潢等,應認定為明知的故意侵權。本案判決對于倡導市場主體以誠信的方式參與市場競爭具有積極意義,彰顯了人民法院懲治“傍名牌”“搭便車”等行為的力度與決心。
“橋香園”過橋米線連鎖店通過統一門店裝飾、餐食用具等,形成了獨特風格的整體營業形象。云南某餐飲公司通過轉讓,獲得昆明某公司“橋香園”品牌全案設計成果相應著作權,同時亦為“橋香園”系列餐飲店鋪的管理主體。大理市某新園過橋米線店經營者黃某杭在2015年4月22日至2020年4月24日期間獲得特許經營授權,開設了“橋香園”過橋米線加盟店。特許經營到期后,昆明某公司向黃某杭發送《合同終止通知函》,要求其不得再繼續使用“橋香園”商標,以及“橋香園”連鎖店面特有的裝修、裝潢。黃某杭向昆明某公司出具承諾。但之后,黃某杭未遵守承諾,仍繼續在其經營的米線店使用“橋香園”過橋米線加盟店特有的裝飾、裝潢、宣傳物料、餐具,并在店內懸掛“橋香園”獎牌。云南某餐飲公司認為大理市某新園過橋米線店侵犯其著作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云南某餐飲公司享有的“橋香園”品牌在云南乃至全國具有較高知名度,“橋香園”過橋米線連鎖店通過統一門店裝飾、用具式樣等,形成具有獨特風格的整體營業形象,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大理市某新園過橋米線店在特許經營期限屆滿后,未經許可,繼續使用其與原特許人在特許經營期間完全相同或近似的門頭、宣傳物料等,引人誤以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侵害了原特許人的著作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其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綜合大理市某新園過橋米線店侵權的主觀故意,并參照特許經營許可費、品牌知名度及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侵權持續時間較長等因素,判決大理市某新園過橋米線店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15萬元。
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開屏新聞記者 柏立誠 通訊員 魯思言 楊曌
一審 何曉宇
責任編輯 馬雯
責任校對 貓恩泊
主編 林舒佳
終審 編委 李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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