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一個敲詐勒索案件的當事人終于恢復了自由,取保候審出來了。
經過三十七天的漫長煎熬,以及與檢察官多次溝通,最終得到了不批準逮捕的結果。
案件要追溯到好幾年前,當時當事人還是未成年人,剛滿十六歲。
她被男朋友欺騙,一不小心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幫助其他人實施了敲詐勒索的行為。涉案金額其實不高,總共只有幾萬塊錢左右。
但是,不管金額多少,涉嫌敲詐勒索就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也有可能被判刑。
盡管時間已經過去了很多年,當年其他人都已經落網,但她這個小女孩仍然沒有逃過法律的制裁,最終還是被抓獲歸案。
其實有可能是當年那些犯罪嫌疑人再次犯事時,不小心又把她牽扯進來了。所以說,時間即便過去很久,只要做了錯事,都有可能再次被追究責任,不可能永遠逍遙法外。
不過好在她有不少有利的量刑情節:
第一,未成年人:按照法律規定,未成年人需要受到法律保護。即便現在已經成年,但因為當時涉嫌犯罪時是未成年人,仍然受法律保護。
第二,從犯:她參與案件是被別人誘騙才卷入其中,而且在案件中作用很小,只是起輔助性的作用。
所以應當能認定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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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自首。公安機關打電話通知她,讓她交代案件的情況,她積極配合,主動到公安機關交代了問題,可以認定自首。
第四,獲利很少,其實幾乎是沒有的。
因為當時是配合自己的男朋友做這些事情,根本沒有落到實實在在的好處。
畢竟當時她未成年,對于金錢的概念也沒有什么實質性的概念。
第五,社會危害性較低。因為畢竟當時是未成年人,主觀犯罪故意較小,主要是被別人誘騙才參與了這件事情。
而且在那之后,她一直在從事正經的工作,沒有其他的違法犯罪事實,說明其主觀上缺少犯罪的故意,后期改造成功的可能性也比較大。
第六,無前科,系初犯、偶犯。畢竟當時是未成年,根本沒有犯過其他的刑事案件,更沒有被處罰過。
結合上述這些有利的條件,根據現有的刑事政策“懲罰為輔,教育為主”,像這樣的年輕人還是有更好的改過空間,很有可能經過教育能夠向更好的方向發展。
大概率是辦案人員考慮到了這些情況,想再給她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于是才做出了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可見,大多數法律人、大多數檢察官還是比較仁慈的,對于犯罪嫌疑人。
如果確實有改過自新的可能,他們還是會手下留情,多給機會的。
作者:鄒玉杰律師
九章刑辯創始人,安徽律師門戶網創始人;
亳州律協刑委會主任,金亞太(亳州)律師事務所主任,全市看守所律師特約監督員,亳州市檢察院人民監督員,譙城區法學會首席法律咨詢專家……
目標:窮二十年蠻力,救一百條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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