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堅決貫徹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深入落實國家、省、市關于持續深化群眾身邊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集中整治的部署,切實守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昆明市公安局、昆明市農業農村局、昆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自2026年2月至12月,在全市范圍內聯合開展打擊制售假劣肉制品專項行動。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重點整治內容
本次行動聚焦養殖、屠宰、無害化處理、生產加工、市場流通、餐飲消費六個關鍵環節,重點打擊以下10類違法犯罪行為:
(一)養殖環節
1.違法用藥——在畜禽養殖過程中,使用“瘦肉精”等國家明令禁止的藥品、化合物,或違規使用禁用獸藥、人用藥。
2.非法處置病死畜禽——未按規定對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非法銷售、隨意丟棄病死畜禽。
(二)屠宰環節
3.私屠濫宰——違反國家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廠(點),從事非法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俗稱“黑屠宰點”)。
4.注水注藥——在屠宰前或屠宰過程中,向畜禽體內注水、注入禁用藥物、有毒有害物質或其他膠狀物。
5.屠宰病死畜禽——明知是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畜禽,仍進行屠宰、加工、銷售。
6.違規出證——屠宰、銷售未佩戴畜禽標識、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動物產品;虛開、偽造、變造、買賣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驗訖印章及標志。
(三)無害化處理環節
7.“調包”或流向餐桌——未按規定對病死畜禽和病害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通過虛假處理、調包等方式,使病死畜禽重新流入市場。
(四)生產加工、銷售、餐飲環節
8.“黑作坊”“黑窩點”——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擅自從事肉制品加工、銷售。
9.濫用添加劑——在生產加工過程中,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如過量亞硝酸鹽、色素等),或非法添加硼砂、甲醛、工業染料等非食用物質。
10.摻雜摻假、銷售問題——銷售使用雞肉、鴨肉、豬肉等低價肉,冒充牛肉、羊肉、驢肉等高價肉;或用劣質凍肉、過期肉翻新加工后銷售;用碎肉重組、注膠注水肉制品冒充“原切肉”“純肉”。銷售來源不明、未經檢驗檢疫、檢驗檢疫不合格、走私凍肉、病死畜禽肉、注水肉等;餐飲服務單位(機關、學校、企業食堂,火鍋店、燒烤店、牛肉館等)采購、使用上述問題肉品,或以假充真、誤導消費者;網絡平臺銷售假冒偽劣肉制品。
二、壓實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
全市肉制品生產經營者(含養殖場、屠宰場、加工小作坊、農貿市場、商超、冷庫、餐飲單位、網絡平臺等)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立即開展自查自糾:
(一)嚴把原料關。嚴格落實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制度,確保采購的畜禽產品來源合法、手續齊全(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
(二)嚴把生產關。規范生產加工行為,真實標注產品信息,杜絕摻雜使假、濫用添加劑。
(三)嚴把銷售關。不得銷售來源不明、過期變質、假冒偽劣肉制品,主動下架、召回問題產品,并如實記錄處置情況。
三、依法從嚴從重懲處
對通告發布后仍頂風作案、繼續從事上述違法行為的,一經查實,三部門將依據職責分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從嚴懲處:
(一)依法從重處罰:情節較輕的,依法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許可證。
(二)實行從業禁止: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三)嚴格行刑銜接:涉嫌犯罪的,一律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絕不姑息。
(四)公開曝光警示:對典型案例,將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曝光,發揮警示震懾作用。
四、鼓勵社會監督與舉報
食品安全,人人有責。歡迎廣大市民、從業人員、消費者積極參與監督,如實舉報肉制品違法犯罪線索。我們承諾:
(一)嚴格保密:對舉報人信息嚴格保密,依法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
(二)嚴厲打擊報復:對惡意舉報、誣告陷害或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舉報渠道及聯系方式
1. 昆明市公安局
舉報電話:0871—65658044;
信函投訴舉報地址:昆明市盤龍區灃譽路金殿青龍山9號;
郵編:650225,注明“昆明市公安局環食藥偵支隊”收。
2. 昆明市農業農村局
舉報電話:0871—63326913;
郵箱:kmsjyz@163.com;
信函投訴舉報地址:昆明市官渡區吳井街道民航路417號環村路五里多農博廣場(拓東大城2期商務區)S3棟2層 ;
郵編:650500,注明“昆明市農業農村局動物衛生監督所”收。
3. 昆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舉報電話:0871—12315或12315微信小程序;
信函投訴舉報地址:昆明市滇池路38號昆明市市場監管局;
郵編:650034,注明“食品生產處”收。
特此通告。
昆明市公安局
昆明市農業農村局
昆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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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信息港整理編輯
來源:昆明警方發布
編輯:叢 林
審核:李貴芳
終審:宋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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