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克羅恩病手術后的理賠爭議
2020年,句容市民王先生(化名)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險。保險合同將“嚴重克羅恩病”列為保障病種,但要求滿足“瘺管形成、腹腔膿腫、腸梗阻等并發癥,且已接受全結腸切除、回腸造瘺等特定手術”的條件。
2023年,王先生因反復腹痛、腹瀉、消瘦就醫,經腸鏡及病理檢查,被確診為“克羅恩病(活動期)”,伴有腸狹窄和腸瘺形成。雖經生物制劑等藥物治療效果不佳,病情持續惡化,最終接受了“回腸部分切除+右半結腸切除術+腸吻合術”。術后,王先生的癥狀得到緩解,但仍需長期藥物維持。
王先生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然而,保險公司的回復讓他難以接受:拒賠。理由是,雖然王先生接受了腸道切除手術,但并非合同列舉的“全結腸切除或回腸造瘺”,且術后未出現合同約定的“嚴重營養不良”等附加條件,因此“未達重疾標準”。
爭議焦點:合同列舉的手術方式是否具有排他性?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保險合同將克羅恩病的理賠與特定手術方式掛鉤,患者接受的雖然不是合同列舉的手術,但同樣是大型腸道切除手術,是否應認定為達到重疾標準?
保險公司的立場:保險公司堅持合同文義,認為只有實施全結腸切除或回腸造瘺才符合賠付條件,王先生的手術不在列舉范圍內,故拒賠。
君審律所的代理觀點:君審律師團隊接受委托后,從多個角度對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進行了有力駁斥。
首先,論證疾病的嚴重程度已遠超合同標準。團隊向法庭提交了消化內科專家意見和手術記錄,證明王先生因克羅恩病導致腸狹窄和腸瘺,已出現嚴重并發癥,接受了右半結腸切除和回腸部分切除,切除了超過50厘米的腸道。這種手術的創傷性、風險性和對生活質量的影響,與全結腸切除并無本質區別。
其次,挑戰合同條款的合理性。團隊指出,保險合同將賠付條件限定于“全結腸切除或回腸造瘺”,而臨床上克羅恩病的手術方式多樣,取決于病變部位和范圍。該條款實質上排除了大量需要手術治療的克羅恩病患者,屬于不合理的格式條款。根據《保險法》第十九條,這類不合理地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第三,適用不利解釋原則。根據《保險法》第三十條,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嚴重克羅恩病”的保障目的應是針對需要大型腸道手術的重癥患者,而非機械限定于某幾種手術名稱。
第四,援引實質重于形式的裁判規則。王先生接受的右半結腸切除+回腸部分切除,其手術等級、風險和術后影響與全結腸切除相當,實質上已達到重疾標準。保險公司不應拘泥于手術名稱的細微差異。
法院審理與判決
句容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后,采納了君審律所的主要代理意見。法院認為,王先生所患克羅恩病已導致腸狹窄、腸瘺等嚴重并發癥,接受了右半結腸切除+回腸部分切除術,手術創傷大、風險高,實質上符合重疾險的保障目的。保險合同將賠付條件機械限定于“全結腸切除或回腸造瘺”,排除了其他同等嚴重的手術方式,屬于不合理的格式條款。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王先生支付重大疾病保險金40萬元。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